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需进行尸检的尸检时间应在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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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患者死亡涉及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交涉,几乎均会面临尸检——死因鉴定的问题。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死因鉴定即死亡原因鉴定,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死因有异议的进行鉴定,分析、推断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所以,严格来说,尸检并不等同于死因鉴定,只是死因鉴定的一种手段。
然后说明一下,尸检——死因鉴定虽然也属于司法鉴定,但其不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只鉴定死亡原因,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力不进行鉴定,所以,尸检后,还需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接着详解一下尸检的目的,从死因鉴定的概念来分析,尸检是为了鉴定死亡原因的,所以当死因明确或所有参与司法程序的各方对死因没有异议时,尸检的意义也就不存在。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不只是医患双方对死因无异议就可以不尸检,还需预判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存疑:当涉及外因参与时,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要求以死因鉴定为前提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例如住院期间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当交通事故后经治疗死亡,涉及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侵权时,一般都需尸检使得死因尽可能明确;当鉴定机构鉴定任务繁重时,喜欢以未行尸检为由拒鉴。
现在来解答标题的第一个问题,什么情况下进行尸检?
根据前述尸检的目的,大体已明确,下面细数。
1.死亡诊断为“猝死”的,即1-48小时短时间内(不同的概念时间范围不同)突然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这种情形很难从现有病历资料推断死因,一般均需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2.小型医疗机构经治疗后死亡的,其特点是缺乏检验、检查资料,病历形成少甚至没有,例如诊所输液时死亡;如卫生院无条件明确诊断,又未能转上级医院死亡的;门诊部小型手术围手术期死亡的。这一类型的患者死亡,因为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查医疗条件、病历形成少,很难从现有资料推断死因的,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3.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明确的,即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要间接原因打问号的,或者仅仅以概括性的诊断作为死亡原因的。前者例如:心源性猝死?低血容量休克?过敏性休克?脑血管意外?后者例如:仅仅以呼吸衰竭作为死亡诊断,而无其他具体诊断支持呼吸衰竭的;仅仅以低血容量休克作为死亡诊断的,而无出血、外伤、液体丢失等相关疾病诊断的。这些类型都是死因不明的情形,也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4.患方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患方如果对死因有异议,且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前不能认可医疗机构死亡诊断的话,必须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因为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是委托双方对死因无异议或者对尸检结论无异议。
5.在医疗机构之外死亡,同时没有120等出诊医生进行死亡确认、开具死亡证明书的情形,这种情形基本上都需要做尸检,除非有医疗机构补充死亡证明、确认了死亡原因。
如前文所述,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因有异议或者程序上需要尸检才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难抉择,特别是当鉴定机构鉴定任务繁重时,喜欢以未行尸检为由拒鉴的情形。因为绝大多数家属是不愿意死亡的亲人进行尸检的,这不仅仅出于感情的考虑,有时候还出于维权成本和时间精力的考虑。林律师给出的意见是,如果死亡患者较年轻、涉及赔偿金额较大、医疗机构过错明显或医患矛盾很大时,建议进行尸检。否则,错过尸检的时间窗,后面因未行尸检造成拒鉴,耗费的时间成本更多,特别是与法院沟通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很困难,很多法院在两个鉴定机构拒鉴后不再同意再选鉴定机构。
接着来解答标题的第二个问题,尸检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很遗憾的是,目前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并没有主持尸检的行政、司法机构,即没有哪个行政、司法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为医患双方协助进行尸检程序的。卫健委和医调委看到本文后可能不认可,但林律师还没有遇到哪个卫健委和医调委帮助医患双方委托申请尸检的,一般均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后面临尸检问题时,告知家属自行联系尸检鉴定机构,其他一概不管。
1.尸检的时间窗:患者死后48小时内应当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冻存条件下最多不能超过30天(大多鉴定机构不受理尸检申请,结论也大多不被双方或一方认可)。所以决定和申请尸检应当迅速果断。
2.如何联系尸检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或医调委可以咨询到本地能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也可自行到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可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查询到联系方式后,可电话咨询是否能受理尸检,得到肯定答复后携带病历资料至鉴定机构前台申请即可。(很多鉴定机构的公示电话形同虚设,无人接听,需亲自去鉴定机构申请)。
3.尸检一般无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也会受理,鉴定结论一般医疗机构也不会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可告知另行对尸检留存标本进行重新鉴定,不过需在标本留存有效时间内进行,所以尸检结果出来后,尽快将报告书递交双方,告知其重新鉴定事由。
4.尸检既可在鉴定机构进行,也可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进行,不影响鉴定结果。很多患方不信任本地鉴定机构,要求到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如能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尸检那非常方便,否则将遗体转运至外省,费用相当高昂,也不一定有转运的冷冻条件,林律师建议在本地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即可,绝大多数的结论公平公正。
5.尸检费用一般较高,1.5万元-2万元不等,大多由委托方垫付,患方也可与医疗机构协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均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判决根据责任比例分担。
6.尸检结果一般30-45天出具,总之会比标本存留时间要短,双方均有机会再次申请鉴定,不过只是对留存标本鉴定,无法再对遗体整体鉴定。
7.尸检结束后即可对遗体进行火化或土葬,继续保存尸检后的遗体没有任何意义。
8.尸检结论出来后需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并不等同,即使鉴定的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符,也并不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文的主要问题解答完毕,根据林律师的诉讼经验,大多数死因明确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均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即使被拒鉴也可以重新选鉴定机构,无需被医疗机构所谓的“走司法程序必须尸检”所忽悠,但对死因不明的,要想顺利走司法程序,必须进行尸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