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退是离职吗("劝退“属于合法的开除手段吗,劝退是否能获得赔偿)

2023-12-04 00:1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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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是离职吗

坐我旁边的一个小妹子被部门Leader劝退了,大概是她负责做了一段时间的公众号矩阵号,效果一般,目前公司打算暂停这一块的项目。

她来公司快9个月了,对工作的结果要求比较佛系,每天到点准时下班,所以到现在也只是拿1万出头的底薪(坐标深圳南山)。

第二天人事找她谈话,补偿一个月的薪水,建议她近期工作收好尾就可以找新工作了,所以她现在还是等我们哪天早点下班,出去聚餐。

这算是一个比较不错的结果,有几个点需要提醒一下职场的新人,很多鸡贼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套路是:

1.暗搓搓的各种贬低你,例如你到点下班,工作不“勤奋、刻苦、努力”,工作态度不积极,你不合适这个岗位,你应该赶紧走。记住,不管他们怎么贬低你,也不能成为他不赔偿的理由,因为劳动法是一天工作8个小时,你并没有违反公司的啥规章制度;

2.拿你成绩不出色、能力不行来打压你,这个也是不能成为不赔偿的理由的。毕竟对业绩和目标的要求,一开始就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和告知并签字确认,例如公众号要给月应该涨粉多少,阅读量多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凭什么结果不理想是你一个人承担?

3.不管公司怎么给你制造那种:能力这么一般还好意思继续呆着……的氛围。你都要好好呆着,一边找工作,多拿一天的薪水算一天。不管别人怎么说你差劲、不行,这个责任首先都应该是公司的HR承担。毕竟公司是给了HR发薪水的,他都好意思招一个干啥啥不行的人进来了,她都没惭愧,你羞愧个啥?

4.再说一句,一个有担当的公司,发现招进来的人出不了成绩的时候,首先就应该要反省、排查一下,工作目标和方向是否有问题?给的资源和支持是否到位?想一毛钱不花的甩锅开人,这种做法就很挫。

5.至于说你值不了那么多钱,出的成绩不配你的薪水,这个跟你也没啥关系,这是人力资源的问题,是他们的专业度和市场调研不够,这个锅你也别先背。

真遇到这种事情就是心如钢铁的谈补偿/赔偿,开开心心的准备下一份工作,不要被这些鸡贼公司伤害。

劝退,字面意思是劝说(劳动者)退出公司,用法律的语言来讲,就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是协商,那么劳动者可以选择“听劝”,也可以选择“不听劝”。

劳动者选择“听劝”的,那就是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外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即俗话说的“N+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选择“不听劝”的,亦即协商失败,用人单位则无权依据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劝退”劳动者,理由当然不可以是因为女性有可能要二胎: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所以当用人单位找女同胞们谈二胎劝退的时候,你所要做的只有一件事:台上笑嘻嘻,台下录音笔。

录音笔到手,赔偿金我有!

因为用人单位除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外,有且仅有十三种情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还有七种情形仍然需要和协商一致一样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有且仅有六种情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至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六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全部在用人单位,条件极其苛刻,每一条都有相应的量化标准,劳动者除非主动作死,几乎不可能被用人单位合法辞退。

于是很多企业就想使用盘外招,大多是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做文章。

常见的有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等,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就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此时就知难而退,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企业的这些盘外招,对于准备充分的劳动者,就是送菜,啊不,送钱上门。

最后,如果女性劳动者确实准备生二胎,切记切记,一定一定不要一时气愤拿钱走人,留在社会保障体系内,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与孩子的合法权益。

所以,女同胞们要做的不是拿钱走人,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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