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pdf

2024-02-02 12:0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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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陈瑞华:开创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陈瑞华,1967年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程序法基本理论。主要学术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看得见的正义》(2000)、《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司法权的性质》、《走向综合性程序正义理论》、《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近年来,陈瑞华一直在倡导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就是“从经验到理论的学术方法”。相对于以西方法学和法制为中心的研究以及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而言,这是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法学研究者要在学术上作出原创性的贡献,就要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从中国的法制经验中提炼出世界性的法律理论。

他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最大研究课题是诉讼形态的回归问题。在当下的诉讼程序中,从回避、管辖、侦查、起诉、强制措施的设计,到一审法院对起诉罪名的随意变更、二审法院全面审理以及不开庭审理方式、死刑裁判的复核、法院对已决案件的主动再审以及执行中刑罚内容的变更等,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行政化甚或准军事化的倾向。只有在这一系列程序环节上建立基本的诉讼形态,程序正义才有存在的空间,警察权、检察权、司法权滥用的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解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另一重大课题是走出认识论的误区问题。在认识论的指导下,发现真相、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有错必纠成为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而这些目标必然与一系列体现程序正义的诉讼规则、证据法则背道而驰。不走出认识论的误区,不建立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观念,那么,不仅无罪推定会丧失存在的基础,就连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证人特权、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也难以确立起来。

他还认为,警察权的司法化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警察拥有在治安行政领域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另一方面,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拥有自行决定限制、剥夺公民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权威,并可以自行决定刑事追诉活动的启动、进程和终结,其侦查活动具有自我决定诉讼结局的效果。控制警察权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而控制的关键措施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将警察所享有的行政性羁押权加以剥夺,使得未经司法裁判机构的听审,任何人的自由不被剥夺;二是逐步将警察的侦查权纳入到公诉权的控制和约束之下,使得检察机关拥有对刑事追诉活动的启动、进行和终止的权力,也是使得侦查成为公诉活动的必要准备,其成功取决于公诉活动的最终成功。

(郭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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