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2024-01-31 02:3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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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审计目的是什么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单位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结合日常的财务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进行的,通过对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作出适当评价,以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 审计准备工作

审计准备是审计任务开始到具体实施审计工作之前的整个准备过程,准备阶段是整个审计工作的起点,审计工作的质量与准备阶段的工作密切相关。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派书的取得

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离任审计之前,必须取得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书面授权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才能实施审计工作。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与委托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在进行经济责任鉴定时,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关键的。

(二)审计通知

在取得审计委派书之后,必须对被审计人与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单的内容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应做的准备工作,以及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的材料,如离任述职报告等。

(三)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的支持

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进行沟通,有利于审计活动顺利实施,对搜集真实的信息资料、及时反映在审计过程中未觉察到的问题有很大帮助。

二、审计实施

(一)审计方法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方法的运用是否恰当,对降低审计成本、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1.建立双向责任制,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的法律责任,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向审计组提供的呆坏账、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失、账外费用或收益等资料真实、有据;审计组长写出书面保证,保证按审计方案规定内容和审计操作规程进行审计,谁违反了承诺由谁承担责任。

2.适当确定抽样和调查面。在全面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抽查面,一般情况下,抽查金额在30%、40%为宜。经抽查若差错率超过5%,应继续扩大抽查面和调查面,特殊情况下,则要变抽查为全面调查。确定抽样,[更多审计干货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等距离抽样,随机抽样或等距、随机抽样相结合等多种方法。

3.认定损失要坚持谨慎原则。对审计单位提出作坏账处理的往来款项、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必须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予以认定,否则宁可悬起来,也不作损益处理。具体讲,认定坏账损失必须有准确可靠的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死亡或破产且破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或者经法院等执法机关判定不能收回的款项,除此之外,一般不能认定为坏账,列入当期损益,但可作为其他问题在意见书中交待;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报废,除房屋建筑物等经实地勘验已拆除、毁坏外,其他的则必须经技术监督等专门机构鉴定,否则不作报废处理。

4.科学界定未实现的不确定事项。离任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潜在亏损、或有负债等尚未实现的不确定事项,应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界定。凡经核实的存量资产盈亏和毁损、坏账损失等,不管账面是否反映,只要已经实现,均应在审计中如实转为明亏,调整当期损益,而对成本结转正确但存货成本价高于市场销售价格,转账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单位或有负债等尚未实现的事项,难以预计出准确的数额,在审计意见中将只确认此经济事项可能有损失,但不可定量,以免结论与实际发生大的背离。

(二)审计的重点内容

1.存量资产的清查核实。存量资产的确认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点,其表现有三:

一是数量上的差错,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均要全面清查盘点存量资产,账实完全相符不能说没有,但绝大多数单位存在盘盈盘亏的现象。审计时,仅查清长短数量并不很难,难的是因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易确认是谁的责任,离任者应负什么责任。

二是存量资产报废的确认。离任审计时,经全面的清查核实,往往提出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存货需要作报废处理,审计人员既不具备对需要作报废处理资产作出质量鉴定的知识和技能,也没有批准作报废处理的职权,而接任者又常常纠缠于这个问题,不作报废就不签字认可,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是存量资产价值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企业离任审计中,对企业时间较长的存货,或因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更新而造成的无形损耗,或因市场变化等诸多原因,交、接双方为存货的实际价值争议不休,而审计人员只能审查其库存成本是否准确,在未实现销售之前,难以确定其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需降价及降价幅度,能造成多大损失等。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

2.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往来频繁,金额较大,而且拖欠时间相应较长,企业只要把债权债务挂在账内,并经核查组清查,就属于正常状态,即使三年以上的应收款,也应单独列账,尽力催收,但离任审计时,由于企业交接双方所处的位置不同,对债权债务的态度也各异,离任者希望各种应收款项一笔也不作坏账处理。接任者往往提出对超过三年或其他特殊因素的应收款项要作坏账处理。而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既无时间也无人力对提出的大量有争议应收款项逐笔清查核对,故难以认定。因此,在核实情况的工作中,除了检查合同或其他财务资料外,还可以与接任者进行沟通。作为接任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未反映出来的情况。他从不同的渠道也许能得到一些相关信息,且接任者对审计工作的细化要求相对离任者要高得多, 这些信息可为审计调查的深入进行提供线索。

3.潜在损益的核实。在离任审计中,几乎每个企业都存在未入账的费用或收益。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有关人员预支款项或垫支办理有关业务,尚未结算;

第二种是实际已经发生,但未支付款项也未挂往来;

第三种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主管负责人未批准报销处理等。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变的情况下,这些账外经济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活动的运转,自然会入账处理,而离任审计时,企业交、接双方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对这部分账外经济事项所持的处理态度也不同,再加上有关费用特别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等,给审计认定造成很大困难。在核实潜在损益时,审计人员搜集到完整的资料后,可以先按照会计处理方法与原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由于票据未到,不能入账部分单独列表进行说明,再与双方征求意见,在掌握主动权的前提下协调双方的意见。当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从尊重客观事实出发,向审计委托人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后,进行确认。

4.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核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发生一些当期甚至近期无结果却可能影响后期损益的经济活动事项,成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审计人员应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三、根据审计结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资产管理责任

1.流动资产变动情况评价。接任时的各项流动资产数额与离任时的流动资产数额比较。主要对债权资金的分析评价:

一是接任时应收款的清理状况,是否履行了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及时组织清理催收债权资金。

二是接任后有无新增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呆死和潜亏因素。

三是预付款的结转时间,是否及时结账,存在账外经营问题。日常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现任领导者不管前任账面存在的问题。

审计评价要指出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责任,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前任遗留的潜亏,还是任期管理不善。

2.对库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评价。一是库存商品真实性;二是库存材料无积压;三是商品材料无亏库。

3.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评价。接离任时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反映出企业权益状况,同时折旧额也是考核评价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主要指标,提足折旧能够保证从成本中收回资本,重新扩大生产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经营企业的主要经济责任。

(二)负债运用责任

1.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评价。接、离任时的负债状况对比能够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资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时也是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经济责任,此项可评价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也可以看出经营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资金管理水平。企业占用其他企业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在财务账面反映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数据,要客观评价接、离任前后的债务对比,计算资产负债率的增减变化。企业管理者在负债经营方面应承担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险和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等经济责任。

2.负债真实性评价。某些领导者要求财务人员在完成当年承包指标或实现盈亏目标时,账面虚记应付款、其他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不及时结转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虚拟应付对象,以负债形式隐瞒资金。审计评价要如实反映企业领导者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生产经营责任

生产经营管理的结果体现在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上,从而反映出领导者组织生产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预期目标,既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又是检查收入完整状况。收入未及时进账或没有计入收入科目,挤列、虚列和少计成本费用,随意调节利润,这虽然反映出财务会计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误处理,属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但也反映了领导者的某些意愿,表现出领导者财务管理的混乱,应负有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者要求留有余地,应负直接责任,以划清领导者与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四)投资决策责任

企业投资是谋求事业发展,但对于乱投资的管理者应当明确指出,这不单单是负有责任的问题,而是失职、渎职犯罪。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笔有批准权。如果是未经必须的程序乱拨款,用于投资、借款,造成国家和企业资金重大损失,就构成渎职犯罪。即使经过了必须的程序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五)违纪违规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者,应明确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性质及数额,明确违纪责任的轻重情节。对于截留收入、挤列成本、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国家和企业资产的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和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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