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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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恢复原状。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物权为具有绝对为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如果某一物上已经成立物权,则不得再成立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也产生排他效果,如果没有让他人知悉变动的表现方式,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
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传统民法上称为公力救济。
1、请求确认产权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2、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4、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违反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5、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三、物权一定优于债权吗
从物权内容来看及从物权效力来看,物权优于债权。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理处分,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见或行为的介入。因而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实上的管理处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处分;可以是有形的实体支配,也可以是无形的价值支配。同时,物权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产生的利益。
而债权,只是债权人得要求债务人将债务之给付归属债权人,债权人取得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另外,债务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实现利益也只能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权为相对权。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所以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权利。所以物权要优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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