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取消录用档案(试用期公务员 想办理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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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前就成功地从西部某省会城市区级的检察机关办理了取消录用手续。
只要没有不得取消录用的情形,且未转正定级,就可以办理取消录用。
具体流程:
以我办理时候的流程为例,各省市地区可能稍微有所区别,但就我指导的三位成功取消录用的朋友来看,都是差不多的。
一、本人向录取单位的申请,口头加纸质,原单位同意。
二、原单位向上级单位报批,上级单位向省级单位报批。
三、省级回复回红头的批复文件到市级单位,市级单位到区级就可以了。
我的红头文件,是从省到市,市到区,区到我们单位。
拿到红头文件后,办理档案流转手续就好。
档案中会装有取消录用审批表,取消录用审批表中有一栏取消录用原因及依据,只要说清楚原因和依据,没有什么影响。
如有不懂,欢迎提问。
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a%a% href="" rel="nofollow noreferrer" target="_blank">法律%a%a%>、<%a%a% href="" rel="nofollow noreferrer" target="_blank">行政法%a%a%>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