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病残罪犯(老病残犯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2023-04-23 19:1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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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病残罪犯

老病残犯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字体大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犯罪人的老龄化、带病犯罪、带残犯罪的现象日渐突出。老病残犯在监狱押犯中已占有相当的比例,成为罪犯中不可忽略的特殊群体。针对老病残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也突显出诸多新的特点和难题。如何创新对老病残犯的管理教育,破解这些监管难题,已经成为当前监狱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减少和预防狱内案件及“非正常死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汉中监狱近年老病残犯情况统计

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并以每年约800万的数量在递增。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中国的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监狱高度密集的居住环境极易引起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汉中监狱目前常年押犯约2700人。主要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三次以上犯罪的男性罪犯。在监狱工作中,老病残犯的划分主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男性老年犯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罪犯;病犯是指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和较严重的器官性慢性疾病的罪犯。残疾犯是指因身体残疾(包括肢体残疾、聋、哑、盲),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汉中监狱近四年老病残犯人数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表1:近三年汉中监狱老病残犯人数及占押犯总数的百分比

押犯总数

老年犯

病犯

残疾犯

合计

其中三无人员人数

人数

占老病残比例

人数

占老病残比例

人数

占老病残比例

人 占总押

数 犯比例

2009年

2434

52

9.53

232

0.99

24

12.65

308 12.65

207

2010年

2515

57

9.74

245

1.07

27

13.88

329 13.08

226

2011年

2683

62

10.95

294

1.04

28

14.31

384 14.31

261

2012年

2743

78

18.22

316

1.18

34

15.46

428 15. 6

294

(2012年统计数据截至12月26日)

从表1可以看出,近几年老病残犯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而且大多数属于“三无人员”(无亲属探监、无信件、无经济来源)。

二、目前我国对监狱老病残犯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范中,对作为社会公民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法律权责做出过极原则的规定。但是,对已经判刑入狱的老病残犯,并没有纳入到上述法律所确定的权益保护对象范围。对监狱老病残犯的监管规定和权益保护,仅限于现行的1994年的《监狱法》、“两部一院”1996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央政法委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缺乏标准明晰的可操作性内容。更多的管理规定则体现在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尤其是针对罪犯日常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在管理实践中,因为上述规定过于笼统,不?执法困惑;医疗救治保障不力,医患矛盾突出,难以实现有病必治;行政刑事奖励效果不明显,老病残犯改造乏力;释放安置困难,监狱执法沦为弱势;社会投入少,关注面狭小,监狱警察执法管理压力日渐加大等等,让监狱在老病残犯的执法管理上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

三、 加强对老病残犯管理工作的改进措施

1、修订或者完善监管法规,重新制定针对老病残犯的权责条款,使监狱执法管理真正与国家法律体系融为一体。

一是修订刑事法律和配套法规,提高对老病残犯执法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标准规范。统一确定对老病残犯的判定标准,鉴定机构,考核办法、管理细则、处遇条件等,杜绝各行其是、参差不齐的立法、管理局面。明确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这种做法,古已有之。如《大清新刑律》中规定,60至9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罚。对罪行较轻的老年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病残犯扩大假释比例,放在社区执行刑罚,实施社区矫治。二是将老病残犯亲属和监护人的帮教和扶助、赡养义务纳入监管法规的条款内容中。《宪法》等律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老病残犯虽然身处监狱,接受改造,但作为家庭成员、作为父母长辈、老年人、残疾人的事实没有改变。罪犯的亲属及监狱护人理应配合监狱的管理要求,对自己服刑的亲人予以必要的关注和帮教。事实上,监狱的老病残犯中相当一部分人员由于曾经给家庭或者亲友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其家人和亲友不能原谅,将老病残犯排斥在家庭亲情之外,常年不来监狱探望、不写信问候、不予以必要的经济扶持,致使这些原本有家人的老病残犯沦为事实上的“三无人员”,逐渐产生悲观、自卑心理,加之受到病残影响,往往发展成为有自杀危险的高危犯。而一旦有老病残犯病病亡,他们的家属突然出现,来监狱纠缠不休,向监狱提出各种索赔的非份要求。鉴于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罪犯亲属和监护人的帮教、扶助义务,要求他们定期来监探望或者写信问候、予以经济扶持。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监狱管理警察适当免责。

2、设立老病残专管监狱(监区),对老病残犯进行相对集中管理。

强化监管设施和生活设施,充实有医疗技术特长的专业警察队伍,确保老病残犯安心改造、踏实改造。首先制定《老病残犯认定标准》。设立调入专管监狱(监区)的门槛。老病残犯专管监区相对于其它监区,应该更多地体现出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必然会有更多的从宽政策,是许多罪犯向往的监管环境。应该建立科学、严格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杜绝装病、小病大养、逃避劳动的消极分子蒙混过关,逃避惩罚。凡进入老病残犯专管监区的罪犯,必须要有权威机构的医学鉴定书,够条件的方可调入。其次,制定单独的《老病残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对老病残罪犯实行分类考核。老病残罪犯奖励分月人均控制标准不得低于省监狱管理局规定的罪犯月人均下拨标准。非老病残罪犯不得占用老病残罪犯的奖励分。根据老病残罪犯考核结果,结合刑期、奖惩等情况,在生活、会见等处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第三、完善硬件设施。老病残罪犯监区(分监区)应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建立适应老病残犯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比如可以为老病残罪犯监区(分监区)配备防滑扶手、坐式马桶、轮椅、拐杖、洗衣机等生活设施。第四、与医院协调,建立老病残犯就诊治疗的“绿色通道”。设立医生每日定时对老病残犯健康状况查房制度。对老病残犯突发重大疾病的,监狱医院应该提供全天侯接诊服务。第五、加强专管监区文化建设。以预防自杀(自伤、自残)为重点,合理安排老病残犯的文化生活,开展适宜康复训练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办有利于老病残犯振奋精神、积极改造、安宁改造的广播电视节目,积极组织有学习能力的罪犯开展读书报活动,努力打造安全、文明、和谐、自强的监区精神。

3、科学认定老病残犯的劳动能力,是有效消除罪犯逃避劳动、消极改造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在监狱管理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许多老病残犯自恃年事已高,身体有病残,不愿意参加生产劳动。这种倚老卖老、倚病卖病的情形在老病残犯中间有很大的市场和污染力。《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判刑的限制减刑的罪犯,在接受改造中逃避劳动、混刑度日的情形估计更甚。根据现行政策,公民有没有劳动能力,需要专业部门的鉴定。但监狱执法过程中,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并不具备鉴定罪犯劳动能力的条件。鉴定部门也没有义务为监狱罪犯做鉴定。没有正直意义上的鉴定申请人,鉴定经费无从解决,罪犯有无劳动能力只能是个假想标准。这事实上暴露出《监狱法》立法上的弊端。监狱只有靠罪犯健康档案、日常行为能力的观察,来臆断罪犯的劳动能力。人总是有惰性的,尤其对犯罪恶习深、投机改造的罪犯来说,更是如此。目前,因为缺乏这样的权威鉴定,部分警察,甚至是管理部门的领导,片面认为老病残犯理应受到更多的人性关怀,应该安心休养,不能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许多老病残犯在社会上犯罪时行动灵活、思维清晰、生活起居都能自理,但一入狱后就大变样了,要么小病大养,要么佯装加重,甚至散布消极言论,挖苦打击那些积极改造的老病残犯,企图形成攻守同盟。然而在休息娱乐时,个个生龙活虎,原形毕露。这部分消极改造分子极大地破坏了监狱的改造秩序。许多原本积极改造的罪犯也见样学样,消极怠工。目前监狱的老病残犯计分考核办法较之健康犯的考核办法要多些政策照顾,老病残犯的考核成绩会比参加生产劳动的健康犯的考核成绩高,致使部分健康犯心态失衡。部分健康犯甚至企图以投机的方式蒙混过关,骗取病残鉴定,谋求坐享其成,最终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恶习。这些病相,归根到底是因为监狱无法对罪犯的劳动能力进行科学的鉴定。建议国家修改现行法律,设立专门经费、专门的协调机构,由监狱联合地方劳动部门,定期对罪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还原罪犯的真实劳动能力状态,有效地打击逃避劳动、好逸恶劳的反改造现象。

4、制定相对宽松的行刑政策、管控措施和处遇条件。

一是对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老病残犯制定宽松的减刑、假释政策。对老病残罪犯(不含自伤致残)依法提请减刑时,提请减刑起始时间和幅度,应当结合老病残罪犯的类型、学习和劳动能力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适度放宽。对符合假释条件、一贯表现较好、生活难以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罪犯(不含自伤致残),优先适用假释。二是改进老病残犯的计分考核办法,适当增大罪犯考核奖励得分,适当缩短老病残在狱内的实际服刑期限,降低监狱的徒刑成本,也能有效消除罪犯家属希望罪犯早日出监与监狱必须严格执行刑罚之间的潜在矛盾。从目前实践情况看,积极改造的健康罪犯基本上能够达到服刑一年挣够提请减刑一年的考核成绩(平均每月挣100分左右)。参照这个幅度,对于积极改造的老病残犯,按照每月挣到80至100分的标准,最终达到服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提请减刑一年的效果。三是对老病残废犯,适当放宽管理处遇。对于积极改造的,不管入监时间长短,参照宽管级的标准,可以享受延长会见时间和频率、增加亲情通话次数,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让老病残犯在希望和温暖中积极改造。

5、修订罪犯的保外就医制度,扩大病犯保外就医比例,是体现人道主义、降低监狱行刑成本的重要保障。

国家应该正视精神病犯问题。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一条明确规定,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但事实上,监狱对于精神病犯很少适用保外就医。一方面许多病犯无法获得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其家属也不愿意承担照管和治疗病人的沉重负担。监狱内关押的精神病犯有增加无减。精神病犯已丧失或者基本丧失服刑能力,在狱内长期借助戒具、控制带监管,给管理人员带来长期沉重的精神和物质负担,对其他服刑人员也会千万负面影响。鉴于此,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经费、专门机构(如精神病犯矫治院)对精神病犯进行管理。监狱应该联合精神病专科医院专家定期对疑似精神病犯进行鉴定。对于经过鉴定为精神病犯(有些在判决书中就有记载),应该放到社会上的精神病院或者精神病犯矫治院进行治疗和管理,免除刑罚处罚。这样既能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又能减轻监狱刑罚执行负担。目前个别省市探索设立精神病犯监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精神病犯的管理问题,但因为专业的医疗管理警察力量匮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监管难题。

目前沿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自1990年底实施至今,其法律依据《劳动改造条例》已经不复存在,实施21年间其内容没有做过调整。从执行情况看,老病残犯能够顺利保外就医的情形并不多。办法中规定的刑期执行条件,对于老病残罪犯来说,大多显得很苛刻。而且规定的疾病范围经常都是面临死亡危险的恶性疾病,没有对前期存在恶性征兆的隐性疾病纳入其中,有些病犯患有多种疾病,其综合症又没有纳入疾病范围,导致错过??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但在??疾病范围的老病残犯大多数都已经沦为“三无人员”,或者是家中无人愿意担保。监狱经常想方设法给家属亲友做工作,才勉强鉴定了《具保书》,但因为刑期条件不具备,能够正常批复的寥寥无几。我监2011年度上报了8名刑期相对较长的老病残犯(最长余刑17年半)的保外就医申请,仅批准了2名。偶尔遇到病情突然恶化,医院下达《危重病人通知》,确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省局才会启动“绿色通道”,临时批准危重病犯的保外就医。这些危重病犯,有的刚离开监狱就在返家的路途中死亡,导致“不死不保,一保就死”的窘境,导致监狱工作的被动。因此,建议对死缓、无期徒刑犯,只要裁定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三年(现有规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四分之一(现有规定为三分之一)以上,就可以考虑保外就医。同时重新确定《疾病范围》,适当扩大范围,对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疾病,可能导致恶性结果的也纳入到可以保外的范畴。尽可能过早办理保外就医,确保挽回病犯的生命,对监狱减负、家属尽孝能“一箭双雕”。

6、实现监狱医疗社会化,是有效保障老病残犯健康权益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成,医疗资源重新配置,社会医疗资源呈现相对饱合的状态。而监狱医疗的落后面貌尚无大的改变。监狱医院专业医疗人才短缺,医疗设施陈旧,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医疗经费长期不足,看病贵、看病难,大病治不了,手术上不了,一个罪犯生大病,花光全监区罪犯医疗费用,都成为困扰监狱多年的难题,也成为医疗法制化背景下监狱医院发展的瓶颈。多数监狱医院缺乏相关科室执业资格,监狱的医疗工作长期缺乏活力,关于罪犯的医疗纠纷已经屡有发生。因此,社会化就成为监狱医疗改革的必然选择。首先,要加强医疗经费的保障,尽量缩小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经费标准之间的差距。其次,以省、市、区为单位,试行系统内罪犯的大病统筹医疗,并参照医疗保险,建立罪犯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由国家财政、监狱和罪犯三方面出资的低水平、广覆盖的罪犯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甘肃省临夏监狱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该监狱自2009年5月起,与当地医保局签订了全体罪犯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按照当地居民参保标准,由监狱、罪犯或者亲属共同缴纳保险金,按每人每年缴纳60元的保费标准,享受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病犯在社会定点医院和监狱系统医院的门诊检查、住院治疗费用均按相关规定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报销的封顶线达50000元。既缓解了看病贵、看病难,病犯多的问题,也有效保障了罪犯的身体健康,稳定了病犯的改造情结,确保了监管秩序的稳定。

7、强化警察执法管理素质,加强罪犯感化教育

凡人皆有情。把情感的力量用之于对罪犯特别是老病残犯的改造,对于稳定罪犯的改造情绪、激发改造动力、积极投入改造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罪犯感化实施主体的监狱警察,除一般警察应有的素质能力外,必须具备有利于罪犯真善美品质和良好人格形成的特殊素质,重点如强烈的角色主体意识、积极平等的人性观、丰富浓厚的人文素养、健康高尚的价格形象、多种多样的罪犯感化能力。在感化教育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宽严相济、着眼回归的理念,通过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满足罪犯正当的需求,培育罪犯基本的健康的情感品质(如敬畏感、羞愧感、秩序感、感恩心、仁爱感、良心感等),提升罪犯作为人的价值及其精神境界。较之于关押一般罪犯的监区,老病残犯专管监区的管理警察更应具备优秀的品质、素养和能力。这就要求加强对警察的素质修养和执法能力的提升。其次要配足专管监区警力。老病残会经常出现突发病情,外出诊断、住院治疗人次较多,监管值班现场点多。根据基层监区警力配置不得低于8%的要求,并适当增加配置比例。笔者所在监区系组建两年的老病残专管监区,常押老病残约200人,近两年年均住院人数10人次以上,年均住院天数48天。按照罪犯外诊、住院期间的监管要求,至少要有3名警察押送和监管,监区警察不得不放弃休息。监狱、社会医院两地“连轴转”,精力不济,严重威胁着警察的健康。再次,要切实保障老病残专管监区警察的健康权益,提供优厚的待遇(如每半年体检一次、每年疗养一次等),打破目前“闻病残色变”、无人愿意去老病残犯专管监区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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