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流程 新规下境外IPO上市流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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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3日。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并施行后,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境外IPO上市流程可能会发生以下变化:
一、不得境外上市的情形
除发行人需要符合境外上市地发行上市条件以外,《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一)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情形;
(二)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存在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权属纠纷;
(四)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六)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履行安全审查等前置程序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国家安全保护义务。涉及安全审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或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三、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发行人在境外提交IPO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不限于:
(一)备案报告及有关承诺;
(二)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
(四)境内法律意见书;
(五)招股说明书。
四、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需要健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如果涉及到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如果境外监管机构要求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材料的,需要证监会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
五、境外上市前的报告程序
发行人备案后、完成境外上市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材料:
(一)主营业务或业务牌照资质的重大变更;
(二)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或控制权变更;
(三)发行上市方案的重大调整。
六、境外上市后的备案及报告程序
发行人完成境外上市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备案境外发行上市情况。发行人境外上市后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
(一)控制权变更;
(二)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采取调查、处罚等措施;
(三)主动终止上市或强制终止上市。
发行人境外上市后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专项报告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