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辞职有区别吗 主动辞职与被辞退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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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劳动法7年,经办600+宗劳动仲裁案件的小谭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我做个简单总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另外一种是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一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7种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常说的推定解雇,就是公司有违法行为在先,然后我是被迫“主动”辞职的,这种情况下即使我是“主动”辞职的,公司也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这里说的协商一致是公司向你提出的,如果是你本人提出的离职,然后协商一致的,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员工本人无过错,然后公司按法律规定辞退的情况,即无过错性辞退。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这类情况就是我们说的经济性裁员。
5.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1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计算范畴。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公司没了,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 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劳务派遣经济补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 规:派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就是用人单位在以下主要情形下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注意自动提出的主体是我们劳动者,如果是单位提出,然后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有经济补偿金的。
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和上面的40条对应上了,9条是指员工有错在先,有相关的违法行为,然后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给予辞退,即过错性辞退,这种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3.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不多解除,看法条原文即可理解了,上法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我是小谭,专注劳动法7年,经办600+宗劳动仲裁案件,欢迎1V1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