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环境评估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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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引导实验室出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委托主管业务局,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计划局:
一、制订评估办法、评估申请书格式、评估指标体系和专家打分表,于每年3月15日前商主管业务局提出当年实验室评估计划。
二、向业务局提供有关评估的文件,协调有关评估工作。
三、根据主管业务局评估总结报告,提出评估结果和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研究所、实验室下发评估结果。
第六条 主管业务局:
一、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主管业务局商计划局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当年参评的实验室名单。所级重点实验室可通过自愿报名、业务局核定后参加评估,参评的所级实验室数量一般不超过本次参评院重点实验室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于每年4月10日前部署当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主管业务局商计划局确定评估专家名单。主管业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在现场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通报计划局。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做法和日程安排等。
三、完成评估总结报告。包括:评估的组织,评估的过程,实验室的整体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对评估工作的建议。并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的专家组名单、实验室分组名单、现场评估意见、现场评估及综合评估打分。并于当年7月15日前,向计划局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 依托单位:
一、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向计划局和主管业务局正式提交。
二、承办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
撰写评估申请书(评估申请书数据采集期限为评估年度之前5年),接受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
现场评估时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相关文件(信件)、实验室年报、记录、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九条 主管业务局应按实验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分组名单。评估专家组应由长期在国家重点(或部门重点)实验室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的一线科学家以及少数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专家组成。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主管业务局为每组选择10名左右专家(包括大同行和小同行)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专家或主管业务局局领导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
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由主管业务局报计划局备案。
第十条 主管业务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现场评估前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有关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评估专家。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主管业务局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一般每个实验室评估1天)和路线,于实验室现场评估20天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并通报计划局。
第十二条 主管业务局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主管业务局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个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主管业务局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计划局和主管业务局参评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的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主管业务局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程序包括:
一、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在第一依托单位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 限在2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
二、现场考察实验室。主要检查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
核实科研成果、抽查实验记录。
三、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依托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骨干);
四、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经过讨论评议,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完成《现场评估专家意见书》。
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全面评价,充分肯定成绩,明确指出不足,以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专家组的评估意见中应包括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文字表述应明确、中肯。专家小组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主管业务局和计划局的与会人员参加。
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由主管业务局适时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本组所有实验室现场评估结束后,将本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本组实验室排序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主管业务局向计划局通报专家现场评估的排序意见表。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由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承担。
第四章 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主管业务局组织实施实验室的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所有参评实验室进行评议,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由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的正、副组长、同行专家以及根据需要邀请的少量管理专家等15位左右专家组成。主管业务局在现场评估时提出综合评估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时,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依托单位及实验室有关人员可以旁听所有参评实验室的主任报告。
对于报告中有涉密内容需要限制人员范围的,请实验室主任于综合评估开始前7天向主管业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在听取参评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期间,主管业务局会同计划局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主管业务局和计划局委托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的,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主管业务局和计划局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依托单位承办现场评估会务工作,负责安排专家的食宿、交通等,并按我院的有关标准(另行通知)发给专家评审费。评估费用清单于现场评估结束后报送计划局,计划局于次年核拨。
第二十九条 评估会议不举行开幕式和闭幕式,不宴请。参评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专家发送礼金和礼品。
第三十条 本评估细则由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