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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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修改后:(2011年之后) 修改前(2011年之前)
一级 27个月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5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3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21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1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9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十级 6个月
2、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省条例(04版)
一级 50% 一级 60%
二级 40% 二级 50%
三级 30% 三级 40%
四级 3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 10个月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五级 50个月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第3、4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为2011年之前标准,如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
5、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
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月发放:
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6、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月,其他亲属每人30%/月,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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