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范文第6篇

2024-03-19 17:3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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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报告书范文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范文第1篇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案 由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单位 听证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证人 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参加人 记录人

听证记录:

(可续页) 听证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听证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签名: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许湾湾(1990-),女,河南商丘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发展也不完善,对行政听证制度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立法和制度规范。要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必须要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由于听证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公开、公正、透明不仅是立法的生命,同时也能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还能保证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法行政是执法的首要原则,程序正当方能实现执法为民,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乃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听证制度;依法行政;法治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和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民主性与公正性的集中表现。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确定为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此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除此以外,1997年12月通过的《价格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价格决策听征制度,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性、可行性。”

除上述以外,对听证作出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有: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2002年9月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11条、2003年8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的第四章第四节、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98条以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等。基于这些法律规定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框架也基本形成,这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防、治腐败,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我国听证制度的不足

1、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

听证制度最先在我国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中被确定为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适用范围随着立法的规定而不断扩展。现在,行政听证已在行政处罚、价格决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领域得到适用,然而我国却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规定。

行政听证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文件之中,其本身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在行政听证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杂而乱。我国现行的行政听证规则在各个单行法中规定的差别较大,造成立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一方面,不同的单行法除听证事项的内容不同外,对听证的基本程序也有不同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与《反倾销调查听证会规则》;另一方面,不同部门之间、同一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对同一事项却适用不同的听证规则。其二,立法过于笼统。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空白主要体现在上位阶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原则,需要下位阶法律具体化。如,《价格法》第23条使用的是“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表述,而不是“应当召开听证会”。至于听证会该如何召开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再如,《立法法》规定“起草行政法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听取意见”,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既然是“可以采取听证会”那也可以不采取听证会;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也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造成行政法规制定时很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

2、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国外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适用范围较广,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适用于相对人不利的处分;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条规定很显然不公正,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公民权利的影响一般会比巨大数额罚款的影响更大。除开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许可外,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很明显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政法的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依法行政,所以健全立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基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方面的法律,且关于听证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规定不一,因此制定一部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刻不容缓。只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执法为民。

制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扩大听证的范围,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都纳入到听证的范围,使得人民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2)完善听证程序,比如:听证主持人的选择、回避,听证参与人的选择,听证信息公开等,只有程序公正、公开、民主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3)加强听证救济,对不服听证结果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听证程序的救济途径规定为行政诉讼,以便及时维护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4)建立听证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应与听证而没有听证或者听证程序违法等事项予以监督,同时社会群众、人民团体、媒体等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以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听证制度的透明化,防止行政权利滥用;(5)提升听证笔录的地位和作用,听证笔录反映了大多数群众的意志和看法,为了不让听证流于形式,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或者规定前,应充分参考听证笔录甚至是以听证笔录为依据;(6)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改善公民对听证制度的错误认识,同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使听证制度真正成为公民的权利、行政机关的义务。

总之,我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关键就在于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则要求制定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方可能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出公正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增强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良好行政关系,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改善。而行政执法又要求程序正当,所以只有将行政听证制度制定成法律,规定具体的程序,才能使执法有依据,权利有保障,也才能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为民的要求。(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奇波,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及实践意义浅析[J].法学精粹,2002(5):14-16

[2]杨海坤,关于行政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研讨[J].江苏社会科学,1998,(1):74—81

[3]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治政府网,2006

[4]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版。

[7]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8]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1999年版。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范文第3篇

编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第项权利: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范文第4篇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 行政听证程序的概论

对行政听证程序的概述笔者将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一, 行政听证程序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 听证的含义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在我国, 行政听证是指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通过其他方式从行政相对人那里得到的意见, 将会以其他名词对其进行定义或者解释。在此基础上, 我们首先要明确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 听证的目的是了解真相的前提下, 给予当事人就主要的事实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本质是, 公民可以利用自身法定的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做出的错误性行为, 尽量避免因为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地位差异而造成的不公正的决定。所以,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在参考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 并结合行政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申辩, 最后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行政听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制度;听证范围等, 并包含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等各方面领域。如:我国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和1998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2000年的《立法法》都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第二, 行政听证程序的功能;在了解行政听证程序的功能之前, 首先, 我们明确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制度四大类。其中, 行政程序制度又分为行政立法程序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 以上主要的两项程序已经分别在《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 一直秉持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功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在充分以及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下, 做出正确的决定;第二, 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从而缩短自行调查的时间;第三, 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权力的执行过程中的权利。

(二) 加强行政听证程序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加强行政听证程序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第二, 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第三, 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和实施现状

(一)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现状

对我国的立法现状, 首先从宪法的角度来讲, 很多法律条文为听证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例如,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并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 接受人民的监督, 从而努力为人民服务”。所以, 听取人民的意见是宪法对相关法律章程原则性的要求, 之后, 有关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则是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其次,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第一, 就行政处罚法而言, 其第五章第三节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该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如要求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一条例的规定, 在明确了听证的含义的基础上, 明确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的告知通知制度、主持人和其回避制度、公开的听证制度以及听证笔录制度等。第二, 就行政强制法而言, 其第十四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其中, 听证会是指在起草单位的支持下, 行政机关和公民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展开辩论的过程, 以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决议。第三, 就行政许可法而言, 则较为全面的对听证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它的全面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得到验证。首先, 它允许由当事人申请的听证事项, 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其次, 在定案时, 行政机关在将听证笔录作为依据的基础上, 对于未经听证参与人的听证, 不得以此作为依据。

(二)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实施现状

针对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实施情况,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法律角度来进行阐述。第一, 价格听证。从1998年我国颁布了《价格法》, 首次将听证法收纳于行政决策领域之后, 在接下来的几年当中, 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所以, 至今为止, 我国各个省市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累计上千次, 涵盖电信、交通、教育等各个方面。这一系列的活动也让听证会的观念在广大群众中得到普及。第二, 行政处罚听证。首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其听证的范围限制在责令停产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上。这也就是说, 在这三类处罚事项之外, 行政处罚并不起法律约束作用。行政处罚依据其处罚事项不同和处罚程度不同排列如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如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虽然, 从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上, 立法者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 但是, 在行政听证处罚程序的角度却没有得到这么高的重视, 因此, 在行政处罚听证方面也并没有获得预期中很好的效果。例如, 在2006年的一起案例中, 一家美食娱乐中心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却擅自运行操作, 并因噪声污染而接受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某环保局虽然有意依据行政听证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但因对行政听证会的错误理解而一味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导致此案件未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所以, 在行政处罚法具体实施过程中, 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三、我国行政听证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统一的听证处罚程序

就目前来看, 对于我国行政听证处罚程序, 我国还未曾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 虽然部分法律有所涉及, 但是大部分的规定都过于笼统, 对于其细节部分规定也较为模糊。所以, 这导致在具体案例分析以及操作过程中, 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在不同的地方, 不同的行业也有很大的出入。由于我国最初的封建管理体制的根性未除, 我国在行政处罚程序上的重视程度远不如西方的重视程度。这也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在很大的程度上没有意识到程序对公正的模范作用。这也就导致了我国过于重视行政权力的实现而忽视了程序对于实体正义的重要性, 从而导致了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未得到充分体现。除此之外, 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意识, 程序过于繁琐, 按部就班的来反而会降低办事效率。事实上, 这样的意识是错误的。所以, 至今为止, 我国仍没有建立统一的程序规范, 虽然有着听证会的形式, 然而从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我国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二) 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首先体现在主持人选任规定的范围比较宽泛。例如, 在韩国, 其《行政程序法》对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只限制在听证主持的范围之内, 其听证主持人是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然而在我国, 对于行政主持人的职责定义较为模糊, 没有确立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在听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除了没有明确听证主持人的权利之外, 对于他们在听证操作过程中的职责的履行方式, 我国的法律也鲜有提及, 所以, 在法律的角度上, 我国的听证主持人是没有独立的地位的。虽然在《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在必要时有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这样规定的本意是避免本机关人员对行政主持人的听证的影响, 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 由于调查人员和行政听证主持人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 他们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这样的关系将使行政主持人很难避嫌甚至摆脱嫌疑。然而这项规定也是有关行政听证主持人的唯一的一项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也是唯一的一项法律规定, 很显然, 我国对于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还有很大的空间。

(三) 行政听证参加人范围狭窄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行政处罚的决定前, 应当让当事人知道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然而, 在行政处罚时, 其牵扯到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是当事人而已, 这样一来,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而阻止了第三方利益人的参与, 对于第三方利益人来讲, 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所以, 《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参加人范围有些狭窄, 应放宽到受到行政处罚的所有相关的利害人。

(四) 听证笔录制度不完善

由于听证笔录的效力决定了整个听证活动的有效利用性。所以, 听证笔录制度在听证程序中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然而,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 对听证笔录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 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一来, 由于听证笔录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 对于听证笔录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以及职责也很难把握, 执行起来也具有一定的困难。

(五) 行政听证信息公开不够充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职能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化, 力求做到透明办公。由此一来, 为了充分体现我国政府的这一特点, 对于行政听证的信息应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倘若不能做到行政听证的公开化, 行政听证相对人会因不能充分了解与行政决策有关的信息, 从而使行政听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行政听证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制

(一) 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既然我国因缺乏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而存在着不少漏洞, 那么, 我国应该及时注意到公正与程序的关系, 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我国制定的比较严格和统一的行政程序的总的纲领下, 各个地方或者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或者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两者结合, 以便于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正确操作。

(二) 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行政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大的公正。所以, 在听证与行政决定之间必须做出明确的分工或者是界定。所以, 将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以及职责明确规定到法律制度中, 尤为重要。对行政主持人而言, 它只能拥有搜集资料与调查的权利, 对于行政决定必须由拥有独立地位的法官做出, 否则, 就视为行政决定无效, 从而确保行政听证过程的公正性。

(三) 扩大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在我国的行政程序的规定中, 当事人仅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类。而听证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还需并且只有当事人申请方会列入到听证程序中。然而, 在行政机关中, 人们直接或偶然或必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只要存在着漏洞, 就可能被他人有机可乘, 所以, 为了确保听证的公正性, 应将听证的参与人放宽到与本案有关系的所有人。

(四) 确定听证笔录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听证笔录的可靠性, 我国应将听证笔录内容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例如, 主持人的姓名, 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的观点态度等;除此之外, 为了保证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法律也应在综合各方面因素之下是否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惟一依据给出明确规定。

(五) 完善行政听证信息公开制度

由于部分行政信息属于政府机密, 不适合公开, 但是对于机密信息的划分却不够明确, 所以, 为了实现行政听证信息的最大公开化, 我国应将何种信息可以不公开, 何种信息必须公开给予明文规定, 以防由于把握不准而导致的后续问题。

五、总结

由于我国将听证制度列入法律条文中的时日尚短, 其中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也不够完善, 对听证参与人的权利有着一定的影响, 由此而导致的后续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听证制度的法律效力以及意义。所以, 为了确保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正和公民权利的最大实现, 我国应当及时找出其中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石肖雪.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发展——以法规范与案例的互动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 10 (06) :127-128.

[2]李蓓.论案卷排他性制度——兼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4.06 (19) :123-124.

[3]邢芝凡.法律优先原则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4.27 (01) :140-141.

[4]杨俊峰.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3 (08) .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范文第5篇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范文第6篇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工作的报告

区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发现和纠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XX区计生局对本部门XX年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的自我评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首先,组织全局执法人员传达了XX政办[XX]79号《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系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并责成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及局政法股具体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我评查工作。

其次,认真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自我工作。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此次自我评查分为实体内容评查和案卷文书评查两部分。

1、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经自查,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做到了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等5项标准。

2、案卷文书评查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由于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属于一般程序处理的案卷,

1因此我局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百分评查标准进行逐项评分,自评结果为满分100分(详细评分情况见评分表)。

自查情况表明,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局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严肃执法分不开的,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发生。

特此报告

XX区计划生育局

XX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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