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是什么 关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录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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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公务员人才选用工作的普适性原则,对面向社会的录用制度来说,尤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1.公开原则
公开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即公务员的录用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时间及科目、考试地点、考试规则、考试成绩、录用结果,都应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知情权。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尽可能扩大录用信息的传播面,广泛动员社会上各种符合条件的青年才俊报名参加考试,实现“优中选优、广聚人才”的目的;另一方面,只有公开才能透明,透明才能公正,才能增加录用工作的公信度。公开的形式也应多种多样,包括: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考公告;举办新闻发布会,专题介绍考试工作性质和特点,宣传录用考试的有关政策、措施,解答有关考试的询问;以答记者问的方式解答社会公众关切的考试问题、宣传考试成就;考试成绩与录用结果以公开方式通知考生等。
2.平等原则
平等主要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法定的报考条件,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等,均不得受到歧视或者享有特权,具有平等报名参加考试的参与权,具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录用担任公务员的平等政治权利。当公民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的是,公民在录用考试中的平等权利,是指在具备报考资格条件下的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排除特殊时期因特殊需要在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设置中专门面向某些特殊群体的情形,比如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等。这是中国的国情所致,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所必须。当然,特殊群体的考生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在法律地位之外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
3.竞争原则
竞争主要是公务员录用严格按照考试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本人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做到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和使用人才。考试录用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是一次筛选,前一环节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竞争越激烈,越能够选拔出优秀的人才。经过这种层层筛选,层层淘汰,可以保证新录用的公务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胜任能力。
竞争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核心,是公务员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通过竞争,才能达到择优的目的。可以预见,随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将越来越高。
4.择优原则
择优即考生能否被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能力素质。用人部门确定录用人选,必须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的优劣,通过各轮筛选,将真正优秀的人才录用到机关中来,这里所说的“优”,既包括能力素质出众,也包括适合职位需要的特殊优秀品质。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四条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的,公开是基础,平等是权利,竞争是手段,择优是目的,从而构成公务员录用考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