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国有资源(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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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犯罪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矿产等国有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岭土、镁质土(瓷土)、料石、煤、河沙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非法方式、非法手段开采、侵占、买卖、破坏国有资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非法开采、堆放、运输、收购、销售高岭土、镁质土、料石、煤、河沙等国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的,一律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开采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一律予以重点打击。
三、对因非法开采国有资源破坏耕地、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敦促曾参与非法开采国有资源,破坏耕地、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尽快到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投案自首。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提供高岭土等国有资源,挖机、铲车等机械设备以及电力、过磅称重、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开采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或对辖区内违法犯罪行为放任不管,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县纪委县监委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运输、买卖、堆放、破坏国有资源等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将给予奖励。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扫黑办 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莲花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