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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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办法(细则),明确其组织制度、职权内容和工作制度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1.确定职工代表人数。企业工会委员会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同时确保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少于三十人;如果按此比例计算出的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超出部分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职工代表经过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不受任期次数的限制。
2.确定职工代表构成和比例。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所属单位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促进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有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3.确定选区分配名额。职工代表应以分公司(厂)、部门、班组、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企业工会委员会综合考虑职工代表人数总额、各选区职工人数、职工代表构成和比例要求等,确定各选区的职工代表名额。
4.开展选举工作。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企业行政管理方应予以支持配合。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参加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以在企业集团总部和各所属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在企业集团全体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选区一般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企业工会委员会及时汇总选举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职工代表名单通过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5.职工代表的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因岗位变动、离职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对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选区职工信任、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等原因难以胜任职工代表的,应当予以罢免。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及时掌握职工代表动态信息,发现需要罢免的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并组织原选区履行罢免程序,一般为:
(1)组织原选区对需要被罢免的职工代表的情况进行讨论,视情况需要,被罢免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2)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可以作出罢免决定;
(3)原选区将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企业工会委员会。
职工代表因罢免、岗位变动、离职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出现缺额时,企业工会委员会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组织原选区,按原比例结构补选职工代表,补选的民主程序与选举的民主程序相同。
6.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由工会、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查的主要事项包括:
(1)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2)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资格和条件;
(3)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履行规范民主程序;
(4)选举时是否存在作弊、贿选等不正当行为等。
7.确认职工代表资格。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8.组成代表团(组)并选出代表团(组)长。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组成职工代表团(组)并选举代表团(组)长。如有需要,则将职工代表按照所属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举团(组)长。
9.邀请列席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的需要,邀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企业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参会。列席代表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会议发言,提出意见建议,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1.预备会议职责。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一般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对召开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需要确认的事项履行民主程序,确保正式会议合法、有效。
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2)听取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汇报,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作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准备事项。
2.设立主席团。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主席团。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产生的程序是:
(1)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其中,工人、技术人员、普通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2)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表决通过后主席团正式成立。没有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应当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与企业行政管理方协商,在职工代表中推举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一般由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大会执行主席或者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必须超过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简要讲明本次大会的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宣布大会议程。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向全体职工公布。
注意:公布的范围应覆盖全体职工;公布的时间要有时效性,一般要求在闭会后七日内公布;公布形式可以多样,保证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二)报告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
闭会后七日内,企业工会委员会将会议有关情况向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报告。
(三)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
企业工会委员会设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质量评估表,在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组织职工代表填写,汇总数据;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了解掌握情况;召开党政工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测评结果及实施整改措施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审议,并将有关档案整理归档。
(四)整理归档会议材料。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及时梳理、妥善保存会议筹备和召开的相关材料,包括职工代表选举的相关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等所作的会议报告,职工代表讨论和发言的记录,选举和表决的程序文件等。
(五)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有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重大事项,企业行政管理方、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具体时间和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程序等要求与正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一致。
(六)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需要临时解决涉及企业改革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时,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可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主席团成员、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还可以邀请党组织领导、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便于联席会议更加妥当并顺利地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讨论解决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联席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职工代表巡视检查。
企业工会委员会可建立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参政议政作用,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办理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及为群众办实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职工代表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整改,跟踪整改情况。企业工会委员会汇总巡视检查情况,形成年度巡视检查总结报告报企业行政管理方,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报告中提报,接受职工代表审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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