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说要找到代替的人才能走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辞职说要找到代替的人才能走,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问题
静姐姐,您好,本人是一名大专毕业生(2021年7月毕业),目前在一家公司上班,7月底入职,有6个月试用期。原本我打算今年12月初就辞职,备考专升本考试,但是公司说我这个岗位要找到替代的人才可以走,并且公司是月底发工资,就是8月底发7月的工资,9月底发8月工资,一直到11月底发10月工资,这就相当于压了一个月的工资了(因为我12月初辞职的时候手里只能拿到10月的工资)。所以想问一下:
1、试用期内按理来说是提前几天告知公司就可以离开,如果公司一定要招到人接替才能走怎么办?
2、如果公司放我走了,但是压了我一个月的工资不发,该怎么办(怕离职后要不回工资了)?
解答
一、劳动者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在正常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如果是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上完这三天班就可以走啦~~如果是正式工作期,劳动者要提前30日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完这30天班,就可以走啦~要写的是《离职通知书》哦!)
公司要找到接班的人才让劳动者辞职,这样不合法。当然,从工作交接和负责任的角度,劳动者可以综合把握一下合适的情况。但是这是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公司不能硬让劳动者等到招到接替的人才让辞职,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二、离职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些地区有自己的具体规定,比如《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上,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区的规章制度对于结清工资有时限性要求。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结清工资。
劳动者离职,单位不给办离职手续,怎办?
1、如需一对一咨询,请点击公众号菜单里的“咨询”栏目。
静姐姐简介:
法学硕士,大学讲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全球职业生涯规划师
领域:就业法律、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