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务员的制度的论文 论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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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公务员制度;录用制度;法律法规制度;考核制度
1概述
1.1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背景
在我国古代,在封建社会就形成了一整套在当时世界上最完备、最庞大的官僚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制度,而且还积累了大量的吏治和治国安邦的经验。我国古代对官员管理的制度上,主要包括:任免铨选、考课奖惩、监督弹劾以及职官的休致。这种制度一直沿用了1300多年,其中影响最大是“源于汉魏,肇基于隋、确立于唐”的官员选拔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也成为西方文官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在1570年之后的300年间,仅用英文出版的有关中国政治制度和官吏制度的书籍就有70余种。在外邦中有许多刊物都是介绍中国的官吏制度。美国人事管理总署署长卡艾伦•坎贝尔应邀来中国讲授西方文官制度时说道:“当我接受联合国邀请来中国向诸位讲文官制度的时候,我是感到非常惊讶的,因为在我们西方的政治学教科书中,当谈到文官制度时,都把文官制度的创始者归于中国”。20世纪初,科举制在中国寿终正寝。而20世纪末,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为克服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种种弊端,为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府管理现代化的需要,中国开始了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2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过程
首先是理论准备阶段(1985年-198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一些改革,提出领导干部的“四化”方针,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废除领导干部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1985年,《国家工作人员法》草拟出台;1985年-1986年,这一草案被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xxxx各部门中,也就是说,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是试点;在接下来的一年,两个重要城市—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这两方面的试点力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推广这一制度提供经验。
第三阶段是全面实施阶段(1993年-2006年)。对于1993年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强公务员制度的法规建设,我国出台了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在1995年2月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之后又在2000年6月由中央批准并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紧接着是2002年4月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公务员制度。经过短短15年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实现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
1.3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1.3.1有利于实行干部分类管理
国家公务员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是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不仅可以对政府系统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区异归同式的管理,而且可以有效地区分行政系统公务人员与党群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其它系统的干部之间的关系,使各系统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各有特色的干部管理体系,以避免过去存在的由于各类干部待遇标准不一而引起的相互攀比之风和一切向“行政”看齐的“官本位”思想的出现,从而有助于改变以前用党政干部的单一化模式集中统一管理所有干部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对于行政系统来说,在区分类别的前提下建立合理的职位、职级、职等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有利于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行科学的管理。
1.3.2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在政府机关中还存在相当严重的机构臃肿、层次过多、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要改变这类现象,必须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保证政府行政人员的精干、高效、优化,卓有成效地完成行政使命。通过公务员制度规约各级公务员的行为,明确各层级的职责权利关系,形成强有力的行政指挥系统,推动行政体制的高效运转。
1.3.3有利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是目前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干部队伍的一个突出问题。而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机关的廉政间题.通过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考核、奖惩、回避、纪律等进行立法,对公务员的民主监督以及政务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这对约束公务员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防止不正之风等,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并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公务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
1.4国家公务员的含义和范围
1.4.1国家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e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西方国家的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用的担任其政府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务员在不同的国家其相关称谓以及外延范围都不尽相同。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xxx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4.2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中国公务员范围主要是依据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中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确定的。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也有所变化。当前中国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分别是中国xxxx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xxxx(主委)、专职(驻会)副xxxx(副主委)、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此外,基于现实管理的需要,中国还有一部分人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但依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二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是经有权机关批准。对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专门性规定出台前,作为过渡,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哪些团体参照以及如何参照公务员法执行。
1.5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政治”的产物,不搞政治“中立”主义。必须“坚持XXX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组织上保证XXX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使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
第二、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政治与行政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必须同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紧密结合,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尤其应切实地搞好政府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扶值,搞好宏观经济调控.
第三、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一制度是XXX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是按照XXX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重要干部,都要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决定,依法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各级政府任命。
第四、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这与西方公务员制度强调“功绩至上”原则的特点明显不同。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和晋升,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又要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这同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竞争考试的内涵是不同的。
第五、我国的公务员不搞西方国家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相区分的模式。在我国政府机关中,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在产生方式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所有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党和政府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既懂政治,又懂业务。公务员之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互相转化。
第六、我国的公务员必须接受系统的政治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必须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xxxx思想的教育,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xx思想,作为公务员的义务。对公务员的培训,必须坚持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公务员中的党员和积极要求入XXX同志,还需要进行党性知识方面的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党性,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
2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2.1职位分类
强调职位分类,就是把公务员的在本职工作中的实际业绩作为考核公务员的标准,并以此衡量其工作能力的强弱、贡献的大小,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工作实绩的原则,有利于激励公务员发扬创造精神,以求进、务实、高效和敬业的态度来搞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努力争取优异的工作成绩。同时也可以避免考核评价工作中的凭印象、看表面、偏听偏信等主观主义的弊病,从而真正实现人事考评的公正与公平。
2.2竞争激励
竞争激励原则是新时期人事管理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公务员制度中,贯彻竞争激励原则,有利于实行“公开、平等、民主”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同时,在公务员职务升降方面贯彻竞争激励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克服论资排辈、任人唯亲、压抑人才的现象,使优秀人才在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保证公务员队伍总体素质在“竞先激励,能者为上”的动态变更过程中不断趋于优化。
2.3义务与权力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一般来说,法规和实际操作中,各国都力求公务员有的权利和其应履行的义务之间的平衡。因为有个人权利这样的价值诉求,所以各国更注重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强调建立公务员上诉的规定和建立权益保护机构。
2.4管理机构
依法管理原则是现代人事管理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应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直至辞职等,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其次,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必须依照法律,依法行政。公务员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或违反法律的规定,那就构成了违法读职行为而受到制裁,同时,每一个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待遇,并受法律保护。
3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流程
3.1录用、任免与培训
公民有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参加公务员考试,公民享在平等的竞争的条件下,在同等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因性别、种族、背景、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公共信息,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招聘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广泛选择优秀的人才。只有鼓励竞争,使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国家公务员招聘,所有通过组织考试,实行差额竞争,根据预定的排序结果,使最优秀的人被录用。
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其工作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务员采取有计划地组织培训。种类有新手培训、资格培训、转任培训、在职培训。我国公务员培训有员工培训、规范化培训、分类分级培训特点各种形式的培训。
3.2考核、奖励与纪律
考核体系的规范性、可行性。公务员考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做好考核工作,西方国家都很重视确立公务员考试制度。各国政府对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形成统一的制度,一般在国家公务员总法中都有规定,不少国家还有单独的考核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公务员考试的过程,通常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平等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等等。
3.3升降、交流与回避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必经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选拔。预选对象的产生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以主管领导提名为主的办法,最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人选。国家公务员经考核确认不胜任现职而又不宜转任同级职务的,或在年度考核中一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三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公务员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与其它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督、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果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问题,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在税务、工商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和从事主要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地区回避。
3.4工资、保险与福利
对工资、福利等经济利益的确定或者给付有异议的公务员也应该可以就该给付或确认的行为提起诉讼。。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的行为影响,行政机关内部秩序,需要保存完整,司法机关不宜的干预。
经过多年的酿造,我国公务员法千呼万唤终出来。此法的出台使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立法层次极大提高,增强了权威性。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仅仅依靠一个《公务员法》并没有解决公务员权利保障的问题。其他保险方式,如《国家公务员上诉暂行规定》、《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的现像仍然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国家不仅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真正以个体的自主地位作为自己统治的基础,而且同时应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实质是企业保障、国家保障,国家和企业把职工的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统统包下来,其中暗含着高补贴的福利优惠。这一体制的明显弊端是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这就使职业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变得异常困难。它对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现实制约是,人们一离开政府机关,将走向何方?特别是那些被公务员制度过渡考试裁减下来者,将怎样寻找生计?诚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提供服务的高度社会化。但这一进程无法在短期内一徽而就。
工资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工资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平均主义,在企业负盈不负亏的情况下,无论经营效益好坏,均可喜获各种“奖金”;企业的超生产分配又引起事业、机关单位的竞争攀比。在工资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展开之前,分配体系己被打乱了阵脚。要使工资制度改革真正朝按劳分配方向努力,建立起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治劣,区分各类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工资体系,路还遥远。而以企业收入为基础参照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成功之前,只好“按兵不动,’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额标准按其职务、级别、年功和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国家定期对两者进行调查比较。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按规定晋升工资,同时,国家根据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动,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当人员的一工资水平,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对于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评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国家公务员还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3.5辞职、辞退与退休
3.5.1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如历史、社会、经济等,人们的择业观念和择业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在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都不提倡也不允许对人员辞职。与此同时,因为在人事管理机制缺乏正常的辞退机制,用人单位实际上很难解雇不称职的员工,结结果形成了“派不出”、“调不进”、“能进不能出”的封闭性怪圈—“人才部门单位所有制”。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要求打破传统的人事管理封闭系统,建立开放人员流动机制。近年来,我国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允许人员合理流动。建立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就是在总结这些做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一项新的人事工程。
3.5.2公务员的退休
所谓公务员的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工作进入到了一种年限,达到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程序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和其它退休福利,安度晚年。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退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遵循特定的程序。这些关于退休方式、退休条件、退休福利,退休审批和退休安置管理即形成等方面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制度。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是人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国家公务员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部分,将会阻碍正常的公务员更新,公务员缺少一个老有所养的法律保护问题,。
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
4.1在录取时设置存在不科学
地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体现在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上,就是进一步强化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和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完全避免,这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中长期面临的两大难题。为解决这两大难题,公务员法把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特别是在对公务员实行委任制的同时,对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这是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但还有个别单位、个别地方存在不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的问题,直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公务员岗位上。另外在公务员“进口”问题上,现行政策规定:凡是进入党政群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但对于领导职务却没有限制,而且对于非领导职务的考试择优录用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对于考核、体检所占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某些地方导致腐败现象发生。
4.2在罢免或辞退公务员的流程不畅
严重制约了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于内造成了能上不能下,任职容易免职难的不正常用人现象,公务员队伍缺乏应有的活力。于外造成了公务员队伍能进不能出,进入容易退出难,公务员系统新陈代谢的内外循环链条都因此而出现缺口,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阻滞了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不利于队伍的结构调整。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公务员队伍应该经常地保持结构调整,应该不断改善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这需要一方面加强公务员在职培训提高,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地引进人才。但是在既定的编制内,老的出不去,新的就进不来,结构调整就会出现僵化。第二,制约了激励机制的有效发挥,不利于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由于队伍出口不畅,出难下也难,致使公务员队伍内部难以盘活,年轻优秀的人才不容易脱颖而出。第三,导致了官多兵少现象,不利于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管理。由于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一方面导致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上不能下,加大了政府的用人成本,损害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公务员,由于出口不畅,无形中形成了公务员身份终身制的客观事实,只要不犯错误,即使能力一般、表现一般也很难辞退,损害了政府形象。
4.3没有形成适应需求的培训机制
培训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政府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也存在不足。一是多数单位对公务员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有些单位领导认为培训不仅影响正常工作,而且浪费财力,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现象。往往偏重任用、升迁和调动等项工作,忽视了公务员培训和再教育工作,对抓培训工作思想不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够强;而且不少公务员自认为在大中专院校已接受正规、科学、系统的教育,无须在工作中进行“再加工”,以干代训就行了,因而参训热情不高。二是目前公务员培训基本上是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托党校、干校进行短期培训,而且培训内容满足不了各层次公务员的需求,针对性不强,培训质量不高。
4.4工资管理体制上统得过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管理模式,国家直接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分配,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同一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由国家确定外,资金、津贴的多少,以至于升级的“杠子”都由国家统一规定。这种管理体制统得过死,忽视了机关、事业以及事业单位内部各行业之间各自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劳动特点,采取完全统一的管理办法,脱离实际,不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不利于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改革以来,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物价变动的幅度和水平也极不一致,全国采取统一的工资标准,显然是脱离当地实际情况,与当地企业单位及其他行业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协调,直接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稳定。这种管理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还有就是工资水平不能随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多年不动;在我国,就绝大多数职工而言,工资是生活费用的主要来源。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从这一点出发,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就应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得到提高。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分配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往往被单纯看着一种消费性支出,当着“软指标”,财政有钱就给职工长工资,财政困难就不搞,随意性很大。这种财政“否决权”忽视了分配对生产的反作用,
5继续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5.1健全法规体系,加强录取规范性
5.1.1公务员必须有法可依
公务员制度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十年来,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的实施计划。同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条例》的基本框架中,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体系作为补充。《公务员法》已由有关部门起草并多次修改,正呼之欲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通过法规、政府在行使国家行xxx力时,对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其基本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个规一共有18章88条,对公务员从进入国家机关到退休的各个管理环节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基本建立。
5.1.2公务员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公务员是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组织和领导国家行政事物的重任。这种特殊的使命和身份,要求其行为必须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从法的角度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从而使公务员的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公务员行为的法律监督,除了必须从客观上减少法律、法规的“弹性”,进一步完善立法外,还要从主观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其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客公务员暂行条例》、一系列单项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现有法规实施情况上看,由于廉政是现代政治的热点,为确保公务员队伍清正廉洁,更好地维护政府形象,急需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及《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配套法律,以加强这方面的行为规范。制定(国家公务员法),严禁以权谋私。严禁以其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是各国公务员立法的最重要方面,其规定也最为填密细致,值得我们借鉴。
5.1.3公务员权益需要法律保障
公务员权益保障的实质内容在于建立与完善各种具体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有关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已经有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制度对公务员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当承认,现行的保障制度极不完善,已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无法最大程度地确切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政府法治的要求。对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按照正当程序原则来规范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的程序。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他人有影响的行为时,必须遵循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5.2重视制度完善,增强机制活动
5.2.1管理体制的完善
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应该应从五项原则入手:第一是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从管理系统中改变以往的管理方式。第二是要具有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是要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就是要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第四是要有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促进公务员廉洁奉公、尽心敬业。五是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一系列完整、严格、合理的公务员管理系统,能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利益导向。
5.2.2运行机制的完善
在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中,有一些是根据工作性质和地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责任大小,需要从资格的分类、分级管理系统称为“职位分类制度”。借鉴其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和分类,结合我国实际,实行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是一条操作性较强的途径。政府类公务员一般在政府中担任要职,进行重要的事情,把握政治方向的决策,政治原则的责任。他们由执政XXX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XXXX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严格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践试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公务员事务由xxxx和XXX各级委员会管理、工作评价政府的主要成就和选民、XXXX的投票的依据。
公务员在政府中采取更多的行政业务管理,其工作属于特殊的技术和程序性事务,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知识结构、管理能力和管理技能,其产生主要是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或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考任而来,严格按照公务员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管理局局长监督,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免职或处罚,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信息中,按照标准的明显的位置的成绩进行评估。
5.2.3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
这种监控包括对行使公务员管理权力者的监控,也包括权力行使的事后控。例如,行政程序没有规定监督权力如何启动,按照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程序由谁启动,通过何种方式启动,因此造成了不合法的行政规章很少被人大撤销的不正常现象。因此,首先要在监督程序上加以完替,补充程序要素,而且监督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行政程序中涉及的往往是事后监督,对事前和事中性的程序要求不够,应加强信息公开、听证制度等。
5.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5.3.1重视公务员的素质和专业化建设
公务员的整体水平取决于政府的管理水平。自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牢固树立大培训、大教育”的概念,将作为公务员培训团队能力建设的主要环节,已经基本建立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包括管理模式,培训基地、培训范畴等相对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国家公务员提升素质能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1993年以来,经过对培训工作的探索,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政府人事部门分类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指导,各部门密切配合模式。在管理体系上、建立先培训后上岗,调训结果使用,、到训情况通报制度等,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的能力决定着政府的管理能力,
5.3.2培育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要突出培训重点,实行分级分类培训。一方面,要从过去的那种适应性岗位培训过渡到公务员分类训练上来,根据公务员职位分类,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增加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强度。如科级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应到地市级以上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中脱产的培训效果。我国的公务员培训也要在抓好面上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处以上公务员的培训和优秀年轻公务员骨干的培训;集中于公务员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控制的整体能力,为广一大公务员起示范作用、表率作用。
5.4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工资、福利作为公务员的物质待遇,具有直接调节公务职业流向、人员配置的功能。它也是整个公务员制度试点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并且直接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高效、廉洁。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干部队伍对它的期望值也很高,应当给予积极的考虑,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下,公务员的高薪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财力资源本身是有限的,再加上十几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也大大地削弱了政府的财力资源,所以说,想一下子实行公务人员高薪养廉的工作难以展开,有利于机构改革的进行等等,这都是在实施过程遇到的一系列难点。我国应取世界各国之长,结合本国国情,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制度。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大致都强调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社会平衡原则,即国家在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必须考虑到公务员系统职工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工资收入与社会各类相同能力的人员的收入大体持平。
如美国1962年《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规定:“联邦政府中的各级工资应能与私人部门的同等工作的工资相当”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工资表在考虑生活费和企事业的报酬和津贴的基础上作成,并按每个等级和职级规定具体数额”。二是同工同酬原则。即公务员只要做相同的工作,就给予相同的报酬,而不论性别、种族、政治背景等因素。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中规定;“国家公职中属于相同职类的公务员应享有同样的报酬,不能因他们的政治、工会、哲学或宗教方向的观点、他们的性别和种族而受到任何区别待遇”②。英国规定:“文官中的妇女领取与做类似工作的男人相同的工资”③。瑞士《联邦公务员章程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联邦行政机构以及交通运输单位任职的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报酬”。
6结论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进入到较深层次的情况下提出来的,经过持续不断地理论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公务员制度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初步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特定行政生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框架体系,我国公务员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建立起一种“公平、公开、竞争、择优、高效”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打破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束缚,实现人事管理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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