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文1500

2024-01-24 07:3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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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论文

夫妻财产制主要探讨的是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同时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又被成为“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虽然较之从前已经有了极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大

前言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的最基础部分,该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发生着改变,建国前我国主张“夫权主义”,建国后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但事实上却是夫妻财产一体化,究其原因主要是财产极端缺乏造成的。直到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才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归属、使用等问题,但还存在着缺乏相关具体操作的情形,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找到合理、妥善的解决方法,以期达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局面。

第一章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与种类

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涵盖大范围适用对象的重要财产制度,是夫妻二人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体现,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关键构成部分,其内容包含了:对夫妻财产的一系列属性的处置方式,二人的债务权限,日常生活开销义务,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归属和分割,对外财产权限等。

自建国以来,在我国冠以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过程是在逐步完善的。早在1950年,《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一般共同制适用于夫妻财产制;而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限定了共同制适用的时机,即法定婚姻后所得,这被法律许可为夫妻财产制,值得说明的是,该法指出二人财产可自行协商,换个说法就是:夫妻财产既有法律硬性约束也可自行协商。目前,我国所施行的夫妻财产制遵循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多种财产制并行适用,这包括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国内婚姻法学界普遍认可此种分类形式。

第一、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一种,在我国有其自身的定义,特指法定许可的婚姻后的财产所得遵循共同制原则,通俗的讲就是婚姻关系维持这段时间内,夫妻个人或二人的财产收获归两个人共同所有,当然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在该范围内。在实行该种制度的前提下,组成夫妻关系后,个人或者双方的财产收获,二人都拥有等同的所有权,形成二人共同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该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夫妻二人的本质关系,但在其内容上削弱了二者作为个体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眼下的经济背景形势下,当前的婚姻法仍将双方在社会关系中充当的角色及民族特点、传统观点视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第二、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我国早在2001年新立法的这样一种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它对夫妻中一方独自享有的财产作出了特殊的约定。它不主张夫妻间存在任何方式的财产共有,又被称作是夫妻特有财产制。但凡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独自享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都由其本人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且个人独自在婚姻期间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解除而发生所有权变化;当该财产的所有者生亡,该财产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约定财产制,是这样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缔结相关契约,对结婚前和结婚后的所得财产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及相关债务权限和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这项制度是那些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财产归属问题的补充。根据民事法律的实行宗旨,该制度的优先级高于法定财产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要夫妻缔结的契约合法,就以该约定作为法定裁决依据,倘若没有,则依照相关立法程序执行。该财产制度是未来社会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趋势所在,其能在极大程度上保障财产的所有权,使得财产所有者的享有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目前,我们国家所实行的婚姻法有意识的放宽了上述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相当大程度上使其得到增强和完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作为夫妻财产制的主体。夫妻财产制只适用于具有法定夫妻关系的当事主体,其它任何不经法定认可的“夫妻”财产关系,如同财共居等,该制度是不适合也不予支持的。

第二、夫妻财产属性不唯一,既有人身性又有财产性,且后者属性隶属于前者。如果说男女双方没有夫妻这层关系,那么就没有夫妻财产制这一说法。所以,我们可以认识到夫妻财产制的特点不只局限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上,同时,其特点还在于可变,即当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关系也不复存在。

第三、夫妻财产制的民族特征、历史渊源及地域性特点明显,这是由于夫妻财产制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并受到其它众多社会性因子的综合影响。一个国家的立法初衷,在极大程度上会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婚姻家庭法是所有法律中,受传统文化因素影响最大的,虽然我们立法时也注意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广泛吸取了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立法做法,但对于婚姻家庭法而言,仍极大程度的存在我们民族自身的文化特点。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要构成,在进行其方式选择上,要综合一个国家的历史渊源而并不是一味靠立法准则要进行立法。

第二章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当前实行的《婚姻法》的有关章条内容分别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些就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组成内容: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含义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也被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在夫妻二人结婚前后都没有对二人的财产关系进行契约缔结,或者是即使缔结了也是无效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来进行财产制度的约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关系维持这段时间内,夫妻个人或二人的财产收获归两个人共同所有。同时,在现行婚姻法的第17条中,对共同财产的相关范围进行了例证性约束。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含义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具有法定效力的夫妻,这是由于夫妻所得财产不包含除他们自己之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和婚前夫妻其中一人的个人所有财产。所以,法定夫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第二、所谓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双方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定程序进行婚姻缔结,直到夫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而被解除或自动停止的这段时间内,通俗的讲就是,从依法领取到结婚证那一刻到离婚生效或者由于其中一方身故而婚姻自动终止之时的这段时间,包括当事人只要取得了结婚证,不管二人有没有一起生活,及离婚判决生效之前的这段时间。另外,关于上面所提到的夫妻关系存续,是指夫妻关系被法律所认可而存续,而没有被法律认可的,不能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界定,比方说,二人虽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宣称并一起生活,但没有取得结婚证,即没有被法律认可的这段时间;双方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又一起生活的这段时间;另外就是虽然双方进行了登记结婚,但由于与法定结婚条件相背,宣告婚姻无效,这些时间段都不能算作夫妻存续期间的范畴,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能被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所谓的所得财产是指在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时间段内,所获得的财产权,这里的获得财产权并非指要对某一财产进行实质性的控制或占有。当有这样未被实际控制,但是被占有了的财产,仍可以界定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是对于那些不管是夫妻一方占有还是都占有且没有获得财产权的财产,其是否能被界定成夫妻所得财产,与是否合法没有关系,因为并有取得财产的财产权。这里所讲的所得包含三个方面,即丈夫所得、妻子所得及夫妻二人共同所得,但不包括婚姻法有关章条指出的夫妻个人的专有财产,虽然这个财产是存续时间内所得,然而该法已将此明确成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界定成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是对财产权的获得,针对不同的财产权利的获取,要以对不同财产权利的移转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且是没有份额多少之分的,在它被实行分割以前,每一笔财产,二人都享有一样的共同所有权,如共同占有并使用的权利、取得收益并处置的权利。当将夫妻共有财产跟其他一般共有财产作对比时,他们间存在的差异是很明显的,前者的权利的享有是以身份为前提的,是二人间的特殊夫妻关系才能产生的,而后者所描述的财产共有关系大都是在合伙投资、合伙经营及一起付出劳动的前提下,才产生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时,对于财产的来源及个人贡献的多少不能作太多关注。当然,我们对来源及贡献作合理的考量是应该,但如果过多的对此予以重视,而忽略了共有财产的身份特性,这是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的。

第五、共同财产的意思就是夫妻双方对对该财产拥有同样的处置权,在婚姻续存期间,不管它是源自于那里,只要是合法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不管夫妻中的哪一方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度要大一些,他们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都是平等的,它体现了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

1.双方在对待共同财产这一块,拥有绝对平等的权利,不管该笔财产是男方赚的还是女方赚的,只要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不管他们对这笔收入的贡献度大小,他们拥有绝对平等的权利来处置这笔共同财产,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不管是哪一方,都不能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的处置这笔财产。

2.夫妻在处置共同财产的时候拥有绝对平等的权利,但是它并不是说在夫妻离婚时平均分割这笔财产。婚姻法中规定,如果双方针对共同财产协商成功时,就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分配;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原则上会相应的照顾女方以及孩子的权益来进行合理的分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虽然要坚持男女,但是还是应当相应的考虑弱势一方,比如妇女、儿童等,通常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基本上不会出现均等的情况。

3.夫妻双方不但拥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共同承担义务。比如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共同债务,那他们首先应该把共同财产用来还债,对孩子的责任也要共同承担。

二、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含义

个人特有财产指的是财产只归属于夫妻中的一方且不属于夫妻共有,其范围被约束且明显小于共同财产。其体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所有,二种是双方约定的特定所有。其中的预定特有,是指婚姻中的双方通过协商确认双方各自要留有的财产,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第18章条中的规定,是属于前一种,是指夫妻间财产遵循法定共有财产制的前提下,婚姻中双方可以依据有关法规留有各自所有的财产,并对该财产享有其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在进行本条规定的财产制度的认知时,要认识到它和分别财产制的区别,虽然说前者也可归属在分别财产制一类,在其法律有效性上与分别财产制的一系列规定相适应,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区别,前者的财产是在后者的基础上所特有的;而后者中所指的财产是所有的夫妻财产都归二人各自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下面将仔细描述了哪些范围适用于个人财产: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只把夫妻共同财产纳入进婚姻法中,而不涉及到婚前财产。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虽然它本是婚前财产,比如房子等拥有很大价值的资产,但是在结婚以后,夫妻双方都在使用、经营它长达8年以后,就可以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而价值较高的生活资料则不需要八年,只需要使用了4年就可以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从这里我们看出,婚前财产具有时效性,婚前财产超过了一定的时间就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2、法律规定,夫妻中的任意一个因为身体问题而得到的相应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补贴时,如果该笔费用主要是为了恢复其身体或者是为了他在受伤这段时间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发放的,该笔费用就只能够属于个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夫妻婚姻关系解体,而此时另一方对这笔资金有使用权,那国家所设立的赔偿金就起不了应该起的作用,对残疾方或者是因为某些原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这一方可以说是第二次伤害,再加上我国的经济状况距离发达国家还有很远的距离,因此,对此类身体遭到损害或者残疾人的赔偿金额仍然较少,所以,该笔费用不能够被当做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够属于个人财产。

3.如果该笔财产来源于遗嘱或者是合同里明确说明,那它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个人财产。

4.夫妻之间谁的生活用品就属于谁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对他们婚前财产或者是结婚以后的财产进行规定,通过这个协议我们可以判断该财产的归属权属于哪一方,它的管理权属于哪一方,它的使用权属于哪一方,以及它带来的收益属于哪一方。具体范围如下:

1.婚前约定财产

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哪些?它指的是夫妻中的任何一个人在结婚以前就拥有的财产。不管所有者有没有真实占用财产,它以及带来的收益都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必须要是合法的财产,具体来源有积蓄、知识产权、遗产继承等等。必须要进行书面确定才能够判断其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个地方所说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续存间取得的合法财产,财产不再只是金钱,还包括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比如:通过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到的财产、共同财产的收益、捡到的遗弃物等等。

判断夫妻关系续存过程中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主要看《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涉及的规定。

第三章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

夫妻财产既包括夫妻个人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它不但和夫妻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同时还紧密的和第三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法律法规对该对此有一个详细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婚姻法没有何夫妻财产有关的规定,因此在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进行分割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审判依据。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支撑,导致了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的制度明显要完善的多,比如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它强调双方在进行财产协定的时候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也就是我们说的公证人,同时夫妻双方都必须是出于自愿,表示同意协议上的所以内容,并且公证人要在上面签字确认,在结婚以前该协议就要被送至相关机构。我国规定,不管是在结婚以前还是在结婚以后签订财产协定,都必须要在相关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是公正。

三、缺乏非常财产制的规定

非常财产制是指在非正常的环境下,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使用适合的财产分割制;夫妻中的一人向法院申请时,然后有法院宣判,此时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法不再适用,而使用分别财产制。我国目前的婚姻法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应该使用哪一种财产分割法。虽然我国现在的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如何分配财产做了比较详细的描述,但是在婚姻续存关系中却没有详细的描述应该怎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如果任意一方有合理的理由提出分配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比如两个人长期分居以致于双方之间不再有感情了;另外一个人不经过他的同意过度消费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时,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判决的支撑,就导致了只能够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财产分割,但是,这样做对婚姻的影响非常严重。

四、请求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有待完善

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经济条件较好,而另外一方的生活非常困难,那困难方就可以申请获得另外一方的帮助,我国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遇到该问题的时候,补偿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因为很难制定一个标准对其进行量化。

第四章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给出了下面几点意见:

一、增加夫妻财产方面的通则性规定

法律规定,不管是夫妻中的男性还是女性,都有责任认真维护好家庭,不管是哪一方,都有义务承担家庭的日常开销;夫妻双方都有权利知道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负债情况,尤其实共同财产的收入和支出;双方都有权利合理的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中一个故意损害对方的财产或者是无意但却给对方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害时,就有义务赔偿该损失。如果夫妻双方仍然有财产纠纷,他们都保留着诉讼的权利。

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很多学者对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婚前财产增值问题持有自己的想法。有的学者认为,婚前财产是属于自己的特有财产,它并不是单独的类型;所以,婚前财产产生出来的孳息只能够按照其本质来分别对待。比如不需要任何投入所产生的收益可认为是个人财产,比如存在银行得到的利息等等;如果是两个人都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产生的孳息我们则认为是共同财产;还有一种是天然孳息,比如粮食等等,我们把它当作是共同财产。换句话来说,不管是法定孳息还是天然孳息,只有投入了时间或者是经历的都属于共同财产,反之,没有投入时间或者是经历的则属于个人财产。简单点来说,法律应该规定:如果婚前财产在对方的共同努力作用下产生了孳息,该孳息就为共同财产,反之,婚前财产的孳息没有在对方的作用下就产生了,则被认为是个人特有财产。

第二、在婚姻的续存期间产生的作品即使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实现相应的经济效益,法律仍然规定它是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它在将来可能产生的效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作品产生的效益不是和作品的产生在同一时间,因此法律还规定:当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对作品即将产生的收益进行估计,其中一方可以向另一个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该作品可能产生的效益不容易被估算出来,则可以等到它真实产生效益的时候在进行分配。

第三、法律应该针对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进行明文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具有同等支配共同财产的权利;不管是哪一方想要处分共同财产时,都必须要遵从对方的意见;双方都有义务去保护对方的个人财产。

第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在双方的婚姻续存期间取得了额外的财产,而该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是属于哪一方的,此时就可以判定它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进一步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双方不仅可以在结婚以前也可以在结婚以后对自身的财产进行约定;同时,如果他们在结婚以前约定双方财产,那么此约定会在他们办理结婚证以后立马生效;如果他们结婚以后再进行财产约定,那么生效的时间时间在签订财产协议以后。由此看来,该制度说明了我国婚姻法中的财产约定非常严谨,完善了过去关于夫妻财产不全面的缺点。

第二、在对财产进行约定时应当规定它生效的条件。比如:双方签订财产约定的时候不能够由他人代理,同时他们还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也必须要符合社会的基本风俗,不能够为了躲避本应该承受的债务问题;在签订约定的时候不能够因为是因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被迫签订该协议,同时签订的内容应该准守公平的原则;如果上面的任意一点没有满足,该协议都被视为无效。

第三、如果要想确定约定的效力,婚前财产就必须要在结婚以前向相关机构申请财产备案,此时应当提交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同时还需要把财产的明细列出来;婚后如果想对财产进行约定,就应该到相关部门对约定财产进行公证;如果财产协议上面的协议可以对外公开,第三人可以在办好相关手续以后进行查看。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就起了效力。不管是双方中的哪一方在和别人进行交易的时候,都用当如实告诉别人关于他同配偶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因为没有告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四、如果双方要进行财产约定,就要求相应的变更手续、撤销手续更加完善。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想要变更或者是撤销之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吗,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同时必须要通过文本进行;如果想要对结婚以前签订的财产协议进行撤销或者是变更,就必须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想要对婚姻续存期签订的财产协议进行更改或者是撤销,就必须要回到第一次公证的地方进行第二次公证;如果没有按照上面的方法去变更或者是撤销财产约定,该行为视为无效。因此,我国目前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算是比较完整了。

四、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首先,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之间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姻持续中,个人的债务都必须要个人偿还;如果该债务发生在婚姻的续存期间,个人的私有财产不能够完全偿还个人债务时,应当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权人有权利对其追还欠款。

其次,新《婚姻法》应当提出,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如果共同财产不能够完全偿还共同债务时,应当使用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来还账,之后他可以向另一半追还账款。

第三、当夫妻离婚的时候有签订怎样负担债务的协议,或者是法院规定夫妻在离婚后怎样分配债务,此时效力就对债权人不起作用,意思就是债权人对夫妻中的其中一方享有追债的权利;

五、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考虑到我国很大一部分夫妻基本处于长期分居的状态,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个群体的债务问题和财产问题进行考量。虽然夫妻处于分居的状态,但是这段时间内,他们之间仍然是夫妻关系,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夫妻续存期间的财产以及债务就应当准守国家财产制度。根据前面所描述的,由于其特殊性,我建议应当针对夫妻分居时的财产和债务建立一个非常法定财产制对其加以规范。该特殊的财产制指的在夫妻分居时期内,各自的债务属于自己的,配偶不承担责任,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但是这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每个人都有权利来支配。

结语

本篇文章主要根据2001年的《婚姻法》来探讨目前关于婚姻财产的相关制度,首先对婚姻阐述了什么是婚姻财产制,然后对其进行进行详细分类,其次分别对各种财产制度进行深入解读,分析了他们的内涵,最后找出目前我国婚姻法仍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决的建议,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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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淑君.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J].学术交流,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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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龙陈.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J].学法律适用,2001(7):24-26.

[7]丁淑君.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J].法制博览,2018(9).

致谢

大学的时光匆匆而过,在论文完成之际,真诚地感谢在这些年的大学生活和学习中给予我指导、帮助的导师和同学们。由于学识浅薄、时间紧迫,我深感论文所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远没有说通、说透,相关论证也不够充分,文章尚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但正因为留有这样的缺陷和遗憾才会使我更加努力地加强理论学习,以期下次能够做到尽善尽美。

衷心地感谢我的导师刘晓平老师。从刘老师的身上感受到的开放的思维、进取的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与包容的思想,令我受益良多。感谢刘老师的信任与宽容,允许我在自己感兴趣的学科上作一些粗拙的探索,亦感谢她,在我裹足不前之际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为我带来继续前进的动力和勇气。师恩难忘亦难报,只有深深地铭记于心!

感谢我的同学们,在这些年的校园生活中我们结下了深厚同窗情谊,一起学习、共同进步,也曾为一个学术上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也曾有生活上的互相鼓励与支持,是人生中美好而难忘的回忆!

感谢我的父母,他们以世界上最博大、深沉而包容的爱在背后默默地支持我,给我动力和情感的支撑,使我在人生的路上总是有着不竭的精力和前进的勇气。

马上要开始人生新的里程了。几分忐忑几分激动几分欣喜几分渴盼,无论将来如何,我都会坚持我得理想,我的信仰,在未来的工作中去不断克服困难、争创佳绩,以回报我深爱的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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