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020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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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函[2021〕2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按照鄂人社函[2020]258号调整后,分别低于3634元/月、3432元/月、3230元/月、3028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按照鄂人社函[2020]258号调整,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统一调整到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调整至3365元/月、2692元/月、2019元/月。
附件: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25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
关于调整2020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0]2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20年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361元、341元、321元、301元。
2.倾斜调整。按照前款标准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分别低于2471元/月、2334元/月、2197元/月、2060元/月,补齐到对应的标准。武汉市倾斜调整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增加。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统筹地区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办法。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按本统筹地区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三个等级分别支付。已超过此标准的,本年度不再调整;低于此标准的,调整至上述标准。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待遇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标准调整并按规定支付。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对2020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做过调整的统筹地区,待遇增长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补齐差额;待遇增长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暂予保留,本年度不再调整。
(三)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尚未移交的,要主动协调当地医疗保障局做好落实工作。各地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