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执法检查报告的写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基本结构和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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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报告由标题、签注、称谓、正文、结尾等部分组成。
(一)执法检查报告的标题
一般由执法检查单位、执法检查内容和文种(执法检查报告)组成。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执法检查报告的签注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的,报告的签注包括三个内容:一是会议的名称,二是会议的时间,三是报告人姓名及职务。分两行写明。
第一行写会议的时间和名称。前用破折号标出,其顺序是:破折号、会议时间、会议名称;在破折号后,用“在”,在会议名称后用“上”字组成。如:
——1996年5月15日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徐功勋
报告人可以是执法检查组组长,也可以是执法检查组其他成员。但只能写报告人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不能写××执法检查组组长或执法检查组成员字样。
(三)执法检查报告的称谓
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所以,要写明称谓。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邹家华2000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开头称谓是:“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中间用顿号隔开,不要写成“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的报告称谓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执法检查组的报告称谓是:“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如果是书面报告,应写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执法检查报告正文的写法
执法检查报告的正文内容由导语、主体两个部分组成。
1.执法检查报告的导语
执法检查报告的导语有两种写法。
(1)用一小段文字,首先交代报告人受委托的机关,其次说明报告的标题。例如: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检查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法情况的报告》。
(2)在报告的开头写明这样几个内容:执法检查的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及重点;执法检查的方式;执法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执法检查的结果。例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2000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4个小组,赴河南、陕西、江西、浙江、山东、辽宁、湖南、重庆8个省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安排江苏、四川、云南、甘肃4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省情况进行了自查。检查的省市包括了乡镇企业各种发展类型的地区。检查的重点是:在新形势下对乡镇企业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依法规范乡镇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法定扶持措施,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情况。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随机抽查和专题研究等。检查组到地方进行检查之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了执法检查前期调研,检查组全体人员集中学习和讨论。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8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乡镇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与省、市(地)、县、乡、村各级干部、各级人大代表、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考察了一些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和小城镇,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分别与省、市人大常委会、政府的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比较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一致,很有普遍性和针对性。5月26日,检查组又召开会议,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执法检查情况。
2.执法检查报告的主体
执法检查报告的正文的主体一般应当写三部分的内容。
(1)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即,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法规的主要成效,包括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和成果等。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受检查的部分省(市)的食品卫生法实施取得的成效概括了四个方面:一是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二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三是近两年来,各级政府持续开展了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四是许多地区对食品卫生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2)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这里主要写在认识上、措施上、体制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分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受检查的部分省(市)的食品卫生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概括了六个方面:一是对食品卫生法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二是食品监管工作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三是食用农产品的源头污染现象比较严重。四是食品卫生法律和卫生标准体系需要完善;五是监督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六是投入不足,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3)对改进执法工作,深入贯彻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第三部分提出了六项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食品卫生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抓住薄弱环节,认真解决食品安全卫生的重点、热点问题;三是加强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四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体系;五是理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六是加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监督、监测队伍的素质,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结尾
执法检查报告的结尾,一般以“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的固定结语作为报告的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