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不合法性(“世界无童工日”的法官九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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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的使用不仅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而且威胁到他们的身心健康,极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Q1
“世界无童工日”的由来?
“世界无童工日”起源于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会议决定将每年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Q2
什么是童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除外。
Q3
雇用童工有什么危害?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长发育成熟,过早参加工作,承受高强度的劳动,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Q4关于禁止雇用童工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下同)第二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Q5
假期勤工俭学属于童工么?
实践中发现,快递公司、餐饮公司、安保公司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居多。值得注意的是,如有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利用寒暑假,以“勤工俭学”、“暑期工”等名义进行有偿务工的情况,也构成前述的非法用工行为。
敲黑板,奶茶店、咖啡店等雇用未满16周岁学生当暑期工等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哦~
Q6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7
童工自愿工作、“误用童工”是否违法?
国家明令禁止招用童工,即便是童工自愿,也不能录用童工作为员工。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同样构成非法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有对员工信息的严格审查义务,除非当事人伪造身份,经过严格核实没有发现,否则不是误用,依然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Q8
为童工介绍工作会得到什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童工介绍工作。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Q9
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该怎么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童工线索、相关行业监管漏洞的,可以视情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或发送司法建议;对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我国法律对雇用童工的行为绝对禁止,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强制保护。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在家庭、学校、社会的呵护下,接受良好教育,通过成长积蓄能量,为将来走向社会施展自己的才华储备足够的知识和力量。
孩子们,在十几岁的年纪,就是应当享受“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的美好时光。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切不可为提早“养家糊口”而陷入童工的泥淖。
对用人单位、中介机构而言,非法雇用、介绍童工,行为危害大、法律责任重、违法成本高,切莫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违法雇用童工。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杜绝非法雇用童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