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自查报告

2023-03-28 17:4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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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自查报告

《检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的对照自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一般事务性公开想案件信息公开转变,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对照《检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我院开展了深入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入下:

一、对照《清单》检查情况

1、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能够准确提供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查询本院办理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2、辩护与代理预约

依据有关规定,能够为符合查询要求的主体办理查询预约并赋予其查询用户名和密码。

3、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能够按规定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及时公开;

及时发布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已公布办结的典型案例;

已公布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已公开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4、法律文书公开

本院公开做出的法律文书有: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的方式做出公开的法律文书有: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5、检察政务信息公开

已公开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内容;

及时公开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各种专项活动;

已公开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如《河北省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手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等;

公开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

6、检察队伍信息公开

公开本院机构和人员编织情况;

公开本院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

公开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

公开检查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7、检务公开实体大厅

标识明确、醒目;

位置按实际情况情况设置在一楼醒目位置;

面积合理;

有接待引导窗口,工作人员熟知公开工作要求; 滚动大屏幕暂未设置。原因:检察院即将搬入新址,防止资源浪费;

电子触摸屏与互联网相连及时公开检察政务信息、队伍信息和案件信息;

宣传架上有纸质宣传材料;

8、检察门户网站

案件信息已经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简历链接,方便群众对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以及重要案件信息进行查询;

在门户网站已设置相应板块公布检察政务信息;

在门户网站已设置相应板块公布检队伍务信息;

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回复网民诉求;

做到定期更新网站信息并及时发布重大活动;

9、检察官方微博

已注册认证新浪微博。能够按照发布程序,积极主动的开展微博活动。及时发布信息,保持更新,坚决杜绝“僵尸微博”现象。搭建平台强化与群众沟通交流。

10、检察官方微信

已开通官方微信,并实名认证。能够严格按照发布程序,积极主动的开展微信运用活动。坚决杜绝“僵尸微信”现象,保持微信信息及时更新。

二、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检察体质改革的重要板块,深化检务公开的探索还需进一步研究。按照检务公开的价值取向要求,针对检务公开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应提高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途径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公正。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程度。权力离开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查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这事社会关注的重大课题。检务公开可以彻底解决了人民群众对检查工作的神秘感,规范干警执法行为,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监督检查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中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必然要求。

(二)切实完善检务公开内容。除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检察政务、检察事务等一般性公开外,更要注重检察业务公开,如办案程序、内部操作流程、监督保障措施等。对应当公开的业务内容一定要不留余地的公开,不能过分保守,不能无故推诿。

(三)切实丰富检务公开形式。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并不是一味的否定传统的公开方式,而是一方面要提高传统检务公开方式的实效性,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公开渠道,扩充载体,确保多角度、多侧面地推行检务公开工作。如改变以往的特定的“公开日”变为每月一次集中公开、宣传活动。提升检务公开的覆盖面。此外,要积极探索现代化信息化公开模式,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展示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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