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示会因为哪些问题不过 公务员录用公示期间,因岗位不符被举报:谁的错

2023-11-22 15:5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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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示会因为哪些问题不过

【案例】2017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正是开始报名,长沙理工大学毕业生蒙某报考了百色市XX局科员职位,招考公告列明,该招录职位专业(学科)为“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镇建设”,蒙某所学专业为“交通土建工程”。

随后,蒙某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并以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第一进入了体检环节。经体检合格后,其报考单位百色地某局于7月11日到蒙某原工作单位百色某县公路管理所进行考察。7月31日,百色市人社部门对拟录用公务员名单进行公示,蒙某在列。

眼看马上就要做公务员了,蒙某辞去了百色某县公路管理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静待公务员录用通知。

谁知道接下来的8-9月,另一考生蒋某多次通过电话、书面、网络发帖等方式向当地市人社部门投诉,称其报考百色XX局职位时,审核人员以专业不符为由不让其报名,但其看到公示的名单有蒙某,蒙某是其校友,二人所学专业一样,为什么不让自己报名,却允许蒙某报名?

原来,蒙某和蒋某同为长沙理工大学学生,且均为交通土建工程专业。

11月10日,百色市人社部门和市XX局就该问题进行了讨论,关于产生该问题的原因,其解释为:考生蒋某所学专业为交通土建工程,审核人员在审核时判断其不属于公告中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城镇建设”5个专业,所以未通过,直至审核蒙某的专业时,经查询相关资料认为其交通土建工程可以报考,但因当时已到名截止最后一天并即将截止,因此匆忙中给予蒙某通过,但已来不及通知蒋某报考。

因蒋某的持续投诉,蒙某的录用手续迟迟未能办理。

2018年1月8日,市XX局作出《关于请求取消2017年度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市XX局科职位招录的报告》,报告提出因有违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原则,经研究,决定取消2017年度XX局科员职位的招录”。

2018年1月18日,百色市人社部门作出《关于对请求取消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百色市地某局科员职位计划的意见》,同意市XX局取消该职位计划。

2018年2月22日,市XX局向考生蒙某作出《关于取消市XX局科员二职位招录的通知》,告知考生蒙某该局决定取消其所报考职位的招录。

事情到这里,你说蒙某冤不冤?他有错么?完全没错。我报名的时候你们通过了审核,等通过了所有的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把原来事业单位的工作都辞了,你却说我报考的岗位取消了,不录用了,那我怎么办?这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么。

一、蒙某将当地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蒙某一纸诉状将百色市XX局、市人社部门告上了法庭,其认为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却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求:

一是要求百色市XX局、市人社部门继续录用自己为公务员;

二是赔偿自己自2017年7月辞职至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40万元;

三是要求对方给自己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据此,百色市人社部门和市地某局在公示阶段,因接到投诉,经审查认为有问题,遂取消该职位录用,该程序合法有效。因此蒙某要求继续录用自己为公务员的诉求没有依据。

关于蒙某主张索赔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市XX局在资格审核中的违规行为,造成了计划录用职位的取消,蒙某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但蒙某客观上确实遭受了损失,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蒙某的经济损失为50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百色市XX局赔偿蒙某5万元,驳回蒙某其他诉求。

事情要是到这里,也没什么好说的了,蒙某获赔5万元,也挺难得了,好歹案子算结了。可让人意外的是,百色市XX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当地有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

市XX局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赔蒙某这5万元,并提出了3条理由:

1、蒙某没被录取,是因为他没有按要求提供原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

根据《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面试入围人选必须提供以下报名申请材料: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名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在职的报考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考察前提供。考察前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蒙某自至始至终都未提供其原单位百色某县公路管理所的同意报考证明,责任在他自己。

2、蒙某辞职是他自己自愿的,由此导致的风险也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2017年6月15日,蒙某自愿向市XX局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书》,其承诺辞职系个人行为,由此造成的纠纷及后果由其本人负责。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辞职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已经充分预见并明确表示自己承担。一审法院却判决由市XX局承担蒙某的损失,不合理。

3、市XX局取消该职位录用属于正常履职,程序合法,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相关规定,公示阶段可以取消录用资格,并不属于违规。一审法院判决一方面认为市XX局取消录用的意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另一方面又判决市XX局对蒙某进行相应的赔偿,是相互矛盾,没有事实依据。

面对这辩护意见,我实在是有点不知道说什么,看了蒙某的二审辩护意见,我觉得蒙某才是真的识大体,他提出以下3条意见:

1、本案经过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经一审法院再一次审判查明,事实已经非常的清楚,本案的市XX局及市人社部门,在这件事情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正是他们的不负责导致我造成了巨大损失。

2、本人对一审认定的判决并不完全认同,主要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百色市人社部门的责任,在整个过程中,他们是有很大责任的;另外,一审判决补偿5万元实属过低,明显不足以补偿本人的损失。

3、这个事情从2017年到2020年,已经拖得很久了,本人不想为之付出太多,况且本人也要另行工作,同时也是想尽量减少本案的影响,尽快结束这件事情。如果可以,希望二审判决市人社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提出,行政机关要讲诚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变更已经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财产造成损失时,必须合理补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市XX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问题时,给予蒙某通过资格审核,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后,已经到了公示阶段。此期间,蒙某出于对市XX局招录的信赖,向原单位X县公路管理所提出辞职申请并获批。随后市XX局又因其在资格审查时违反有关规定而自行纠错,取消该岗位的录用。此时,蒙某已向原单位辞职,客观上对其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蒙某并无明显过错。为此,市XX局理应赔偿蒙某的损失。

2020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即市XX局赔偿蒙某5万元损失。

虽然案子了结了,但是蒙某为此煎熬了3年,原来的事业单位工作没了,新的工作也没了,这事让谁遇到都会郁闷,毕竟自己没有错,却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该案件有两个地方值得广大考生警惕:

1、报考岗位切忌冒险,最好完全符合职位需求。本案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专业名称的问题,近年来公务员考试越来越热,因为专业不符在录用阶段出问题的案例也越来越常见,有的是考生自愿冒险打擦边球,有的是用人单位审核不够专业,这里提醒一下,公务员考试报名,还是不要冒险,最好选择稳妥的,100%符合的,不要等到通过了笔试、面试才发现资格不符,悔之晚矣。

2、不到报道上班的那一天,千万不要高兴地太早。有经验的人都知道,人事方面的事,没见到红头文件就不算数,体检阶段会出问题,考察、公示阶段会出问题,只要录用通知没拿到,就不算正式录用,千万不要贸贸然辞职。

最后再提醒一句,公务员考生要注意个人信息保密,自己的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经历,都非常重要,千万不要随便跟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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