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30天还能申请工伤认定书吗?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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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自其受伤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其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拒绝或者怠于提起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上述主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也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若材料不齐不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的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相关部门未做出结论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待结论出来后继续处理工伤认定的事务。
三、“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示例建议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须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作为处理能否认定工伤的依据
很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该种情形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以本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为前提,而划定责任的部门为交警部门。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时候出于查明事故责任等原因会延迟,很多时候劳动者不懂法,不知道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规定,导致没有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从而超时申请,导致权力丧失的后果。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过久导致超时申请工伤认定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有部分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赔偿,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的事宜过久导致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超过一年,最终导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会以无法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社保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超过1年的时限为由主张时效抗辩,法院也会据此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最终导致劳动者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导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超过法定的1年期限等其他原因部分劳动者由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者诉讼耽误了工伤认定申请,亦或是不懂法律,导致不知何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由于不懂法导致不清楚权利被侵害,例如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某些劳动者以为已经获得肇事者或者保险公司的赔偿,自认为不可以再向用人单位或者保险行政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就会产生双重赔付的嫌疑,导致超时申请,以上某些情形是可以扣除相应的期限,但是有些情形法定是无法扣除的,这时只能以丧失工伤保险待遇为代价了。
四、给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期限的建议
(一)第一条建议:自查自己是否存在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若存在,则应当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只要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在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此时,劳动仲裁委会可能会以劳动者无法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给劳动者出具《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这个时候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程序大门已经关闭,劳动者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只要符合以上情形,就算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认定工伤的请求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除了直接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以外,劳动者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社局撤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书》,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思路可能花费的时间要长一些,但只要符合条件,此种办法也是未尝不可,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之门有可能会重新为劳动者打开。
(二)第二条建议:若存在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已超过一年时限,那么再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势必会败诉,那么此时该如何救济?
这个时候职工再也无法通过认定工伤进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种解决思路了,这条路是没有办法再走。此时,建议劳动者或者近亲属换个思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虽然这个时候要按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相比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部门无过错的承担责任来说,举证责任难度较大,可能获得赔偿数额相对较少之外。这也是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补救措施。毕竟这也是自己或者近亲属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第二条建议为什么会获得支持的法理在于: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用了“应当”一词,说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对于劳动者,则用了“可以”一词,说明是劳动者的权利。超时申请仅会影响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无法进行,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综上,温馨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应积极要求并配合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相关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给用人单位时,要让用人单位出具材料移交清单并让其签字盖章确认已收到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若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不申请,自己要积极主动维权,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这样才不会因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而使自己丧失工伤保险待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