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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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8月,原告受被告安排到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同年11月,原告在铺设楼承板时不慎从洞口坠落到地面受伤。住院治疗结束后,经鉴定,原告的工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同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第3条约定,“依法应由被告支付的全部费用合计36万元。”第4条约定,“原告与被告补签劳动合同并配合被告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签署保险公司已知的必要的资料后支付20万元(已履行),在被告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向保险公司理赔,完成必要的手续,保证在保险公司调查取证、签署理赔文件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完成、赔付款到账后3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16万元。”庭审时,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已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3万元。2021年3月10日,社保机构认定原告为工伤。2021年10月22日,保险公司邮件回复被告,原告受伤属于保单免责情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13万元工伤赔偿款,是否以保险公司的理赔完成、赔付款到账为支付条件。经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6万元,同时又约定分两次支付上述费用,一次支付20万元,待保险理赔完成、赔付款到账后3日内支付余款16万元,而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支付赔偿款的条件并不是唯一固定的,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邮件回复内容来看,保险理赔流程已经终结,保险公司拒赔,故协议第4项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完成、赔付款到账后3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余款16万元”的条件已不能形成,被告应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伤赔偿款13万元。
江小法的话
农民工在外务工,一定要保护好自己,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保管一切能够证明你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比如每个月的工资条,同事、工友帮你作证等等,发生工伤,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对伤情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