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

2023-09-12 12:4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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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摔伤情况报告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案件屡屡诉诸法庭,呈现增多的趋势,而相关责任认定一直是矛盾焦点。据报道,部分学校为安全问题所困,不敢组织课外活动,甚至禁止学生在课间奔跑,最终导致学生健康受到影响。那么在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作为学生的监管者,学校是否应承担无限的责任?

案例一:班干部替老师代班被同学推倒

8岁女生小樱是老师颇为信赖的班干部。一天课间期间,班主任外出看病,小樱和其他班干部准备代老师组织课间操。小樱走上讲台,发现淘气的男生小华在座位上发出怪声,就将其名字记在黑板上。

小华气呼呼地上前擦掉自己名字,然后向教室外走去。小樱急忙走下讲台,想用双手将小华推到座位上。“你推我干吗?”小华快速转身反而用双手推倒了小樱。“邦!”小樱的脸部一下子磕在铁质的讲台桌角上,右眼角裂伤流血,后被缝了3针。

“出事以后我们买了礼物去看望小樱并送去了500元,”小华的父母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应承担责任,讲台角不符合安全标准,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师让其组织活动不符合规定。

法院判决:学校负全责

法院认为,小樱和小华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班主任和老师均未在场,某小学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樱要求小华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有限,学校的监管责任相对比较大。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学校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被同学抓住后从垫子上摔伤

一天午饭后,12岁的男生明永在操场上自由活动。他看到操场上摆放着1米多高的海绵垫,便爬上去玩耍。与此同时,和明永同龄的男生小巍也在海绵垫上玩耍。

孩子们把海绵垫当成了“蹦床”。小巍一个趔趄没站稳,下意识抓住了明永的后背衣服。明永“啊”的一声从高一米多的海绵垫摔下,胳膊磕在了支撑垫子的铁柱子上。老师和小巍的家长将明永送入医院,被诊断为骨折。

明永的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生活、日常安全应当负全面监管教育责任,体育课的器械在课后应当收起,由于校方的疏忽导致了事件发生。

学校则称,事发后老师及时告知家长并带学生看病,学校平时对学生有全方面的安全教育,事发当天体育老师专门用广播告诫同学不要去海绵垫玩耍,已经履行了教育机构的责任。

法院判决:三方均有责任

法院认为,某小学作为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区场地对受潮的海绵垫进行晾晒,应当采取必要的围挡、警示等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发生。该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巍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永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所从事的校内活动应当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安全意识欠缺,自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受到伤害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要能够举证学校疏于管理,学校才承担责任。

案例三:踢足球被球踢中眼睛受伤

李锋和赵文都是北京某中学的初中生。一天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安排学生练习踢足球,而李锋和赵文分属于两队进行比赛。

踢球过程中,负责进攻的李锋先是带球踢过来,迎面遇到防守的赵文,李锋使劲踢了一脚。赵文用脚挡了一下,没想到球踢到了李锋的脸上。李锋当即捂着右眼倒在地上。

李锋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视网膜脱落,视力极低,造成终生残疾。

赵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学校则认为,李锋与赵文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足球运动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体育老师一直在旁边,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学校同学均无责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当的危险后果。李锋和赵文作为初中生,应当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有明确的认识。赵文主观及行为不存在过错。某学校提供的踢足球场地及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体育老师事先也安排进行了准备活动,事发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带李锋到医院进行诊治,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锋因伤造成了对眼睛的长久性损害,赵文和学校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李锋进行一定的补偿。

法律提示:作为非盈利性机构,学校的主要职责还是教育学生,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 若让校方承担过重责任的判决,会导致校方因害怕担责而大量削减学生的各项户外活动。

校园意外受伤事故统计:

一半以上系学生追逐打闹 六成案件学校需担责

记者从北京法院近年审判的涉及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案件中按时间顺序选取27起案例进行数据分析,结果如下:

受伤者及直接责任人--大部分为男学生,受伤者男生约占六成多;直接责任人也多是男生;从年龄看,以小学生、初中生为主;

受伤地点--操场是最易导致校园受伤的地点,发生在操场上的有15起,约占五成多,其次分别发生在楼道、教室、食堂等地;

受伤时间--发生在课后自由活动期间的意外伤害比在课堂上多,课间、就餐前后、休息等自由活动时发生的有16起;

受伤原因--五成多的意外伤害案件系学生之间互相追逐打闹时导致的,共有15起,排在第二位的是参与体育运动时受伤;

校园危险行为--“推倒”、“撞倒”是最常见危险行为,包括:1、和同学激烈地追逐打闹;2、从背后推倒同学;3、将同学从高处推下;4、从身后或在湿滑地面拉拽同学;5、扔掷石头等物;

受伤结果--最易受伤的部位为手臂、腿部、牙齿等,小学生牙齿、眼睛、头部最易受伤,中学生则是骨折居多,其中经诊断为手臂、腿、腰椎等骨折的有11起,牙齿折断受损有5起,眼部受伤有3起,其余为头部、脸部或下体;

判决结果--约有六成多的案件需要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有责任的有18起;

精神损害赔偿--五成多的受伤学生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判断学校责任分三个阶段

xx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告诉记者,从近年受理的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分析,大部分受伤原因都是同学之间的追跑打闹,很多都是学生无意间造成的过失,只有少部分是故意的恶作剧行为,还有一部分是体育课发生的运动意外事件。从学校责任看,缺乏管理导致秩序混乱的较多,如老师不在场、未及时制止、课间未安排巡查等,此外一些学校对校园设施缺乏妥善维护管理,也是导致学生受伤的原因之一。

法官介绍,在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时,总体上要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此外具体案件还要结合学生的年龄、年级、认知能力、场所、事发情状、伤情等判断。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几种主要情况有,一是事前管理预防不到位,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提前教育、管理;二是事中教育管理不及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苗头未及时管理制止;三是事后处置不当,未在第一时间救治或及时通知家长;四是教学方式欠妥,教学行为本身具有危险,而教师未注意;五是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虐待、放任等故意行为。

法官建议,学校在事发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学生家长,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等家长前来处理救治,必要时可以让校医介入处置,其次应尽快调查事发经过,形成书面材料并妥善保管。学校能调解的最好直接调解,避免后果严重、矛盾激化。

法官还提示,按照今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此前的规定是10周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们每年都会给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并和学校座谈如何采取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法官认为,在减少校园伤害的赔偿风险方面,学校购买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是分担风险的较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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