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去年成倍增加 盘点今年两会鼓励生育的提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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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新华网、新浪网、证券日报等报导,鼓励生育成全国两会热点话题,有关鼓励生育的提案和建议数量比去年成倍增加,体现社会各界对生育民生问题的普遍关注。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两会代表委员的部分提案和建言: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黄细花在提案《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中建议:
一是尽快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提倡自主生育。虽现在有意愿生育四孩及以上的夫妇占少数,但鼓励生育不限多少胎,更符合国情发展,建议国家发改委开展调研,尽早放开生育政策的限制。
二是加大转变生育观念宣传。相关部门要从过去宣传“只生一个好”转变为宣传“多生孩子利国利民”,并加大宣传力度。
三是发放育儿补贴。“放开了”仍然“不愿生”,担心“养不起”等经济社会因素是影响生育的更大阻碍。可考虑发放生育补贴,例如,儿童从出生到满6周岁,国家财政每月发育儿补贴,具体金额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加大政策托举力度。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税务部门可研究实打实地给予家庭帮助。托幼方面,可考虑实施入托儿所、幼儿园费用由家长和政府财政各承担一半;房产方面,对于三孩及以上家庭,可返还或减免一半房贷利息;医疗方面,可进一步提高婴幼儿入院治疗报销比例。
五是加强对妊娠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应享受全额带薪产假,且重返岗位时累计工龄。目前各省均延长了产假,但若延长产假的成本由企业负担,可能导致企业尽量不招聘女职工。因此,国家财政应承担延长产假的成本,消除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
六是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随着女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大龄未婚女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相关部门应出台政策允许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一样的生育权利和福利。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傅振邦在3月7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举行视频会议中,作题为《创造条件鼓励生育 促进人口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大会发言,代表共青团界提出:
目前,我国人口呈现“三低一高”特点:人口“含青量”持续走低,2020年我国14-35岁青年人口约4亿、占总人口的28.4%,比2000年减少9000多万、下降11.1个百分点。总和生育率持续走低,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1990年为2.3,2020年为1.3,已远低于1.5的国际警戒线。结婚率持续走低、初婚年龄线持续走高,2020年我国结婚率为5.8‰,比2000年下降7.6个千分点;适龄青年平均初婚年龄为26.8岁,最近4年间增加了0.7岁。
如不果断采取有力措施,这“三低一高”将会加速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进程,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深刻认识人口政策调整的战略紧迫性,鲜明实施积极的人口政策、生育政策,更大力度鼓励生育,促进优生优育。
当前青年在生育方面普遍面临的三重压力,“结不起婚、生不起娃”的经济压力,“工作加速、没空带娃”的时间压力,不少独生子女一代还面临着“上有四老、下有N小”的抚养压力。
建议:
第一,确立鼓励生育的法律和政策导向。当前我国人口领域的主要矛盾是青年人口规模和占比减少太快带来的长远结构性矛盾。应及时立改废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加快出台操作性强、效应力度大的配套政策,综合考虑科技进步情况和统筹研究人口资源环境以及人力资源需求趋势,将人口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考核体系,平缓青年人口过快下降趋势。转变政府职能,健全鼓励生育的公共服务体系。借鉴国际经验,大幅提升鼓励青年生育的政策性投入。
第二,积极构建全方位全链条鼓励生育的配套政策。坚持生育、养育、教育统筹谋划,提高鼓励生育一揽子政策含金量和落实力度。比如,制定实施分孩次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或免税规则;制定实施照顾多孩家庭的房贷贴息和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多孩家庭优先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优先保障多孩家庭子女同园同校就学;加快构建0-3岁普惠性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多孩家庭阶梯式生育津贴长期发放机制;对鼓励员工生育的单位和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除全国性政策外,允许各地自主制定地区性鼓励支持政策。
第三,大力保障母亲权益和女性就业权益。建立健全尊崇母亲、奖励多育母亲的制度。加大对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保障生育期女性工资、福利待遇。采取适当的鼓励政策,支持用人单位和企业聘用女性职工。推动家庭性别平等,研究制定合理的陪产假、育儿假制度,鼓励男性共同分担子女照护责任。改善女性怀孕生产体验,推广普及分娩镇痛并纳入医保范畴。
第四,着力营造鼓励生育的社会氛围。加强文化引领和社会宣传,广泛倡导与鼓励青年生育导向相适应的人口观、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青年婚恋、婚育社会化支持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过度渲染恐婚恐孕等情绪,尽量减少青年婚育的焦虑、疑虑和顾虑,大力优化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穆可发建议:
中央政府出台实质性的鼓励政策,比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鼓励生育基金”,加大二孩、三孩生育奖励。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增强育龄女性生育意愿,例如要落实好生育假期制度,生育成本由国家、企业和家庭共同分担,利用政府补贴、税收减免手段等多种措施,适当分担用人单位的成本。还要下力气推动教育去资本化、房产去金融化、医药去市场化,降低养育成本。努力使我国的新生儿出生数处于一个合理水平,跳出“低生育率陷阱”。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会副主委、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国海建议: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为非婚生子养育提供便利、大龄产妇生育科学支持、加大金融支持降低生育成本等方面。
加大金融支持,让生育成本放心落地。比如设立国家或省一级的“生育支持基金”,资金投入可参考法国投入GDP的3%-4%,或者1%-2%也可以。举可以最大化减少对地方财政的资金挤占,也可以让人们对生育成本和养育成本减少很多顾虑和担忧。
建议还可以通过税收返还、补贴等手段,鼓励国企及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配套行业,探索经济增长新动能,提高鼓励生育带来的社会效益。探索性建立从出生至成年的全阶段金融支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直接补助(如母婴产品定向消费券、就学补助、租房与购房补贴、个税返还等),以及鼓励各类型金融机构推出普惠性生育类金融产品(由政府按比例承担部分成本),以最大限度减轻生育家庭经济压力。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省妇联副主席谢文敏提交《关于完善生育补贴制度将生育补贴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案:
一是由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按月发放生育补贴。人社部应健全和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除健全现行社保已经涵盖的生育津贴外,还应另行增设生育补贴制度,与生育津贴并行实施。初步设想按照现行生育政策,对于生育第二个孩子每月每孩发放600元育儿补贴金、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每月每孩发放1000元育儿补贴金,均发放直至孩子3周岁,提高育龄家庭生育意愿、减轻育儿负担。
二是中央财政拨款辅助支持生育补贴的发放。新的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一次性补贴发放,在一或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发放1000元补贴。
三是扩大参加生育保险的育龄妇女范围,广泛适用生育补贴制度。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覆盖范围窄、城乡差异、行业差异现象明显,许多适龄女性并没有参保,因此扩大参保人员对于广泛适用生育补贴制度而言是关键基础。
四是完善养育休假制度,配合生育补贴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增设生育二孩、三孩奖励性产假。将目前98天的产假适当延长到半年,增加产假灵活性,允许新生儿母亲视情况分散休假;各地或大型国企单位应大力推行男性陪产假,并可灵活使用。大力降低育龄家庭的育儿时间成本,从而更好适用生育补贴制度。
五是大力支持托育产业发展,补足家庭育儿短板。普惠的托育服务能够为育龄妇女提供更强动力,应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明确国家在公共托幼服务中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将符合领取生育补贴的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以公立机构为主的普惠型幼教体系。
六是建议社保部门扩宽生育保险筹资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科力尔董事长聂鹏举建议:
从生育、养育、教育、就业四个方面推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创造激励生育三孩的良好社会环境,适当减轻生育三孩的经济与生活压力:
生育方面,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没有生育保险的人员由国家统一支付。
养育方面,国家要求地方政府设立部分公益性质的托育机构,前二孩进行保本收费,对第三孩的托育费用适当进行减免,比如减免30%~50%;对有需要生育三孩的人员,国家对第三孩按地区实行一定标准的生活及医疗保险补助,比如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20%发放生活补助,生活及医疗保险补助一直持续到18周岁。
教育方面,对第三孩除九年义务教育之外,同时也免除高中三年的教育费用;第三孩考大学可以按地区差异实行10~20分的加分奖励。
就业方面,鼓励单位支持有三孩家长的就业,单位无端解除就业协议时,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外,需要另外增加补偿费用50%的补助金。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红伟提出《关于有效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建议》:
一、建议从国家层面对各省市实施追踪管理、加强执行。已出台实施方案的省份,各项规划应尽快落地,未出台省份应迎头赶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调整充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强化目标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建议切实减轻育龄夫妇抚养孩子的负担,实施生育、养育补助计划,降低生养成本,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提升育龄家庭幸福感。一是减免生育家庭社保费用,为生育后的女性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就业率。二是实行差异化个税抵扣及经济补贴政策,覆盖从怀孕保健到孩子18岁或学历教育结束。根据不同城市养育成本差异,实施差异化税收抵免及退税制度。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女性就业稳定性,增强女性幸福感与安定感。四是政府出台对企业的女性稳岗政策,对于生育妇女不同的生育数量,实施企业妇女就业补贴、退税,对生育职工及多胎企业给予奖励,切实减轻企业因女职工休假对生产发展造成的岗位缺失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民盟中央提交《关于系统构建我国生育支持政策的提案》: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202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为1.3,低于1.5这一低生育率陷阱警戒线,达到超低生育率。未来我国少子老龄化问题会日趋严峻。继单独二孩政策之后,2021年国家又实施了三孩生育政策。全国多地也制定了多项鼓励生育的政策,但整体来看,这些政策较为碎片化,解决当前生育问题的针对性、系统性不足。调研发现,目前我国人口及生育方面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一是婴幼儿托育服务缺口大。
二是育龄女性就业等问题严峻。
三是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滞后。
另外,我国对单身女性等群体的生育需求不够重视,对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支持不够,以及高度竞争的教育体系,工作时间长且不灵活的就业环境,家庭和抚育责任中的两性不平等,尚未全面施行的父母育儿假,高房价和不稳定的劳动力市场等因素,均不利于年轻人组建家庭、适时生育。
为此,建议:
1.加大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供给。分年龄段针对性地解决托育难题,0-1岁托育以家庭为主,支持政策可包括延长女性产假、增加男性护理假、调整假期间工资等;1-2岁托育由家庭、政府、社会共同承担,支持政策可包括临时育儿假、育儿津贴等;2-6岁托育服务为政府负责的基本公共服务,可将部分公立幼儿园扩容成托幼一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各级妇幼保健院参与托育服务构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机构给予土地、资金、税收、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收费标准上做适当限制,避免资本过度介入;力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建议国务院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强化统筹规划,优化行业监管,明确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儿童福利并将托育服务纳入其中,卫健部门负责儿童健康,教育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2.着力培育工作与家庭平衡的就业环境。大力推广兼职工作,缩短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方便婚恋、孕育、育儿等安排;制定并完善育儿休假制度;对全职妈妈再就业提供支持;政府承担女性相关福利带来的大部分成本;设置男性育儿假,提升男性家庭照护的参与度。
3.加快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增进生育女性福利。加大公共投入力度并撬动社会资源,确保托幼事业公平普惠;完善儿童津贴制度,为育儿家庭提供现金支持;完善生育津贴制度,为体制外或非正规就业的生育女性提供类似于职业女性生育保险类的福利待遇;借鉴德国、俄罗斯等国经验,建立母亲养老金制度,即凡生育女性在养育子女期间(如两年内)自动计为参保年限并免缴费义务,退休时与工作期间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
另外,建议完善非普查年份人口调查统计方法,对人口变动趋势作严密监测;对未婚者和已婚者的生殖健康服务一视同仁,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婚生子女同等待遇;深化教育改革,推行十年义务教育,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施行普职分流政策,减少教育焦虑;倡导形成适量生育、承担社会责任的新观念,同时在住房、工作稳定性等方面提升帮扶减负政策力度。
民进中央提交《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提案》: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配套。完善托育服务体系顶层设计,督促各地方制定解决方案,将“每千人口拥有4.5个婴幼儿托位数”的指标逐年分解到位,强化土地、住房、财政、融资、人才等要素保障,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
在用地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并与幼儿园配建用地统筹安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
在人才方面:制定行业人员准入条件及职业标准,推进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
在配套方面:实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在综合管理方面: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积极推动建设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二是以社区为依托,多元化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在中心城区每个街镇至少开设1个普惠性托育点,非中心城区街镇按照人口结构和服务需求布点,以基本满足市民需求为目标,探索“社区化、就近化”的托育服务模式。政府以提供场地、支持硬件建设、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加快推进托幼服务一体化,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
三是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缓解生育女性职业发展矛盾。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单独或与相关机构、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女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也可向社区居民开放。
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建议:
一是实施长期的个税减免和经济补助政策。养儿育女成本高昂,不少家庭望而生畏。只有通过长期持久的补贴才能真正提升生育意愿。建议对三胎以上家庭大幅度提升个税起征点,并且从第三胎起每人每月提供生育补贴直至小孩成年。个税减免政策及经济补助政策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意愿差异化实施。
二是大力兴建公立托幼机构,提高儿童入托率。中国0-3岁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隔代照料非常普遍。政策应大力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并根据父母需求设置多种形式的服务网络,大幅度补贴入托费用,实现“幼有所托”,为父母解决后顾之忧。同时为(外)祖父母隔代照料孩子提供各种便利,包括随迁老人的异地医保报销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妇女就业权益保障。近些年,政府也在不断推行妇女就业权益保证的政策,但是落实到企业不尽人意,比如:生育假的延长直接导致企业尽量少招聘女员工,甚至不招聘女员工,女性休假期间没有产出工资待遇却不能停,加重企业负担,严重影响育龄女性就业。对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推动落实男性陪产假等制度,打击损害女性就业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商业化生育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而非企业承担主要的生育假成本,实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担养育成本的局面。
四是增加儿童医疗的国家投入,为个体家庭减负。完善的医疗体系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6岁以前的儿童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很多的器官和免疫系统都没有发育成熟,比较容易患上很多的疾病。一旦患上重大疾病将给整个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建议给6岁以前的孩子免费大病医保,减轻家庭负担。
五是对于多子女家庭提供较高基本居住条件保障。住房成本是大中城市养育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显示,想生三胎的家庭中有换房意愿的家庭占比达89%。因此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同时,对于三胎以上家庭提供更高基本住房保障条件,可以有效降低抚养成本,提升生育意愿。
六是尽快改变传统观念,对单身大龄女性或暂时找不到适合结婚对象而主观愿意生育力保存的女性,都应放开生育力保存。同时对大龄单身女性非婚生育小孩等行为也应予以认可,在上户口、上学、医疗以及其他方面都应一视同仁,增加全社会对单身女性生育的包容度,鼓励优生多生,让单身大龄女性出生的小孩能和谐快乐地成长与生活。
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建议:
要让更多家庭愿意生、敢于生,可通过税收手段鼓励生育,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目前,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项政策仅考虑了家庭适龄子女的教育经费支出,并未考虑托儿、抚养等支出,且扣除标准较低。对于鼓励生育二孩、三孩,当前税收支持力度仍有提升空间。建议,提高家庭生育二孩、三孩的子女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第二孩”按3000元/人/月标准扣除,“第三孩”按5000元/人/月标准扣除。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在《关于加大“三孩”生育政策支持的建议》提案中建议:
一是为三孩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指标,解决因家庭人口增加导致的住房压力。
二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功能,为生育妇女提供更多优待政策及福利措施。促进婴幼儿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如公益托育服务站、哺乳室、妈妈之家等,优待二、三孩妈妈。此外,政府可通过适时出台母婴用品保障性采购目录,鼓励地方发放生育消费券、育儿津贴等措施,为二孩、三孩家庭提供更多生活福利和物质支持。
三是加大对女职工聚集企业的支持力度,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对企业招收育龄女性制定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收女性职工,支持企业设立妇委会,为女性就业争取权益。支持大专院校及人才中心开设女性专场招聘会。
四是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婚育年龄推迟成为影响我国生育水平的另一重要因素。“提高优生优育水平”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目标。当前我国育龄妇女规模下降的同时,女性婚育年龄明显推迟,未来可能更加显著。婚育年龄推迟,女性的最佳生育时间将被压缩,降低了生育多胎的可能性。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营造鼓励生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涿州范阳医院院长周松勃建议:
对三孩家庭每月每孩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三岁。父母个税和社保缴纳金额进行不同程度减免。实行差异化经济补贴政策和按照孩子数量累进抵扣个税政策。对多孩家庭提供购房补贴。通过按揭利息返还或房价打折进行补贴,对于三孩家庭购买商品房的,可通过返还一定比例的按揭利息进行补贴;对于符合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实行优先予以保障,为多子女家庭的子女提供财政补贴。
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提交《“家校社”共育》提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021年以来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政策,各地相继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6个省(市)的产假延长到158天,并新增育儿假。但目前生育假的津贴资金大都由企业单位承担,女职工休假涉及工资支出、岗位空缺影响、另雇他人替代等问题,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用人单位成本,可能引发就业性别歧视等不公平现象,影响女性职业发展,不利于鼓励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落实鼓励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除了优化生育福利之外,还需要善用经济“指挥棒”,为女性职业发展、生育哺育创造条件,进一步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调动用人单位支持生育、年轻人愿意生育的积极性。
降低生育成本,还应覆盖幼儿托育、家庭教育整个阶段。在我国,养育学龄(3岁)前托幼服务主要由家庭自行承担,如果送去托儿所,就会增加一笔不小的开支。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托育托管服务设施。但企业办园受土地性质、场地规模等因素影响较大,投入成本较高,因而给企业和家庭带来较为沉重的经济压力。
在子女教育方面,“双减”政策对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更是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成为每个家长必须承担的责任。
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助教、智能学伴等教学应用,实现‘人机共教、人机共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场景深度融合,为减轻家长的教育压力创造了条件。
综合来看,为进一步落实鼓励生育政策,促进女性稳定就业和社会公平,减轻家庭生育负担,建议如下:
一、建议人社部牵头建立促进生育女性职业发展的专门机制,减轻职场女性生育后顾之忧。
加强对用人单位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的监督检查,引导用人单位为生育女员工设计专门的职场发展机制,消除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岗位脱离等职业焦虑;同时,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及托育机构等方式,为孕哺期女员工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议财政部、民政部加大对用人单位开设托育机构的扶持与补贴,促进企业办园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兴办幼儿托育机构,在符合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开设备案绿色通道,针对公司建设幼儿托育机构建议按照50%的比例给予专项拼盘补贴,同时增加入园托育补贴,减轻企业与员工的经济压力。
三、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尽快覆盖0-3岁幼儿家庭,减轻家庭幼儿托育经济负担。
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等六项支出可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但养育0-3岁子女的费用不在上述六项支出之列。建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尽快覆盖0-3岁幼儿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负担。
四、建议教育部、工信部联合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推进人工智能在教育中的应用,减轻家长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经济负担。
加快制定人工智能教育产品的关键技术和产品标准,并确定检验检测方法;指导行业开发技术领先、阳光健康、绿色护眼、安全可控的人工智能玩具、家庭教育大屏、个人学习终端等产品,在“双减”背景下落实减负增效,减少家长的教育焦虑。
全国人大代表、南丁格尔奖获得者宋静建议:
通过立法的举措推动解决人口增长持续低迷的问题。
建议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完善支持配套政策。设立适龄生育补贴基金、育龄妇女产假补贴基金、提高育龄妇女休产假期间的薪水,延长育龄妇女的产假及其丈夫的陪产假、实行弹性时间上班制度、进一步保障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的就业权。
建议逐步解除原有生育政策限制,分步实施自主生育政策。考虑到地域性差异,在人口负增长、增长滞缓的地区,尽快实行自主生育,调整优化人口结构;在人口增较快的地区实行,分步实施自主生育,以实现人口规模与结构的协调发展。
在卫生健康行业层面,建议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歧视;将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技术费用纳入医保;加大对生育医疗、保健的公共财政投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使不孕夫妇既“养得起”,又“生的起”。
建议适当缩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的学制,适当降低学龄前儿童入学年龄等建议。目的在于创造条件使青年人尽早“立业成家”,并通过建立健全生育、养育、教育孩子的社会补偿机制,多措并举降低生孩子、养孩子、教育孩子的成本,提升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有效释放生育潜力。
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提出《关于提升年轻育龄夫妇生育意愿的建议》:
将保障人口出生率作为新时代基本国策之一,统筹协调,不断优化生育政策,全方位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建立公立婚介组织。目前我国90后约有1.7亿人,而登记结婚的不到1000万对,大多数已到了最佳适婚年龄的90后还是单身。建议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建立公立婚介组织,组织上牵线搭桥,提高适龄人口结婚率;
关注适龄生育人口的身体健康。据数据显示,我国育龄人群的不孕不育率从20年前的2.5%-3%攀升到目前的12.5%-15%左右,累计患者人数超6000万。建议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口进行免费定期体检,加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和规范应用,探索建立孕育保险制度,可以通过设置公益基金等方式,对“失独家庭”、大龄不孕不育症患者家庭等特殊群体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予以补贴,探索将不孕不育诊疗项目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对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提供利息折扣,让生育家庭买得起、住得下;鼓励各地增加财政预算,提供住院分娩免费服务;坚决维护劳动者生育、照护等带薪休假合法权益;
加强妇产(科)医院专科医院及托幼教育体系建设,根据《202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9年,我国妇产(科) 医院为809家,建议改善妇产(科)医院诊疗技术和就医环境,让育龄女性在孕期、生产时更舒心。落实“十四五”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在国家层面出台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政策,对已经备案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品牌连锁化发展的托育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并为托育机构师资搭建专业成长平台、职业晋升通道。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河南省监督委员会主任,河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花亚伟提交《关于完善支持生育政策的提案》:
一是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增强对生育的容忍度。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家庭和婚姻、生育的观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建议全社会以更加包容的态度对待未婚生育,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满足大龄单身女性的生育意愿,保障其生育权利,对其生育的孩子在落户、就学、就医等方面一视同仁。修订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允许年满3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性生育一胎,且享受合法生育的产假、生育保险等一切权利。
二是完善辅助生殖相关政策。一是允许超过30岁的健康女性不论婚否,均可自愿取卵冻卵。二是允许年满30岁的未婚未育女性,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助孕手术。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标准的卵子库,完善规范卵子和卵巢组织冷冻管理,对自愿捐卵者可由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四是将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畴。
三是适度设置堕胎门槛,减少引流产数量。一是对堕胎设置门槛。除非母婴健康可能受到威胁、受强奸等非法侵害导致怀孕、婴儿有残疾风险、孕妇年龄未满20周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随便堕胎。二是加强校园生殖健康教育,减少意外怀孕。三是加大对引流产的医疗监管和提高开展此项服务医疗机构的技术门槛,最大限度减少对育龄女性的伤害。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兆安提交《关于完善配套体系促进“三孩”政策落地的建议》:
提出年轻人婚育观念变化、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双职工家庭比重较高、职场竞争激烈、孩子抚养成本高、包括房价在内的生活成本高企等,都会影响到生育政策的落地。
建议:
一是推出生育奖励。建议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中设立专项的生育奖励资金,对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的财政奖励。
二是加大减税力度。一是按照生育率实行个税抵扣,建议根据每个家庭孩子数量计算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度,并适当降低税率或提高免税额度。二是针对孩子学前抚养和教育支出成本较高的现实,建议增加学前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减轻家庭养育压力,提高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三是根据家庭人口增多需要更大面积住房的现实,建议降低或减免多子女家庭的购房契税,降低购房交易成本,并且在房贷利率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是给予各类补贴。一是实施生育补贴。对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制度的人员,给予生育二胎或三胎的生育激励;对未就业而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可制定相关政策,向未参保的对象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以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二是加大保障性补贴,探索建立对二胎和三胎递进式孕期保健补助、住院分娩补助、医疗津贴、托育津贴、教育津贴、对不符合个税标准的低收入人群实行直接经济补贴等。三是探索公用事业费用的倾斜政策,针对生育三孩的家庭申请一户多人口的电价和水价的标准。
四是实施优待政策、做好保障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提出《关于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
建立女性生育保障和弹性工作制度,推动男性女性就业者同工同本。建议人社部借鉴地方省市中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形成明确清晰的“生育假”法律规范,并同步推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配套政策。研究建立生育假男方和女方成本均摊机制。一方面,延长男性在配偶生育假期间的假期天数,让男性可以更好地照顾家庭、产妇和孩子;另一方面,男性选择不休假的话,企业应给予补偿,从而实现男女双方在生育方面的成本均衡。不仅实现“同工同酬”,也实现“同工同本”。此外,建议拓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引入社会力量,扩大基金规模,使生育保险基金不仅能支付产假的工资,也能覆盖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鼓励企业对于子女尚处于入托前的女性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在保证8小时工作制的基础上,允许弹性工作时间,便于平衡工作和育儿。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冯丹龙提交《关于男女同休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提高人口出生率的提案》,建议:出台男女同休产假和生育奖励假的政策,让男性承担更多育儿义务,以此降低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提升女性生育意愿。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厘清生育假期种类和时间。明确假期中用于女性恢复身体的时间和其他假期。
二是夫妻双方共享产假和生育奖励假。例如除去女性恢复身体的假期时间,剩余150天,夫妻双方,每人至少休满50天;另外50天,夫妻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分享。休假期间,夫妻双方,带薪休假。
三是确保男性休产假的权力。一方面,加强男性产假和生育奖励假的推广力度,让男性休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约束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意识到,男性休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时与女性一样,具有强制性。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建议:
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推行特殊家庭特殊时期家庭全职服务工作职业化,认可家庭全职服务职业对社会发展及治理的实际贡献。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生命学院教授孟安明建议:放宽单身女性冷冻卵子的政策限制,以解决婚育年龄大幅提高所引起的生育困难所需。
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泰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一些中国公民(单身女性)无奈之下选择去国外冷冻卵子。因工作竞争压力增加、安家成本的上升、孩子教育成本的升高、高学历人群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城市中女性结婚和生育第一胎的年龄大幅增加,许多研究已表明女性年龄超过32岁后卵子的质量开始明显下降、怀孕率降低,提早冷冻健康卵子可望避免大龄不育不孕问题和降低出生缺陷风险;某些单身女性到大龄结婚时,可能已患影响生育的疾病,如无冻存卵子则终身无法生育。
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医院对25-32岁的单身健康女性、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卵子超排和冷冻;冷冻卵子限用于供卵人与其婚内丈夫的精子做辅助生殖,但冻存期超过10年的卵子不得再用于以生育为目的的辅助生殖;此外,冷冻卵子在供卵人知情同意的条件下可用于体外的科学研究。
全国政协委员、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建议:确保落实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现在社会非婚生子女出现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已和过去不同,要落实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一是因为人生而平等,要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社会也应当尊重和保障女性的生育权。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就关于为女性减轻育儿压力、维护职业发展权益,提升生育意愿提出八方面建议:
一是建议延长男性带薪育儿假并强制执行,分担女性育儿压力,缩小就业中因产假差异导致的性别歧视。强化父亲育儿责任,并降低由于育儿责任的性别不平等带来的女性就业困难。在经合组织国家,父亲能享受到平均7周的育儿假期。
二是建议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缓解双职工家庭育儿压力。建议将托育服务体系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民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参考上海出台的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议各城市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等主体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动托幼一体化,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新开与增设托班;发展社区托育服务等。
三是建议逐步实现将幼儿园纳入国家义务教育范围,并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入园难,入园贵”是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首要难题。由于幼儿园不在义务教育之列,导致部分地方公办幼儿园比例低,民办幼儿园收费高。中国家长对于教育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基本成为必要选择,也是家长们一大育儿焦虑。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需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建议分步走,先实行免费教育,或将一年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逐步将幼儿园三年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使所有孩子都能获得公平的教育。
四是建议加大个税支持力度,减轻家庭税收负担。当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主要是包括了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子女年满3岁后才能享有。而当前孩子在三岁以前便开始接受教育,并有衣食住行各方面成本支出,建议将专项扣除提前到三岁以前,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是建议为有孩家庭减轻购房与租房的经济负担。住房是家庭成立和存在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住房仍与结婚育儿之间有较为紧密的的联系。对于有购房需求的多孩家庭,建议为二胎三胎家庭适量梯度提高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当前一些城市二套房的首付比例较高,对于有置换房产需求的多孩家庭,建议梯度降低二胎三胎家庭置换的首付比率,为多孩家庭降低置换压力。对于未购房租房的有孩家庭,为其申请公租房提供便利和优先考虑权,保障生育后的住房需求。
六是建议多措施保障在校研究生和博士结婚生育。目前,我国人口受教育年限不断延长,在校研究生和博士生人数不断提升,学业发展对婚育产生了挤压。当前在校研究生和博士的生育配套政策不完善,影响在校生的生育意愿,而毕业后女性为抓住职业发展关键期,也进一步推迟了女性的生育年龄。女性的育龄与接受研究生博士高等教育的年龄高度重合,生育和受教育的权利均应得到保障。建议在校女研究生和博士享受法定产假,博士在产假期间也可正常领取补助;增加学制弹性,根据产假时长适当延长毕业期限;此外,建议学校积极担当,给予人文关怀,并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校医院提供婴幼儿保健服务,为在校母亲提供育儿与心理咨询服务,并在宿舍、洗手间等设置母婴便利的设施。香港大学为研究型硕士与博士母亲设立了14周的产假,不顺延在校学习时长,并为在校父亲设立一周的陪产假。
七是建议为促进女性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保证企业招聘女员工配额。当前产假延长和鼓励生育等政策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女性在求职和职业发展的不平等待遇,为了防止生育成为女性职业发展路上的拦路虎,建议对积极雇佣女性职工的企业予以激励措施,适当减轻企业雇佣女性员工的成本。对于有女性职工休产假的企业,考虑其合同期覆盖的生育前和产假结束后一段时间内,额外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优惠,比例根据生育女性数量增加;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施性别配额制度,规定每年入职新员工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具体数额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性质等情况调整。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是建议提升各领域女性参与管理的能力与话语权。在科研领域,全国科技工作者中女性占比约45.8%,但是女性科技领军人才大幅减少。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女性占比分别为6%和5%,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学者女性占比为10%。在商业领域,中国上市公司女性董事占比为13%,远低于24%的全球平均值。政治领域,中国女性部长比例为3.2%,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21.9%。建议在科研领域,支持女性在科研领域的成长发展与地位提升,国家重点项目中放宽女性申请人年龄限制,赋予女性技术人员自由选择是否与男性同龄退休的权利,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提升女性评审委员比例等。在商业领域,提升女性高管与董事比例。在政治领域,提升全国人大代表中女代表与政协中女委员的比例。今年,欧盟主席启动立法计划,要求至2025年上市公司董事会女性成员占40%;意大利政府2012年立法要求至2015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女性占比为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