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动离职还是等着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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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离职申请如何写,直接决定了你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上讲,关于主动离职的补偿金,并非是全部没有,严谨的讲,应当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公司存在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虽然看着都是员工主动提出的解除,但是,其背后的法律意义却是截然不同的。
一、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让我们打开《劳动合同法》,翻到第46条,看一下法律的明确规定:【下面链接是《劳动合同法》电子版,是付费购买,若无需要,无需购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照相应的法律条文分析后,我们就知道了,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第38条。那,我们再看看第38条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时候,就特别清晰了,如果公司存在38条规定的这些情形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何写离职申请,才能有经济补偿金?
通常情形下,员工在离职的时候,都会写离职申请,而【离职申请如何写,直接决定了你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情形一:
有些员工会自己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有些是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写“因个人原因离职”,员工不得不写;还有些员工是自己不知道写个离职申请居然这么重要,虽然公司存在不支付工资、不依法交社保等情形,但还是会写“因个人原因”离职。请一定记住:无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写了“因个人原因”离职,即使公司确实存在过错,要拿到经济补偿金就比较困难了。
情形二:
若公司存在上述38条规定的过错,那么员工在离职的时候,不要写《离职申请》,而是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将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一一罗列,最后写明,“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年终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需要支付的费用罗列在此)”。并就离职工作交接内容一并写明。
当然,如果公司依法用工,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员工要离职的,也只能是因自己的原因离职,自然不存在公司支付补偿费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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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不准确,主动离职不一定没有经济补偿,也可能有,可能也没有。但是,赔偿金是不会有的。
正式回答之前,先澄清两个概念: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是特定概念,而且正确的叫法是“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补偿金”。为什么要创设经济补偿这一制度呢?
最高院的回答是: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说白了,经济补偿制度就是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补充,或者说,把本该由失业保险承担的责任部分“转嫁”给了用人单位。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金也是特定概念,准确的叫法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赔偿金”。赔偿金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赔偿金制度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下面解释,为什么说提问者说“主动离职就没有补偿金”不准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者主动离职,按原因分析,会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劳动者可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主动申请离职,跟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按照该法第37条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正式合同期内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无条件离职。这两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都无权主张经济补偿。究其原因,还是跟经济补偿的制度设立的初衷有关。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如果是是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
第二种可能,因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主动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7种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通知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当然,除了前6种情况下需要提前通知(无时间限制)外,第7种不需要提前通知,随时可以走。
此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就没有经济补偿了。
但是劳动者主动离职会不会有赔偿金呢?
绝对不会。
前面说过,赔偿金
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是被动的离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就不是赔偿金而是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了。
至于提问者提到的后面的问题,为什么很多人选择主动离职,不等单位开(除)?
这个就根据个人不同情况决定了。
比如,有些人是找到更好的工作选择跳槽、有些人是因为个人原因不得不立即停止工作、有些人是因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等等情形,不一而足,没办法给出准确答案。
反正,明白主动离职不一定拿不到经济补偿这个道理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