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工伤”法律问题的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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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以下简称《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前提条件:劳动关系的认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中受伤,即指因工受伤。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可当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参照《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依据《条例》第14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的理解要点】
1.参照《规定》第5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应为“因工外出期间”: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意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参照《意见》第1条之规定,《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点】
参照《规定》第6条之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的理解要点】
参照《意见》第2条之规定,《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的“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依据《规定》第4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条例》第15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依据《条例》第16条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认定的理解要点】
参照《意见》第3条之规定,《条例》第16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醉酒或者吸毒”认定的理解要点】
参照《意见》第4条之规定,《条例》第16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赔偿项目的问题】
一、职工因工受伤的情形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及清单数额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以江苏为例,参照《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第5条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以江苏为例,参照《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第6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及清单数额为准。
5.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以票据及清单为准。
6.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7.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评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下列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8.伤残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该情形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②伤残津贴(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2)五级、六级伤残的: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②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选一)
a.(保留劳动关系)伤残津贴(每月)(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b.(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江苏为例,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7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
(3)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江苏为例,以江苏为例,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7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9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配偶:职工工资×40%(每月)
其他亲属:职工工资×30%(每月)
(1)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关于 “供养亲属”范围: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慰金的条件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之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之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就业或参军的;
(三)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 死亡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
依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因此,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