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后提出离职(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发生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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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日 “等待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做工作交接配合的,劳动者在30日内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配合的,用人单位在30日内的任何一天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离开公司。
职工提出辞职后,在“等待期”内因工负伤的,仍然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和康复期内,即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经提交辞职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职工在发生工伤后仍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且书面表示放弃工伤相关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那么,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要求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呢?《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职工被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单方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也不能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劳动者离职后经鉴定有工伤伤残等级的,其一次性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而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如果其未达到一到四级伤残的,劳动者是不能单方反悔要求撤销辞职报告的。
本案中,员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发生工伤,规范的处理方式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第二步,在停工留薪期内延续劳动关系,向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以停止支付员工的工资待遇;第三步,在员工伤情稳定后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步,根据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那么,上班第1天就申请辞职,离职后1分钟交通事故致死,是工伤吗?
王某与悦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中物公司工作。法院认为,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物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物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物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具体可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