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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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以来,各省市都迎来了首个“复工潮”,然而官方并未公布疫情的拐点,复工带来的大量人流会给当前的防疫带来新的挑战。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消除,员工若不幸感染,是否算作工伤?如何赔偿?
1.何为“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也就是说,“工伤”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还有职业病伤害。那么职业病又是什么呢?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有以下特点:
(一)必须是本单位员工。既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的员工,也包括未签订任何合同关系但的确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此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情况下,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单、工资证明均可对此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佐证。
(二)必须是因工作原因造成。此处的“因工作原因”应适当做扩大解释。不仅指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工受到伤害,而且包括在预备工作时间段内,如为了准时上班,提前半小时来到公司遭受人身伤害、正常生活餐饮时间,如在公司食堂用餐期间发生摔伤,均可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职业病是因员工长期工作在毒害、湿热、寒冷等工作环境下诱发形成的,笔者认为此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特殊形式。
(三)直接侵犯的必须是员工的人身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工伤界定在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范围内,明确工伤损害实则为人身权利的损害,将员工财产权利损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四)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强调员工遭受的人身损害必须直接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结果。
2.常见的工伤类型
(一)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此类型为工伤的标准形式。满足“本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此种损害确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构成要件。比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建筑工人为拆卸钢筋模板,不慎滑倒,导致腿部受到伤害。毋庸置疑,属于典型的工伤侵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现实社会中最为常见情形为:为了准时上班,提前半小时来到公司,结果在上楼梯的时候,不慎坠落,造成腰部受伤。
(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
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情形为:员工正在照看施工路面,车辆驾驶人员欲强行通过,在未得到允许通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员及乘车人员将该名员工打伤。此虽未遭受第三人侵害,但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四)因长期生活在毒害、湿热、寒冷等环境下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为员工长期生活在非正常环境下所诱发形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特殊形式。此种情形较为常见的发生在地下工作,如地下探矿的工人长期吸收粉尘;长期在化工厂工作的员工长期呼吸的不健康空气。
(五)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因工作原因外出,且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伤害,此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类似于民法上的宣告失踪制度,满足一定的时间限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等近亲属才能主张工伤赔偿。
(六)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的
上下班是员工沟通工作与生活的必要环节。此阶段视为工伤伤害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产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而在于肇事者。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认真遵守交规而被不守交规的电动车主、汽车车主撞伤,二是在上下班途中,员工遭遇除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意外摔伤,遭遇突发险情等。此二种情况涉及第三人侵权损害,不仅可以向公司主张工伤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侵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七)工作时间内在岗员工突发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该类型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作时间内,在岗员工因工作原因,死亡的结果已发生,当然性地归为工伤损害;二是非因工作原因,如上班时间长时间玩游戏,加之前日熬夜游戏导致猝死或昏厥,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受中国传统伦理“死者为大”思想的影响,人死已事实,且符合工伤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产生的特征,此种情况视为工伤损害。公司理应为此类员工的意外身亡买单。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崇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个人的合法利益也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为了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不仅可以主张一定的国家补偿,作为用人单位也理应为该类员工申报工伤损害赔偿。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
此类工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特别保护,尤其是退役转业后,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可视为工伤,主张工伤损害赔偿。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4.一线的医务工作者
首先,医务人员以及防控疫情相关人员,因履职原因感染了肺炎疫情的应认定为工伤。
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5.一般的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感染冠状病毒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现在主要的争议是除了医护人员之外,其他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而是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过程中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从现行法律看,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
但对于对于这个问题,现在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因为上述文件针对的就是医护及相关人员,如果把它扩大到了更大的一个范围,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
目前,各地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也作出了一定解释。有个别地方规定表示,如果能证明感染新冠病毒确实和工作有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大部分地方规定,一般员工是不能构成工伤的。
一方面是没有相关依据,另一方面是很难判断是否在工作当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许是员工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该病前期多数人无明显反应,其潜伏期较长,因此很难认定员工是如何感染的。如果将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种意外事件和意外伤害。还有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应被认定工伤,但该病没有被列入到我国的职业病目录里。
上述几个原因就造成了在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并不统一,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其他职业感染新冠肺炎应该不算工伤。
6.被认定工伤和没有认定工伤有什么区别?
首先是名义上的影响,比如说如果认定为工伤了,可能会有因公殉职等名义上的说法,如果是非工伤,可能就是一般的职工患病。
其次是法律上的待遇差别也很大。比如工伤,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亡,那么各地也规定了一些补偿标准,但是比较低,比如北京地区约2万元左右。
7.认定工亡了,有哪些待遇?
律师经查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作出如下规定: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对于其他工伤待遇,要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以及各省市相关标准计算。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