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基层检察院“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报告机制”浅析

2023-10-21 06:1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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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基层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出现的新类型、争议性案件向上级请示汇报,能够发挥检察机关统一领导优势,促进矛盾化解,提升办案能力。

对案件请示报告的具体程序。基层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上级院也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规范性意见,指导基层院做好请示、报告工作。案件的报告请示由承办检察官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审查、审批后,向上级院报告请示。争议性、新类型案件报告请示工作统一由案管部门负责报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当动态掌握本院新类型、争议性案件的请示汇报工作。报告的案件应做到相关资料充分、齐全;对于是否受理的案件有本院逐级审批意见;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请示报告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完善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官权责。对检察官法定职权内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检察官承担。如果检察长、检委会作出决定,办案检察官应当对提请审议的证据等承担责任。上级机关对请示、汇报作出指导意见的,是否采纳由办案检察官决定。有意见提出上级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级管辖案件,这样既有利于推进案件办理,也能明确职责权限,谁决定谁负责。上级检察机关对新类型、争议性案件可以在审查请示、报告后要求下级院将案件全部移送,然而该制度存在一定技术和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技术上需要做好统一业务办案系统的移送衔接,需要做好做实与侦查机关、法院的沟通,尤其要与审判机关做好协调。法律上不能突破诉讼法关于审级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重要考量。对此,是否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以下级检察院名义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保证两审终审的前提下由上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受理。笔者倾向于全部由上级检察机关提级审理,因此需要做好与法院的制度衔接。

对落实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报告机制的思考。做好新类型、争议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案件请示权,履行请示案件应尽的义务。明确对争议性、新类型案件请示、汇报工作机制中需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的内容。规范报告内容、程序,建议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增加请示报告功能模块,规范请示报告审批流程,实现请示报告全部线上办理。探索通过听证方式办理新类型、争议性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宣传、教育功能,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对听证相关情况也应当作为请示报告的重要内容。          田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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