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关系论文(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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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解释,因结婚而产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几篇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来共同探讨一下婚姻法夫妻财产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不足。
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一篇: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之反思
1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具体内容
1.1 关于婚姻财产的"赠与"规定摘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解释:"如果一方在婚前为双方购买房屋,则应视为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他们的房子是捐赠给配偶之一的,否则房子应被视为一方对配偶的礼物。然而,2011年婚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房屋应被视为购房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两者的规定有很大不同,第22条加入了父母的意思表示因素,父母的意志可以影响房子产权的归属。对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做如下解释:如果这所房子是由夫妻一方的父母之一在结婚前购买的,原则上夫或妻一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而如果购房者一方父母愿意将该房产置于夫妻双方名下除外,此时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是如果房产是在婚后购买,这所房子在原则上应当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除非购房者一方的父母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房产只属于夫或妻一方。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父母的意志对房屋产权的归属有很大影响。
1.2 配偶之间捐赠财产的规定
配偶之间捐赠财产的,有如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同意,可以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夫妻双方的同意可以视为一种协议,转让的一方可以视为捐赠人,受让的一方为接受赠与人。如果捐赠人在协议达成前撤回赠与,而另一方要求前任赠与财产变更后,人民法院可以一致处理。同时,《合同法》第18条规定因为本条涉及任意撤销配偶一方赠与财产的,达到财产协议的目的。因此,与丈夫和妻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值得密切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第六条,夫或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该行为以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为有效要件。但是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虽然转让财产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是没有依法像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房屋所有权不能视为已转移。而如果将夫妻双方的转让财产看做是一种赠与行为,则适用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规定。这样一来,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然而,笔者认为将夫妻双方转让财产的行为适用赠与合同是不合理的,因为夫妻的财产协议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或者说婚姻的存续为前提的,只有双方具备婚姻关系,才可以达成协议。这与普通的赠与行为有很大差别,简单的适用赠与合同是不合理的。
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思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的司法解释:
夫妻财产合同不得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解释是:"一方拥有的财产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约定,即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双方已达成婚姻协议",但登记程序没有改变,按照规定房屋所有权没有得到承认,如果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内容,夫妻之间的协议就被当作是普通人之间的协议,忽视了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这一前提。婚姻法与合同法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婚姻法倾向于重视公共积极和整体效率。因此,婚姻法为夫妻提供了一些基本制度法律形式,如夫妻责任的类型,股东权利义务保护夫妻债权人、夫妻社会责任等。通过基础体系和框架的构建对于这些夫妻的调解。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这与一般的合约不同。婚姻包括身份和内容。丈夫和妻子在结婚或结婚的基础上"从一般行为的角度来看,赠与不能简单地适用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期间对财产的赠与,并给予捐献者任意取消财产的权利。
3 夫妻财产"赠与"规定的启示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工资、奖金、生产收入、经营收入和法律问题。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公共财产。这些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不存在赠与问题,因为这些财产本来就有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涉及到这些财产的纷争时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我们所希望的就是所有财产的归属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除明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所有的,无论该房屋登记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该房产均视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通报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这一通报也及时有效的弥补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规定不足。
4 结语
中国的家庭结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关系中仍然适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金钱观念不断变化,随之影响到家庭的伦理观念以及夫妻生活方式。在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纷争事例屡见不鲜,为解决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夫妻财产纷争提供了解决方式,但是依然出现了很多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多将父母财产并入夫妻财产的纷争中,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夫妻财产纷争的主体,使得家庭关系容易出现僵化现象,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和睦。因此立法的脚步不能停歇,在解决夫妻财产纷争问题上,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创设更加完备的法律,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最大可能维护家庭和睦关系,让家庭成为更加温馨的港湾,而不是无情冷漠的是非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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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一篇:浅谈夫妻财产约定
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普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再婚夫妻财产协议当之无愧地成为保护婚姻稳定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法律手段。
关键词:婚前财产; 夫妻财产; 再婚财产;
近几年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究其原因是人们强调婚姻自由的同时,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增高了,人们不满足于将就的婚姻。当然离婚率同样也受社会发展、观念变化,以及人口结构方面的影响。在如今的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很多根深蒂固的观念也被动摇了。当今社会对于离婚的理解和包容度也提高了。
随着时代的变迁、普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可以美满长久,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会破坏这种美好的期许吗?当然不会,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未雨绸缪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生活中离婚纠纷、离婚诉讼争执的交点往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有了夫妻财产协议省去了很多撕破脸的纷争,夫妻双方虽然感情已经破裂,不可能再回到从前,但财产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理性地处理,这样就可以做到和和气气地把离婚手续办理了。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有关婚前的财产或婚后的财产在婚后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则无效。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双方在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一九八0年颁布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0一年、二00四年、二0一一年出台了三个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从三个司法解释的变化中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的保护,同时让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法可依,从而进一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于个人财产及夫妻财产的范围有一个大框架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家庭及夫妻关系,纷繁复杂。在日常办证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对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婚前女方以自己的名义并支付了全部的房产首付款,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该房产的所有权自然是归女方个人所有,但该套房按揭贷款的部分女方认为自己有能力偿还,为了使今后该房产的产权清晰、明确,征得男方的同意,二人一起到公证处准备就该房产在婚后的归属、管理及还贷做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以上述夫妻为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优势:1.房产等重要财产的产权明确,不至于将来产生纠纷;2.债务的偿还责任明确;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且速度不断加快,中老年人再婚便成为十分常见的社会现象,对于再婚夫妻的家庭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等问题就更为复杂。再婚夫妻的感情基础与初婚夫妻的相比较为脆弱,再加上子女对于父母的再婚问题总是慎之又慎,特别是经济基础较好一方就怕对方是以结婚为手段,婚后企图占有和支配老人的财产,以及今后父母去世后财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一旦老人去世,作为再婚的配偶是有权继承老人遗产的,甚至可以分得比老人的子女更多份额,再婚夫妻的婚前财产协议就显得更有必要。夫妻双方一旦做出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为了避免日后双方因财产发生分歧,产生矛盾时,有了这份协议书就可以做到有据可依。
撰写夫妻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再婚财产协议都要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协议应符合一般合同的必备条款,协议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该协议应该是双方真实表示的结果,如果一方是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签订的协议将导致该协议无效。所以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应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其次,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能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有的夫妻想当然的以为只要将所有的共同财产约定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在外所欠的款项就可以不用归还,借此逃避债务。但是法律已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只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们之间的协议否则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更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显失公平等等。否则,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难发挥其效,下面我们来举几个案例来说明日常生活常常会忽视的细节从而避免导致协议无效。
1.丈夫李某和妻子刘某约定:"李某婚前承诺的某房屋属于他个人的那部分房产以及他个人的所有财产待李某百年以后,全部交给妻子刘某继承。此婚前承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纯属不道德行为,并且更改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2.丈夫张某和妻子王某约定:"一、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双方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王某,财产收益及被告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王某;二、购置的房产、汽车等物品归王某。"
3.丈夫陈某和妻子徐某约定:"夫妻之间要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
上述这些条款是不是乍一眼看很感人,但是很遗憾,这三个条款均不被法院认可。第一条的问题在于严重跑题!这一条其实是属于遗嘱的性质,法院认为该条款生效条件尚不满足,不支持妻子刘某以此条款提出的诉求。第二条约定审理法官认为所有财产归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张某和王某的协议中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全部归王某一方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条该条款中的"不得轻言离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夫妻财产协议除了条款上要注意上述的细节,还要与以下几种协议区别,避免混淆,以免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忠诚协议的区别,一些女性常常以为只要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旦男方婚后出轨便净身出户"的条款,就可保卫自己的婚姻、保障自己的财产。事实上,这种以出轨为前提条件的协议都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而是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者放弃部分、全部财产等。忠诚协议尚未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这是道德约束的范畴,该类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条款是否合法。在实践中,净身出户式的财产协议大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夫妻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双方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将归女方所有",包含此类"离婚时"字样的协议,都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只有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时才能生效。因此,此类协议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前是效力待定的。
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间赠与合同的区别,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受益者,无须履行合同的任何义务,赠与人则相反是合同的履行者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赠与责任,并且应配合受赠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夫妻财产协议,是双务合同,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也会赋予夫妻双方一定的义务。故,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也是区分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财产赠与的方法之一。
夫妻财产协议办理公证后的优势是公证文书具有最佳证据效力和稳定的使用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218条的规定:公证的三大效力之一的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的保管年限是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公证机构不仅具有可靠的证据保管能力,在公证机构还具有能够参与家事纠纷的调解另一职能。经过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议双方或是其中的一方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解读或一旦双方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公证机构可以就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调解。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会利用专业上的优势并且站在中立的角度,以和平的方式努力为双方当事人营造一种平等协商和谈判的氛围,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设置权利、义务,消除矛盾、纠纷。可以为婚姻生活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让各方可以理性的看待婚姻生活,依法合规处理婚姻事务,避免财产归属不明引发的纠纷。
总之,夫妻财产协议是在法定的基础上确认婚姻家庭生活中财产的一种管理方式,是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保障。无论是否办理公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应清楚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注意的事项,这样才能让夫妻财产协议更好地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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