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被征地的农民可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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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被征地的农民可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所谓失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等被征收后,农用地不能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被撤销后,农民整体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土地管理法》未修订前,被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剩余的土地被转用为国有土地;修订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被征地的农民可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
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
《土地管理法》未修订前,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通常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被撤销后,集体所有剩余的土地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并没有因征地拆迁而致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依据为: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者即国家所有。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不再按照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而是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民法理论认为,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根据应当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2021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原第二条的规定,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不能因征地拆迁而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国家从法律上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土地财政从此没有法律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享受改革开放的“红利”。
失地农民可能成为历史
农民不能享受退休的根据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评价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能够连续计算工龄。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评价为个体经济组织,并与个体工商户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倘若对粮食等重要的农产品价格不实行收购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能力与个体工商户一样,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多数人从此规定解读出农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称为退休待遇,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非退休待遇。国家与社会倘若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解释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非全日制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能够享受退休待遇。
失地农民能享受退休待遇
随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失地农民”将成为历史名词。一方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被撤销,剩余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发利用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或者兴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为特别法人,法人为其成员缴费各项社会保险,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行政规章自然失效,“失地农民”能享受退休待遇,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失地农民补缴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等。
“失地农民”,是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失去了耕地等农用地;相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增加。国家按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有能力为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还有能力为农民办理企业年金等。社会应按有利于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解读法律,而不能相反,例如,解决农村老年人的权益应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释,而不能按《社会保险法》解读;同时,国家应当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规章,甚至行政法规,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显与《民法典》,甚至与《劳动法》不符,国家应当及时清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