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日期过了但是还没给离职证明(:公司迟开离职证明,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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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离职证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作用大抵不外乎两点:
1、作为下一家就职单位的入职凭证;
2、因有效的内容向有关部门领取失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依法合规地出具“离职证明”。
但在实践中,涉及“离职证明”常因以下四个问题,导致离职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1、迟开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纠纷”?
4、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离职原因”?
接下来,针对以上四个问题,我将通过已有案例进行粗浅分析~
- 01- 迟开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回答本问题前,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迟开离职证明”这个行为,而是“迟开离职证明”这个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 即,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而损失在仲裁或者诉讼阶段,是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空讲无凭。
因实践中均为个案,在此仅罗列部分证据的方向供“劳动者”予以参考:
(1)下家单位的录用通知书,需要载明两点:
第一,“离职证明”是其入职的必要手续。证明原用人单位迟开离职证明的行为“耽误”入职了;
第二,劳动者若入职后,可得到的薪酬待遇。证明因原用人单位迟开离职证明的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即劳动者一天没得入职,就会产生一天的薪酬待遇损失。
(2)下家单位开具的拒绝入职类的证明材料,载明的事项建议同上。
(3)求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投递信息。
(4)其他根据实践进行提交,目的都是需要佐证“迟开”的行为,及“迟开”的损害后果。 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的“离职证明”,走用印流程是可以理解的,但切忌不要因为一些“小心思”或者是“忘了”而产生“大损失”。
- 02 - 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回顾一下开篇,离职证明的作用之一是作为“入职凭证”。 那么,为什么下一家用人单位要以“离职证明”作为入职凭证呢?
从实践角度逃不开以下两点:
其一,确保求职者已经离职,是“自由身”了。
其二,想要了解一下求职者在上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例如工作了多久,工作的岗位,是因为什么原因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的,是主动提起离职、被辞退的还是其他,再结合求职者提交的其他求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这样的考量的核心目的——为了尽快了解求职者是否适合入职本单位。
但是如果上一家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那么下一家单位还敢让求职者入职吗?
答案大概率是否定的。
- 03 - 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纠纷”? 这个问题核心争议的论述的本质与第二问是相同的,观点同上。
- 04- 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离职原因”?
回到开篇,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是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存在纠纷”之类离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自然也是不能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