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生产运行事故报告(发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024-03-17 21:2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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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生产运行事故报告

大屯发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0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发电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设备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略)。 (2)重大事故(略)。 (3)较大事故(略)。

(4)一般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事故。

(5)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 2.人身事故:

(1)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略); (2)死亡事故:造成1-2人死亡;

(3)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只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且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

(4)轻伤事故:仅造成人员轻伤的事故;

(5)未遂事故:对人员没有造成伤害或造成了一定伤害,但未构成轻伤的事故。

发电厂处理权限内的事故为本条第1款(4)、(5)及第2款(4)、(5)。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按发电厂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凡本厂接到事故信息报告的领导和部门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外,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快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及时连续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后,由厂部归口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南京电监会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

3.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发生重伤事故或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及相关职能部室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第二条第1款(4)和第2款(4)),由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科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由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事故调查;发生异常、未遂由部门组织有关班组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及未遂的部门,包括涉及的部门,要立即组织本部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在二天以内向安监科、技术科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程序: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及职工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 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报告为三天以内。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死亡、重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公司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按照《大屯发电厂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大屯发电厂个人安全帐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大屯发电厂安全风险抵押奖罚管理办法》进行,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强制培训、记过、降级,乃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谎报、瞒报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部门行政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在全厂通报;迟报、漏报的,给予事故发生部门行政负责人罚款500元,并在全厂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强制培训3~6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1.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 2.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3.或者隐瞒事故真相; 4.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订立同盟隐瞒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安全办公会上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七条

轻伤、重伤界定标准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厂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与电厂有关部分——摘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以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事故追查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是指对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失职、不作为,对事故的防范和落实整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造成死亡事故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执行,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和党委工作部负责、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五条 地面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车间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业务科室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降职(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地面单位发生一次2人(含2人)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凡管理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由此引发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监部门安全监察意见的;

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6.对职工反映的安全隐患不重视、不处理的;

7.有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 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对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负有责任时,由公司对该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公司对单位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重伤事故的,由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必要时,公司直接对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

日起执行。

附件2:

公司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与电厂有关部分——摘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干部职工安全责任意识,规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非伤亡事故分级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执行,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和党委工作部负责,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三条 依据相关行业事故分级规定,公司非伤亡事故等级如下: 1.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煤矿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电网事故分为一般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特大电网事故;电业生产设备事故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3.铝业生产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5.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第四条 地面单位发生事故而导致矿井发生事故的,按造成事故等级高的一方认定事故等级。

第五条 发生下列非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汇报: 1.电力生产发生一般电网事故中“变电所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和“35KV变电所全停”事故;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3.生产(工作)场所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一般火灾事故;

4.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场所发生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煤气外网发生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

5.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或未遂事故。 第七条 发生下列非伤亡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给予事故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电力生产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生产(工作)场所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4.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场所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事故;

第八条 发生下列非伤亡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给予事故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

2.生产(工作)场所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一般火灾事故; 3.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场所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九条 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可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免于经济处罚。

第十条

多家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多家单位分担事故罚款。

第十一条 对非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对直接责任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警告、记过、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章造成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由公司组织调查的非伤亡事故,公司在矿区范围内进行书面事故通报。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公司及单位可同时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日起执行。

附:

电业生产事故分级规定

一、电网事故

㈠特大电网事故(略)。 ㈡重大电网事故(略)。 ㈢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重、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电网事故。 1.110 千伏以上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2.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二、设备事故 ㈠特大设备事故

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为特大设备事故。

㈡重大设备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2.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㈢一般设备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设备事故。

2.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附件3:

大屯发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及异常的划分

一、一类障碍:

1.主设备、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发电机组停运时间不超过168小时,输变电主设备(包括母线)停用时间不超过72小时。

2.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168小时。

3.主要保护(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中的主保护、汽机自动监控装置、DEH、炉膛灭火保护)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48小时。

4.制粉系统爆炸。(影响负荷达2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5.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机组有功出力下降,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2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6.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运行,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3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7.氢冷发电机供氢不足、严重漏氢、运行调整不当,使发电机氢压下降20%,或氢纯度下降到95%以下,1小时不能恢复的。

8.发生火灾或跑油、酸、碱和其它物资,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

9.检修(加工零件)、试验不当或未按规程操作,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或延误工期超过4天(未达到事故的)

二、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各种保护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制粉系统严重满煤。

4.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机组有功出力下降,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0分钟,或一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0分钟。 5.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运行,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2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0分钟。

6.氢冷发电机供氢不足或严重漏氢,使发电机氢压下降10%,或氢纯度下降到96%以下,20分钟不能恢复的。

7.发生火灾或跑油、酸、碱和其它物资,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4000元。

8.检修(加工零件)、试验不当或未按规程操作,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4000元或延误工期超过2天(未达到一类障碍的)。

三、异常:

1.所有辅助设备及系统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

2.各种保护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机组有功出力下降,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并且延续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一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运行,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20%并且延续时间不超过20分钟。

5.发生火灾或跑油、酸、碱和其它物资损失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

6.检修(加工零件)、试验不当或未按规程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

7.设备及系统异常运行,有其它不符合规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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