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论文的枪手(枪手代写论文的法律后果)

2023-09-13 02:4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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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论文的枪手

一个巴掌拍不响,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写手和被写手,都有过错。违背学术诚信、公诉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难道只有枪手一方吗?没有需求,何来买卖?判决合同无效,简单粗暴驳回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一、枪手代写论文的常见纠纷

论文代写,通常涉及两类争议:

1. 枪手起诉被代写人,要求付费。本案略有不同,类似“发包”。

2. 被代写人找枪手,要求退费。(如后文案例)

两类纠纷,裁判规则相同:

委托合同中约定代写并发表论文的内容违反了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合同无效,简单粗暴驳回诉请,不符合《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论文代写合同,可归类为民法上的委托合同。合同发生纠纷,裁判思路应该包括两方面:

1. 合同是否有效。

2. 如果合同无效,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效力已经有答案了。有争议的是,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包括:

1. 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枪手拿到钱,钱要返还。拿不到钱,法院也不管。

不可否认,枪手对其代写的论文,享有知识产权。

被代写人获得的知识产权利益,又当如何返还?

现实生活中,有时返还财产并不具备现实条件或者没有必要或者返还财产成本过高,会造成资源的进一步浪费,此时应当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得利益,因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此时应向对方折价补偿。[1]

由此可知,知识产权不具备直接返还的可能性,应折价补偿。如何补偿呢?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2]

被代写人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败坏学风,违背学术诚信,法院完全驳回枪手的诉讼请求,就是在鼓励被代写人不劳而获。

双方皆有过错,各打五十大板,该退的退,该返的返,该折价补偿的,还得折价补偿,这才是合理的法律逻辑。

法院应主动向双方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抗辩。即便被告未就合同无效的相应后果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相互返还事宜作出裁判。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返还或相互返还事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如果返还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3]

三、司法判例:李某诉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因单位评职称需要发表论文,便花钱联系写手代写,孰料竹篮打水一场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论文发表费并支付利息。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发论文协议无效,且被告余某应返还原告李某164020元。

自2017年6月起,李某与余某陆续通过微信和QQ邮件等方式进行协商,双方约定余某按照李某的要求为李某在某杂志上代写并代为发表一篇SCI医学稿件(论著),文章在2017年7月5日前杂志社官网上查到;李某向余某支付164020元。期间,李某依据约定,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向余某陆续支付了164020元,但余某未如期在约定的杂志上为李某发表SCI医学论文。李某要求余某返还上述款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委托被告余某为原告李某在杂志上发表一篇SCI医学稿件(论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报酬,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李某为单位评职称需要找他人代写代发论文,被告余某受托处理论文代写代发事宜并谋取不当利益,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某对委托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余某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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