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间盘 工伤 “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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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肖某是某服务公司的环卫工人,2017年7月4日在工作中卸树枝时,从车上摔下受伤,被社区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损伤,不排除腰椎间盘突出症”,并建议“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后肖某转院至潞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多次就诊无效后入院治疗,入院病情及出院诊断中均包含“腰椎间盘突出症”。
2018年4月11日,潞河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内容为“由摔伤导致腰痛加重、腰椎间盘突出症”。2018年4月13日,服务公司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18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肖某由于摔伤导致腰痛加重、腰椎间盘突出症,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服务公司对此不服,向区政府提起复议,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服务公司对该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驳回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对腰椎间盘突出症类似的综合性病症并没有专门性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体现的是劳动者受到的急性伤害,也就是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伤害,但是,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病因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也就是诱发椎间隙压力突然升高的因素,如突然负重或增加腹压等。内部因素产生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显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如长期伏案工作的劳动者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是由机体慢性发展形成的,并不是由突然的事故伤害所致,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但是,针对外因诱发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并不能当然排除工伤认定范畴。
本案中,从肖某的诊疗记录来看,肖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伤情发展具有连续性,其治疗也是持续进行,符合病情逐步发展、显现的过程。事故发生前后肖某历次就诊的诊断情况、入院手术情况、潞河医院诊断证明及其关于患者肖某诊断问题的回复等证据材料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肖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伤情是由本次摔伤所致。服务公司否认肖某腰椎间盘突出症属于工伤,然综观工伤认定阶段及诉讼阶段,服务公司并未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其陈述亦不足以推翻区人社局关于肖某所受“腰椎间盘突出症”属于工伤的认定。故服务公司有关撤销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