社保降费综合方案出炉5月1日起实施【精选】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社保降费综合方案出炉5月1日起实施【精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肺炎已经全面放开,那2023年起,社保减免缓政策还在执行吗?近期,多省市接连发文,文中释放了社保减免、社保降费、稳岗返还、企业补贴等一系列利好政策。
社保缓缴、降费公积金缴费比例下调至1%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通知中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社保减免缓政策?
需要明确的是现目前实施的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有两个: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
2、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此项政策是新出台的政策,仅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社保减免缓政策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明确表示,社保减免缓政策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保缓缴期间,员工离职应该怎么处理?
如社保缓缴期间,员工离职,待企业结束缓缴后仍要正常补缴员工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那各地具体是怎么执行的呢?
广东: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3月25日,广东省推出47条措施,明确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在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时间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
其中,全省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
上海:继续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3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出台了一系列援企稳岗扩岗行动。
方案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
1.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方案》中明确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中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其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2. 支持行业企业稳岗扩岗,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掌握员工返岗情况,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等服务活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建设“务工人员之家”,扩大“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等公益站点覆盖范围。
此外,于2022年9月30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降低医疗保险缴费率。2022年10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江苏省2023年1号文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2023年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023年1号文,文中明确2023年继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文中针对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了40余条措施促进发展,其中提到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缴费基数调整后能够更合理的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