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提前7天申请员工说离职就离职

2024-01-09 18:0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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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七天离职

答案看似简单,实质上值得详细分析一番。

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需提前7天申请,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38条规定了三种离职方式,第36条规定的是:协商一致离职。第37条规定的是,提前书面通知离职,第38条规定的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选择离职的方式不同,决定了这条约定是否合法的结论也是不相同的。

1、如果劳动者选择第36条规定的协商一致离职(也就是,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那么,单位规定需要提前七天提出申请,是完全合法的。

2、如果劳动者选择第37条规定的提前通知离职,则,因为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题主所提到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需提前7天”的规定不合法。

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内,由于法律规定的时间为30天,这是给劳动者自由离职设定的负担,给单位设定的权利,此时,如果单位愿意放弃这个30天的预告期,而改为7天,则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该是不违法的。

3、如果劳动者选择的 是第38条规定的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则由于第38条第1款规定的解除方式是事先通知单方解除,并限制通知的预告时间,所以可以立即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离职,不用事先通知单位。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单位规定“需天7天提出申请“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

所以,总的来评价一下,单位所规定的“离职些需要提前7天申请”应当是指的地36条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原因单方申请离职的情况,并不适用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二,劳动者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时,不提前7天申请离职,选择不辞而别或当天申请当天走人的方式,是否合法

自然也是不合法的。既然没选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方式离职,而是选择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离职,则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协商一致的条件(提前7天申请)的情况下,自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辞而别或未按约定时间提前申请就走人的方式,本质上是未经过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由此给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约定劳动者申请离职必须提前7天,

否则扣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自然也是不合法的。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的离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如果不区分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直接约定“扣工资”,实质上属于一种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按照该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按约定时间申请离职的要扣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然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你好!

这个要分情况。

第一,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劳动者想要离职,那么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则可以离职。很显然,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离职要提前7天,这个约定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说劳动合同的约定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扣工资是怎么个扣法?

在现实工作中,有相当多的员工是希望提出离职申请之后,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尽快走人。这是实际情况。但是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后,可以离职。这个30天的规定,很多离职员工认为时间有点长。如果用人单位就卡这30天,那么员工反而没有话说,因为用人单位是依法行事。有的时候,员工是宁愿自己适当吃点亏,希望尽快离职,希望尽快走人。而现在既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提前7天则可以离职,这其实是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然用人单位的约定有利于劳动者,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执行呢?所以,就看扣工资是如何扣法?只要员工能接受,只要适当扣一点,只要让员工尽快离职,尽快走人,那么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做,既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又能使劳动者达到离职的目的;两全其美。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精神。所以说,只要扣工资的数额劳动者本人能接受,则是合法的。

第三,不发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

第四,事从权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解决问题才是真能力、真本事。对有的员工而言,为了达到尽快离职的目的,适当扣一些工资,等于说适当做些让步和妥协,不用等7天,则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允许的,也是双方意见一致的达成,是合法的。

第五,极端情况,员工既想走人,也不想被扣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不仅仅让员工等7天的事,用人单位可以让员工等30天。因为法律规定是30天。尽管劳动合同上约定了7天,但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推翻。因为任何约定不能和法律相冲突。所以说,要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甲乙双方互相沟通,互相让步,互相宽容和理解,而不能走极端。走极端的结果,对劳动者没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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