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政办字〔2018〕11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精选】

2023-04-21 18:4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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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牌匾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清查、整治、提升、巩固”的工作思路,坚持“减量规范、特色突出、美观安全”的整治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特色和不同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强力清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门头牌匾标识,建立健全城市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区广告牌匾特色鲜明、简约有序、整齐美观、管理规范,促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整治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到2018年底,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整治完成率达到50%以上。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它县(市、区)要启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到2019年10月底,消除城市广告牌匾设置乱象,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有关县(市、区)出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动态管控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整治内容及工作要求

依照《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河北省城市容貌管理标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城市出入口、迎宾线、主次干道、环线沿街两侧和户外公共场所、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周边,依托建(构)筑物、施工围挡、过街天桥、各类城市“家具”等自有和公共设施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标识,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一)清理城市户外广告。

1.楼顶广告。除大型商业场所单位标识或LOGO外,所有城市重点建筑、重要街道、主要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仿古建筑)顶部禁止设置广告、单体字和招牌标识。已经设置的限期清理拆除。

2.塔牌广告。从严管控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线周边和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区段两侧户外广告设置,严禁设置广告塔、广告柱、广告牌和大型跨街广告等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禁止设置广告,清除过街天桥、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楼体等设置的售楼标语、销售电话、招商信息等宣传广告。

3.立面广告。从严管控建(构)筑物墙体立面广告,禁止擅自设置、张贴、悬挂各类布幅、条幅、标语、商业广告和墙体字。清除现有的商业性墙体广告、墙体字和陈旧破损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栏。施工围挡原则上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和建设项目本体宣传广告,确需设置由当地政府批准,要明确设置期限,到期一律清理。

4.灯箱广告。从严管控各类指示灯箱、起落架、落地灯箱、柱式广告、LED闪烁灯箱和可移动灯箱设置。清理影响市容、违规设置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周边和灯杆、果皮箱、公交站亭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灯箱广告和其它商业广告及各类宣传设施设备。

5.电子广告。从严管控各类电子显示屏和大型音像电子显示设备的设置。所有电子屏要明确播放时间(晚上22:00至次日8:00禁止播放)并禁止播放声音。对架设在城市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外墙以及依附在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备门(窗)上向外展示的电子显示设备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6.流动广告。加大对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上喷绘或安装的流动广告(含电子显示广告)巡查清理力度,清除在各类停车场、车站、交通护栏(隔离栅)、侯车站(亭)、路(桥)等设施上及公共空间内设置的移动气球、标语、彩旗、窗贴等宣传品。

7.招贴广告。禁止张贴、喷涂、刻画和散发招贴式小广告。综合施策,多措并举,采取联合执法、通信干扰等手段,开展“牛皮癣”小广告歼灭战,严厉打击各类小广告传播行为,坚决遏制和清除各类招贴式小广告。

(二)规范门头牌匾标识。

1.门头牌匾。按照“突出特色、一店一牌、一街一景”的原则,规范设置门头牌匾。城市重要街区地段的店牌应结合城市设计和区域功能进行专业设计,充分体现文化底蕴、风貌特色,有机融入周边环境。设置店牌或广告不得影响原建筑主体风貌,不得损毁原建筑主题立面。原则上禁止“一店多牌”“上下多牌”。店牌不得设置宣传语、联系电话等,门店玻璃不得张贴广告。修复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背板破损、脏污破旧、缺笔少划、字体褪色等影响市容的门头牌匾。

2.楼宇标识。标识材质、字体大小、色彩构图要经过专业设计,与所处建筑和外部环境相协调。标识美观大方、尺度合适、安全稳固,原则上仅展示楼宇名称和商业标识,不得设置其它宣传广告内容。楼宇标识出现缺笔少划、灯光不亮、污损变形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修复或予以拆除。高层楼宇标识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立面外侧,不在楼顶设置。

(三)整治工作要求。

1.全面摸排,健全工作台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内广告牌匾进行拉网式排查,健全工作台账,将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市容管理要求的广告牌匾列入整治台账,标明具体位置、具体内容和具体载体。对列入台账的每一处广告牌匾,结合市容管理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和整改措施,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对位于重要街区地段的广告牌匾标识先进行专业设计,再组织规范整治。建立整治督办台账。

2.依法整治,全力攻坚推进。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作用,结合城市设计要求确定重点街区地段,加快广告牌匾专项设计。按照既定工作计划,遵循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力推进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采取提前公示、宣传教育、通知整改、曝光整改等方式敦促业主自行整改。采取强制整改拆除的,认真做好劝导疏解工作,坚持文明执法,注意保存执法音像、视频资料,保证整治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并注意维持现场秩序,减少执法冲突,防止激化矛盾,做到风险可控,防范为先。选择一批典型的违规广告牌匾集中拆除,并在媒体上公布,对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3.加强巡查,严防严控新增。全面推行城市网格化监管,建立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广泛参与的管理网络,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巡查密度。将广告牌匾日常监管纳入数字城管平台,建立“发现、处置、考核”有机结合的巡查处置机制,将每个城市网格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每天都有专人上路巡查,对违规新设广告牌匾实行“零容忍”。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坚决防止边清边增、前清后增等现象发生,坚决防止各类违规广告牌匾出现反弹。

4.健全机制,长效规范管理。围绕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目标,结合城市管理治理需求和广告牌匾整治经验,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风险预判、措施防范和规范化、长效化工作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强化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摸底阶段(2018年9月21日-9月30日)。成立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推进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层层发动,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对整治任务进行梳理排查,摸排违规户外广告和沿街牌匾标识,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整治时限和城市重点街区地段等。

(二)集中攻坚阶段(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它县(市、区)要启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完成城市重点街区地段门头牌匾专业设计。按照“四个干”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治标准和要求、限定完成时限,集中开展攻坚。以清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为重点,逐条街道逐个节点推进整治清理工作。

(三)整治提升阶段(2019年1月1日-8月31日)。与集中攻坚压茬推进,由主次干道向背街小巷延伸,要创新举措,抓住重点,攻破难点,做出亮点,持续加大整治提升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制定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的要求,集中力量抓好门头牌匾整治提升改造。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形成特色明显、效果突出、机制健全的治理成效。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9年8月1日-10月31日)。巩固取得成果,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回头看”,对照整治工作目标要求查漏补缺,实现整治工作的长效化、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全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工作的组织推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整治责任主体,要建立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的工作机构,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层层压实整治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推进方案,周密部署,创新举措,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政策先行、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原则,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治工作开展。积极采用政府补贴、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广告牌匾业主进行整治清理。综合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集中整治广告牌匾的高压态势。

(三)严格考核督查。加强考核评价,将整治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作为县城建设考核、园林县城、文明县城评审复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不定期督查暗访、通报排名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制度,对整治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瞒报伪造排查整治数据的进行约谈,直至问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所辖街道、乡(镇)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建立暗访巡查、曝光整改、调度推进等制度,采取选树典型引路、约谈通报后进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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