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工资发放规定(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首度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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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全文见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附全文))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考核分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般除有明显违纪行为或特殊原因,年度考核结果都理应在基本称职以上。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即13个月工资,就是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注意基本称职是不享受年终奖金的。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规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等次: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底考核不称职等次: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这里我们主要讲优秀奖励,分为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主要有以下情形: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上调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这是2008年以来首度上调,其中,公务员嘉奖奖金由800元提高至1500元,记三等功奖金由1500元提高至3000元,记二等功奖金由3000元提高至6000元,记一等功奖金由6000元提高至12000元,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由10000元提高至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