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的论文题目(新婚姻法论文 最新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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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对新时代婚姻法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的司法介绍。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些新婚姻法论文,供给大家作为探讨新婚姻法的参考资料。
新婚姻法论文最新范文10篇之第一篇:微探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摘要:在社会时代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一些法律法规在现阶段已经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社会。所以,对于一些比较落后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对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就婚姻法而言,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后,不仅使得婚姻法内容凸显的更加丰富,同时还可以有效满足社会时代的发展需求。从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强调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思想。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当今时代的婚姻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新婚姻法作为改革后产物,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在新婚姻法中仍然有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的存在。因此,本文针对于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探讨,仅供参考。
"新婚姻法",简单来说就是对以前的婚姻法内容进行了改革,并对其中的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对于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来说,不仅能够有效地满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同时也使得时代特色得到了充分体现和发挥。既能够为全民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又可以促进家庭之间的和睦。笔者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详细分析了新婚姻法的进步和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和指导。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分析
(一) 在立法模式方面的进步分析
与以前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并制定了严格规定。以前的婚姻法比较倾向于亲属身份,而新婚姻法更倾斜于财产法方向。由于以前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缺少足够重视,所以这就使得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而针对于这一问题的出现,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相关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进步。例如:在新婚姻法中司法的设立,并且也逐渐完善了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并明确规定他人不享有侵占夫妻双方或一方利益权利。虽然在以前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分配也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凸显的比较简单,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效力和财产范围。对于这种婚姻法来说,在社会时代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尤为明显。而新婚姻法的提出和实施,对以前婚姻法中的不足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建立了完善的夫妻财产法。对于这项规定来说,既可以有效满足当今社会时代发展,同时还可以充分体现出时代特色。
(二) 在立法技术方面的进步分析
新婚姻法的出现,使得以前的婚姻法得到了有效改革。对于以前婚姻法中的一些开放内容和抽象的内容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从而体现出新婚姻法内容的科学合理性和具体性。立法语言在新婚姻法中凸显的更加简洁、易懂,其内容由抽象到简单,能够被人们容易理解和掌握。与此同时,立法的三要素在新婚姻法中也有了重新规定。立法三要素,其中包括:假定、仲裁和管理三种要素。使得立法中的相关制度体系凸显的更加系统化,同时还可以促进法律主体能够严格执行和遵守新婚姻法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将三个反面的责任体系引用到新婚姻法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每一位公民家庭都能更加和睦。
(三) 在个人财产方面的进步分析
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就个人财产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而新婚姻法的颁布,对以前婚姻法中个人财产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在以前的婚姻法中对于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严重缺少,但新婚姻法对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能够丰富和完善以前婚姻法内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为法院的审理提供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新婚姻法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也有了很大进步。比如: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后的婚前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新婚姻法对于房产归属问题也有了明确规定,进而可以有效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安全。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社会不良风气和行为的出现,增强夫妻双方权力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免夫妻双方离婚后一些不必要矛盾的出现。
二、新婚姻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分析
(一) 在无效婚姻的规定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新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规定中仍然有着一些不足的存在。其规定条款凸显得过于粗糙,严重缺少科学合理性。比如:没有到法定年纪结婚,这就是所谓的无效婚姻。如果在婚姻中其中一方达到了法定婚姻年纪,而另一方还未达到法定婚姻年纪,那么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效的。而针对于达到法定婚姻年纪一方的利益应该如何保护?这就需要我们值得思考。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还严重缺少科学合理性。因此,必须要及时采取相关合理有效措施对此进行改进和完善,结合上述所提到的案例,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制定科学合理的新婚姻法,为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提供重要保障。
(二) 在生育制度方面存在不足
在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生育制度缺少足够明确。就生育而言,可以说是夫妻双方之间共同拥有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在新婚姻法中却被严重忽略,并缺少明确规定。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国策,孩子作为婚姻中的"产物",在婚姻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一直以来,孩子和财产都是夫妻离婚中的两方面重要问题。所以在婚姻法制定时,要加强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在社会时代高科技技术迅速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有很多夫妻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无法生育,这时就会选择试管婴儿或人工授精等方式进行生育。在新婚姻法中对这种生育形式也有了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允许下,私自选择试管婴儿或人工授精的生育方式进行生育,那么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新婚姻法在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所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并对以进行明确规定,保护婚姻中夫妻双方个人利益,确保个人财产的安全性。
(三) 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男女平等,但是这种思想仅仅只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真正贯穿落实到实际当中。从我国习俗中我们可以看出,结婚时男方负责买房子、主外,而女方主要主内、做一个贤妻良母。而在新婚姻法中,对有房子的一方的个人利益进行了重点保护,一味地注重财务付出,而忽略了女方的付出。
随着新婚姻法的提出和实施,使得大部分女性在婚姻中都严重缺少安全感,同样为家庭付出,但是到最后却一无所有。所以有很多女性都会对婚姻产生严重恐惧心理。一些女性为了能够给自己增强安全感,在结婚前就要求男方将自己的名字落户到房产名下,或者让男方以女方的名义再购买一套房产。对于这种要求来说,大部分男方都是反对和不同意的,所以这就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进而严重影响到家庭的和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虽然能够使得以前婚姻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得到有效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在新婚姻法中却严重忽略了女性的权益保障。所以必须要及时采取相关合理有效措施对此改进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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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论文最新范文10篇之第二篇:对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几点疑义
摘要:随着现在经济飞快发展, 关于夫妻财产的《婚姻法》也进行了不断完善, 但由于大多数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例了解都是一知半解, 而夫妻财产直接影响了多数家庭的和谐问题, 所以本文将对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部分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并提出疑义。
关键词: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 疑义;
以目前来讲, 社会经济水平, 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直接影响了家庭和谐[1].旧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章制度是为了适应新世纪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进行制定的, 而随着国内步入工业化和科技化时代, 乡下原有的农村人口大批量的进入城市, 并逐步适应接受城市现代化的生活理念与习惯, 这其中还包含了对家庭财产的掌握。然而快速发展的经济使我国家庭财产与日俱增, 财富情况多样化, 尤其是目前现代法治社会观念日益增强, 旧婚姻法的缺陷与不足渐渐显露出来, 所以我国对婚姻法一直在进行完善, 而随着我国对婚姻法不断的修改与调整, 现在越来越重视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平衡性, 尽可能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
一、夫妻财产的背景
近年来, 每个国家针对夫妻财产制度都不同, 但是其中都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别财产以及夫妻联合财产这三种制度, 而在夫妻联合财产中, 往往更重视丈夫享有对妻子的监护权, 所以有使用并管理妻子自身财产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把夫妻双方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 包括共同享有与使用这一财产的权利。而夫妻分别财产是说无论婚前或是婚后, 夫妻二人财产都归个人, 分开使用自身财产与收益并含有各自独立管理的权利。
二、关于夫妻财产的疑义
(一) 夫妻财产的使用权
财产本是归夫妻个人, 那么应该如何使用财产权呢?我们都了解, 财产权中包含收益权, 使用权以及占有权与处分权, 那么夫妻财产无论原本是归个人所有, 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应当除了夫妻双方个人所专用生活私人物品以外, 基本上其他使用权都是享有共同所有权利的, 那么, 夫妻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会构成夫妻中一方的侵权行为?我认为这个问题是有必要深究的。其实就是说, 夫妻其中一人在未经过对方允许的时候, 擅自触碰或是使用对方的财产应该是会构成侵权行为的, 不然, 婚姻法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初衷与意义又是为了什么?还是说只是为了日后离婚时更为便捷才因此设置的。
(二) 约定夫妻财产的形式
然而夫妻约定财产形式是否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这种书面形式是不是需要进行公示?其实, 夫妻约定财产并不是仅针对夫妻双方, 而在某些方面更是针对其他人。由于夫妻双方都生活并存在这个社会, 在很多方面必定会与他人进行接触与交流。当这些人深入到以财产交往的时刻, 夫妻双方的信用准则可能是任何人或事物。然而当双方信用标准是某物的时刻, 是不是应该让对方知道是你自己或是以你们的共同财产来进行承担的, 那么双方如果在这一方面发生疑义, 我们就会清楚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承担或者任意一方的财产来承担责任。
(三) 夫妻财产的升值与贬值
严格来讲, 夫妻财产在一定意义上也存在升值或者贬值的情况, 那升值与贬值应该由谁拥有与承担呢。当夫妻财产认定是个人所有的时候, 那么他的使用权基本上除了双方生活专用的物品, 以及工作所需要的物品与材料以外, 几乎是双方共同所有的, 那财产在使用时随着时间的发展都会有一定的升值贬值或者是保值。那根据新《婚姻法》中第十九条规定来讲, 约定夫妻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或是婚后财产都将适用, 可以将无论是各自还是共同所有, 或是部分共同, 部分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2].
(四) 关于"财产"的定义
我们对"财产"这一词的定义是什么?他的范围又在哪里。一般说到财产时, 往往会直接反映到财产中应包含无形及有形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我觉得也应包含这两种。而对于无形财产来讲, 既不好分割, 又不好认定, 那对有形财产来说, 都比较容易。然而在某些家庭里, 夫妻双方的综合的培养和提高, 是与对方的支持密不可分的。由于这种情况, 夫妻双方创造出的成果, 于情于理来说是理应由双方共同所有, 以此发生的情况来讲, 无论是哪个人或者法官, 都无法进行判决[3].
(五) 夫妻财产的分割
那么对于夫妻双方拥有的一些股份与股票等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其实我们都知道, 这种东西存在的价值含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然而, 我们对此进行分割的时候将存在极大风险, 往往对于这些物品进行分割时, 一般是根据当时的价格进行分割, 是不是可以考虑到他的升贬值或保值因素呢, 比如, 双方二人各分得一定的股份与股票, 然而这些行为进行确定以后, 双方拥有其股份或是股票的价值往往因为价格实时变化等因素而改变, 由此表现出这些财产分配的不具平衡性。
三、结束语
由于在生活中夫妻双方财产的构成十分复杂, 以法律来讲, 婚后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在对财务分割上难以进行统一, 而我认为, 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间创造的财产无论以什么方式获得的, 除小件私人物品以外, 都应以家庭和谐为主,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量减少夫妻双方因财产所带来的影响, 维护双方利益, 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超英。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思考[J].山西青年, 2018 (16) :243.
[2]孙鹏程, 王晓棠。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司法解释研究[J].法制博览, 2016 (34) :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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