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述职评估(公司是否应该安排试用期转正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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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的角度上说,都应该安排试用期转正述职
一、利——试用期情况的综合呈现
1、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也是劳动者逐步融入用人单位的过程,这个融入不仅是工作内容,工作成果的融入,也是团队协作和文化的融入。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业绩+文化)如何?
用人部门有用人部门的看法,人事有人事的角度,劳动者也有自己的感想。利用转正述职作为“平台”和“沟通媒介/手段”有利于营造一个交流的氛围。
2、很多人觉得转正述职,费时费力麻烦,其实做好了也有很多附加作用。
(1)试用期员工做转正答辩要事先准备答辩材料,这样可以“逼迫”自己对试用期间的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工作心得、改进项、不足项、困难项做个梳理;“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优秀的试用期员工,正好可以把转正述职答辩营造成自己的“秀”场,把自己的成果好好的秀一秀。
(2)试用期转正答辩材料的编写,是自我复盘的过程,不是额外的负担,自己在试用期的困惑,难处恰好可以趁着用人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都在场的时候提出来,说不定有利于事情的解决,也是向上沟通的一个机会。
(3)用人部门和HR正好也可以利用这个机会,静下心来,全面的听取和评估试用期员工的综合表现。
有时候因为工作忙,团队人数多,用人部门负责人和HR其实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全面,不彻底,正好在一起协同共享下信息。
比如:同样一名试用期员工,在用人部门眼里印象还不错,工作内容开展的有声有色;但是在HR眼里是一个经常迟到的问题员工。两方对该员工的评价都是片面的。
二、利—劳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罗列的信息,均属于过失辞退的情形,讲白了就是符合三十九条信息的员工可以走人,公司无需赔钱。其中上述条款如何界定,可以通过转正述职来对信息进行明确;
三、利—劳资双方传达一些信息的手段
1、优秀的试用期员工,正好可以把转正述职答辩营造成自己的“秀”场,把自己的成果好好的秀一秀。
2、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转正答辩述职来传达自己的信息。
之前在我前东家,只要公司(主要是老板)对某位试用期员工(主要是经理级含以上的管理者)不满的,就会立即让HR安排试用期述职。
往往一场述职下来,试用期员工就犹如泄了气的皮球,灰溜溜的到人力办公室来办离职了。
我也曾经参与过一次类似的试用期述职,无非是对述职材料的检核+否定
(1)从述职材料看来,就这点儿工作量啊?!你平时在干嘛?从来下班就走,周、六日不见人!你就是这么对待工作,融入团队的啊!
(2)从述职材料看来,领导单独给你的安排的工作怎么没有呈现?是觉得不值得呈现,还是不屑于呈现,还是忘了呈现,还是根本就没当回事?你连领导单独交办的工作都会忽略,你什么意思?
(3)从述职材料看来,没有哪项工作是有结果的,要么停滞,要么执行中,我很怀疑你的执行力,以及推动工作的决心和毅力,方法就更别谈了,看都看不见;
(4)从述职材料看来,思路混乱,方法欠佳,你觉得你胜任岗位的要求吗?;
一连串发问下,试用期员工肯定也知道公司的态度了,下一步怎么办也知道了。
四、利—有利于责任的划分,防止HR背锅
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某个新转正的员工“犯事儿”,上面追究下来,用人部门头一个甩锅:“这个人试用期我就觉得不行,我都不想要了,人事非要留用说现在人不好招,这下好了吧!”HR莫名其妙的背锅了,百口莫辩。
利用转正述职的方式,在点评环节,用人部门和HR把观点讲清楚,述职评价意见写下来,白纸黑字的省的最后扯不清。
五、弊—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1、采用转正述职需要用人部门+HR投入更多的精力,实际上增加了工作量,增加了管理成本;
2、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尤其是试用期员工、用人部门负责人、HR三方的时间凑不齐,要么员工出差,要么领导开会,也是一个耗精力的事情;
3、只有了转正述职的行为,没有把握转正述职的内涵,手续/材料/节奏没把控到位,就是事倍功半的存在,也是弊端。
六、转正述职操作上的关键点:
1、时间安排:(宜早不宜迟)
(1)转正述职不是法定的必须环节,试用期转正实际上不是必须申请;只要试用期时间到了,用人单位没有做出解除的决定,员工就是转正了,你批不批准他都转正了。
有些公司的制度上表述,试用期员工没有执行转正答辩就不能转正,这是公司内部要求,不是法律要求,细究起来站不住脚的;(就像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劳动者就不能辞职一样,站不住脚的)
(2)最好在试用期结束前的10—15天,这样有利于安排后续操作;在劳动关系的实践中,如果你在试用期临近结束的三五天,跟试用期员工宣布,你试用期不合格,劳动风险会加大,劳动监察和仲裁会更倾向性的认为,是用人单位刻意在试用期临近结束之时,恶意解除劳动合同;
2、材料手续安排:(意见+签字一个都不能少)
1、为了将转正述职的效用发挥到最大,转正述职就是劳资双方的正式沟通,可以有沟通纪要,更可以对纪要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尤其是在指出员工的错误、员工造成损失,违反制度的信息,以及后续安排方面,在当面讲给员工听之后,还要求就沟通内容进行签字;
2、转正述职也可以是转正审批流程的环节,在转正述职点评后,可以加上用人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处理意见,正常转正?试用期劝退?工作结果的点评,评分!然后签字确认,这样大家都省的背锅;
3、千万不能组织成一个茶话会,大家听得热热闹闹、开开心心的,实际一点“管理痕迹”都没有,那真是得不偿失,还不如不弄。
3、转正述职的操作,也要因情况而异、因岗位而异,因级别而异!
(1)不是一个车间工人你也让他转正述职?!转正述职更适用于办公室人员,更适用于管理者的层级;
(2)之前已经掌握试用期员工的负面情况,希望利用转正答辩进行劝退,警告的,转正述职就要严肃组织、顺序严谨、甚至可以安排录像、录音;
如果就是一个普通员工,表现也OK,流程简单点,时间紧凑一点,也无所谓;
最后说一下人设问题:
我是一个人力岗位工作者;我既不是老板的“走狗”,也不是撺掇员工闹事的“搅屎棍子”。
我是一个工薪族,俗称打工的;是穷二代,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老百姓;
现在我也不靠发文章挣钱,也不为谁代言,目前也的确没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饭……HR岗位分分钟是一个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坏人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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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1、文章内容是基于笔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编写,不代表本人从业的真实经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整理编写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淀思想,一方面以文会友,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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