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工亡认定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伤死亡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工亡认定的过程是什么样的,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单位----30日(可延长)未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个人----1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17条
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18条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12、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13、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14、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14、15条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1、23、28条
赔偿项目、标准
赔偿项目、标准
赔偿项目、标准
保险基金支付
1、 医疗费和康复费用--《工伤保险条例》30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2、 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30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医疗机构出证明,经办机构同意。=昆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0日*70%(元/日),四舍五入到个位。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30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
(1)按照不高于乘坐火车硬卧标准实报实销(仅限工伤职工),需乘坐飞机的,事前经工伤保险机构同意,可由基金支付。
(2)住宿费不高于150元/日。
(3)伙食补助费=就医地月最低工资标准/30日(元/日)四舍五入到个位。
4、 辅助器具费(具体限额见下方表格)—《工伤保险条例》32条+《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34条》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结论出具后次月支付)
(1)、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35条:1级27个月本人工资,2级25个月本人工资,3级23个月本人工资,4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按月领取)---1级—本人工资90%,2级—本人工资85%,3级—本人工资80%,4级—本人工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退休后改为发养老保险,保险待遇低于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工作《工伤保险条例》36条:5级18个月本人工资、6级16个月本人工资。
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5级本人工资70%,6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5级15个月、6级1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5级33个月,6级29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0级《工伤保险条例》37条:
7级13个月本人工资,8级11个月本人工资,9级9个月本人工资,10级7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级8个月、8级6个月、9级3个月、10级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级22个月、8级18个月、9级13个月、10级7个月)。
(4)参保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以本人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养老金作为基数,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依赖等级的从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 死亡、近亲属可领《工伤保险条例》39条:
(1)丧葬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自死亡次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4.2万元/人——中经数据)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6)供养遗属抚恤金:
1-4级工伤职工死亡: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残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工伤保险条例》41条
9、劳动能力鉴定费《保险法》38条
10、工伤预防费《云工保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支付《保险法》39条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 知》35-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