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 如何理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2024-01-02 04:1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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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理论

在1990年的一天,当加拿大政治哲学家维尔金力卡(Will Kymlicka)为这个学科撰写介绍时,他不由得由心的发出感叹“这是被大家所公认的,规范政治哲学(normative political philosophy)的重生起始于1971年约翰劳尔斯《正义论》发布的那一天。

约翰劳尔斯(John Rawls, 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伦理、政治哲学家,曾于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作品。

诚然,约翰劳尔斯的《正义论》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二十世纪后半叶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在于其对于【公正】的深刻见解以及对于【道德应得】的反对。

在此回答里,我将:

1. 介绍约翰劳尔斯《正义论》的前提假设与他提出的公正的两个原则

2. 浅谈劳尔斯对于【道德任意性】的看法

3. 浅谈他人对劳尔斯【差异原则】的质疑

4.浅谈劳尔斯对于【道德应得】的反对及其原因

John Rawls

劳尔斯认为正确的思考公正的方式,应是想象人们在一种【初始平等】(The original Position)的状态下会一致同意什么原则。

为了能够达到【初始平等】的状态,劳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

什么是【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无知之幕为劳尔斯提出的一个虚拟状态,即在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将被夺取他们对于自己,他人,社会以及历史的知识。他们不再知道自己的性格,喜好,种族,性别,信仰等。但是他们仍然知道一些他们共同拥有的利益,以及一些基本的关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劳尔斯认为只有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们做出的判断才是不偏向任何偏好的。

在【无知之幕】立起后,人们将被展示从传统的社会和政治哲学中存在的对于公正的理解,并被要求从这一系列对于公正的理解中,选择最能推进他们共同利益的理解。

劳尔斯认为,人们在这样的假设情况中会选择出两个原则

●First Principle

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total system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system of liberty for all.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

●Second Principle

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 they are both: (a) 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 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and (b) attached to offices and positions open to all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a)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b)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

劳尔斯并非随意提出【无知之幕】这一假想状态。它背后代表了劳尔斯对于公正的看法,即收入与机会的分配不应基于在道德层面上随机的因素

劳尔斯通过【封建制度】社会,【自由意志主义】社会,以及【唯才主义】(meritocracy)社会为例,解释了他这一观点。

首先劳尔斯认为【封建制度】社会是不公正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收入、财富、机会以及权力的分配完全基于一个人随机的出生。如果你碰巧出生在了贵族家庭,你就拥有了比出生在平民家庭的人更多的权力和地位。但是问题在于一个人的出生是完全随机的,并且ta的出生和这个人本身没有关系。

【自由意志主义】社会在某些方面弥补了【封建制度】社会的道德随机性

在【自由意志主义】社会里,每个人都被赋予了法律层面平等的权力,并且收入与权力的分配取决于【自由市场】(Free Market)。【自由市场】提供给了每个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权力不再被出生所决定。但是,劳尔斯指出,哪怕在【自由市场】这一系统里,每个人也是不平等的:出生在更加富裕的,更有社会地位的家庭的小孩比出生在贫困,缺少教育背景的家庭有明显的优势。如果【封建制度】社会是一场一出生就决定名次的跑步比赛的话,【自由意志主义】社会就是一场一出生就在不同起跑线的跑步比赛。尽管相较于前者更加平等了,但是也没好到哪儿去。因此【自由意志主义】社会也在不同程度上基于道德随机性(小孩出生在的家庭)分配收入和权力。

【唯才主义】社会看上去弥补了【自由意志主义】社会的不足。在【唯才主义】社会里,每个小孩都会获得相等的教育机会,因此无论一个人的出生,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也可以与一个富裕家庭的孩子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除此之外还有幼儿营养项目,医疗保健项目,职业培训项目等一切能够将所有人——无论是什么样的出身——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措施。在【唯才主义】看来,【自由市场】所决定的人们的收入,权力的分配是公平的,只要所有人都能够有相等的培养他们才能的机会。也就是说,只要所有人都在同一起跑线开始比赛,最终他们的比赛结果必定是公平的。

这听起来确实很公平了,因为它指向了我们倾向于默认的关于公平的定义:即【公正】就是得到每个人应得(deserve)的。而同时我们也倾向于认为当所有人都能够得到相等的机会时,他们通过自己的双手得到的收入和权力就是他们“应得”的了。

然而,劳尔斯认为,这样依然不能称之为公平。就好比跑步比赛这一比喻,就算所有人都在同一起跑线开始,比赛的结果依然是显而易见的:跑得快的人将会获胜。但是劳尔斯认为在这一比喻中“跑得快”的人之所以“跑得快”,不能全部归因于这个人:

“Even if it works to perfection in eliminating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contingencies, the meritocratic system still permits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and income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natural distribution of abilities and talents”(哪怕它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社会随机性,【唯才主义】体系依旧将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基于自然对能力和天赋的随机分配上)。

换言之,跑步比赛拿了第一名的这个人,尽管所有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并且有着相等的资源,仍然无法说第一名是自己“应得”的:他跑步快不仅仅因为他个人的勤奋训练,更有他跑步快的天赋。而这个天赋是不取决于他本人的任何作为的,是一件完全随机的事情

更直白来说,劳尔斯认为那些在【唯才主义】体系下的【自由市场】里依靠自己获取高收入和财富的人,仅仅不过是“碰巧”获得了某些特定的天赋与才能,并且“碰巧”出生在一个看重那些特定的天赋与才能的社会。因此,他们并不能说自己在道德意义上“应得”他们所获得的成就。

归根究底,劳尔斯认为没有一个名义上绝对公平的社会体系。就算有这样一个社会,它也是建立在拥有这些特殊才能的人的痛苦之上的,因此没有人会选择。

由此,劳尔斯得出【差异原则】的结论,即差异可以存在,只要这种差异产生于一个整体而言对最差阶级有利的系统。尽管这听上去非常有说服力,很多人对【差异原则】产生了各种质疑。

正义女神

在这一章节里,我会简单介绍两种最常见的对劳尔斯【差异原则】的质疑以及他的回答。

质疑一:激励(Incentives)

如果在【差异原则】下,那些拥有特定天赋的人只能在一个整体而言对最差阶级有利的系统中得益于他们的天赋,他们不会选择消极工作吗?既然无论他们再努力,他们所带来的效益都将以整体而言对最差阶级有利的方式再分配,他们为何还努力工作?

劳尔斯解释到,在【差异原则】下,收入不平等是被允许的,目的在于刺激这些拥有天赋的人努力工作。也就是说,这些拥有天赋的人会拥有比没有天赋的人更高的收入,以此来保证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前提条件为社会需要这样的刺激来帮助大多数的最差阶级。

质疑二:努力(Efforts)

劳尔斯反对【唯才主义】对于正义的理解,基于“人们的天赋才能并不归因于他们自身”这一原因。但是那些有天赋才能的人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才开发出他们的潜能,就像篮球传奇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苦苦练习他的投篮一样。难道他们不能说他们所获取的成就是他们“应得”的吗?

劳尔斯解释到,其实努力本身也是随机性的产物,因此就像天赋才能一样,人们不能将其归因于自身。一个人愿意付出的努力也取决于ta的能力,技能,以及其他可选的选择。

在这一部分中,我将主要引用劳尔斯在《正义论》中的段落来解释他对【道德应得】的反对。之后,我将尝试解释他这一结论背后的两个原因。

究其根本,劳尔斯认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不应该用一种【道德应得】的视角来考虑。他承认这是一种违背人直觉的结论:

“There is a tendency for common sense to suppose that income and wealth, and the good things in life generally, should be distributed according to moral desert. Justice is happiness according to virtue... Now justice as fairness rejects this conception”

劳尔斯通过质问其最基本的前提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唯才主义】对于【公正】的理解。

We do not deserve our plac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native endoWments, any more than we deserve our initial starting point in the society. That we deserve the superior charactrer than enables us to make the effort to cultivate our abilities is also problematic; for such character depends in good part upon fortunate family and social circumstances in early life for which can claim no credit. The notion of desert does not apply here.(A theory of Justice, Sec. 17)

劳尔斯对于【道德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基础”的反对基于两点:

一、我们的天赋才能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我们自身

二、一个社会在任一时候所看重的特质都是道德随机(morally arbitrary)的

正如之前的跑步比赛的例子,第一名所获得的收入与成就并非【道德应得】,因为 :

(a) ta的跑得快的天赋才能不能完全归因于ta自身

(b) ta所处在的这个社会看重跑步速度,提供跑步比赛的机会是在道德随机的

在此篇回答里,我首先了介绍约翰劳尔斯《正义论》的前提假设与他提出的公正的两个原则;接下来简单介绍了劳尔斯对于【道德任意性】的看法;之后简单分享了他人对劳尔斯【差异原则】的两大质疑;最后,简单介绍了劳尔斯对于【道德应得】的反对及其原因。

作者:Leo

参考资料: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original-position/#VeiIgn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desert/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Michael J. Sandel,Justice: What is the right thing 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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