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2023-11-18 01:4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在广州以下情况都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哦

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

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

销户提取

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起往下看看!

1、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2、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装修不得提取公积金。

4、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需载明为“购买”。

5、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6、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7、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

8、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二)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9、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需载明为“购买”。

10、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

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⑵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

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

备注:据小编在广州12345获悉,暂停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事项,具体恢复时间待定!有消息小编会第一时间公布的哦!

11、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缴存人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缴存人与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单位集体向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租赁公租房)。

12、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二)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1、非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2、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二、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三、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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