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区别 职位、职务、职级和级别,一一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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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重大消息需要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看:。变化在哪?详看比较靠谱的 (点看)。
和原《公务员法》相比,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确实是变化很多。特别是如何理解和区分职位、职务、职级和级别,是重点和难点。
小编认真学习新《公务员法》,以下为个人学习笔记,虽然是有条文依据,但非官方解读,仅供参考。如有疑义,敬请文末留言指出。
职位
与职责强相关的一个用语,可以理解为履行相应职责的岗位。
机构“三定”定了岗位,职位空缺,才能招录、聘用。不同职位间的转任,也要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职位的类型可以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
不同职位类别考核的侧重点不同,这是修改《公务员法》与职位有关规定的最大变化。这次修订后《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职位有回避制度。
详解: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职务
职务通常与“领导职务”连用。
领导职务是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此次,最大的修改在于,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修订后,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
职务与级别、职级之间有对应的关系,职务与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修订后,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也有变化。
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
应注意,领导职务与领导成员不同。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详解: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职级
职级是新《公务员法》全新的概念,共有31处提到。
将“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是新旧《公务员法》的重大变化之一。明确了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职级”与修订前的“非领导职务”,并不是完全一样的概念。
1、“职级”序列,不再设置“副主任科员”;
2、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3、与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不同,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详解: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级别
级别通常与工资待遇、考核、处分等有关。
此次,最大的修改在于,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修改为“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将“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修改为“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另外,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详解: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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