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务员回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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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1. 户籍所在地为沂源的人员:
在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含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下同)人员。
2. 户籍所在地不在沂源的人员:
需为沂源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在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身体健康。
2. 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回调。
3.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已满试用期且考核合格;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登记备案且考核称职。
4. 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医疗护理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5.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6. 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不得回调情形:
1.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处分期)未满的。
2. 原录用或聘用手续不全,不符合调配政策的。
3. 近三年考核有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的。
4. 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伪造、变造信息、材料的。
5.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或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安置原则:
1. 同层次对口安置原则:
贯彻“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优先安置原则。
2. 就近相近安置原则
3. 任职回避原则
4. 服从组织调整原则:
(1) 回调人员优先使用安置单位空余事业编制;
(2)安置单位超编满编的可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3)回调人员进入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的,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
五、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
有意向且符合回调条件的人员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沂源县域外在编在岗人才回调意向申请表》《申请人员基本情况表》。
2. 资格初审。
符合条件人员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 档案审查。
组织、人社部门对回调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查,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进入单位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审查回调人员的“三龄两历一身份”。
4. 确定安置岗位。
根据申请回调人员数量,按照对口安置、服从调剂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人员提出安置岗位。
5. 组织考察。
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及接收单位符合条件的回调人员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意见。
6. 体检。
回调人员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办理手续。
考察、体检合格后,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为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办理相关回调手续,由县委编办办理编制实名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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