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吗(公务员什么情况下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2024-02-13 07:3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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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可以持有公司股份吗

代持股份,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涉及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即A委托B代为持有A的股份,委托原因各异,有因为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上受限,比如不具备资质的法人、不允许经商的公务员及其家属等,也有确实纯粹是不想自己出面办理,让他人知道自己持有股份的事实,便以其他人的名义持有股份。

对于股份的代持,一般见于有限公司,对于公众公司而言,因为涉及公众利益,法律上是严厉禁止的,有限公司基于相对封闭性,且股东之间相互存在的信赖关系,有着充分的自治空间,因此,代持股份的现象较多。

我国法上并不禁止股份代持,有疑问的是公务员基于法律禁止经商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他人代持股份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给出了三个判断标准,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前面两个标准容易判断,困难的是第三个标准,也即是否只要法律否定的内容,都属于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给出的规范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里,法律把强制性规定原则性的区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但显然,这一规定仍显宽泛,因为我国法律并未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更多是依靠法官根据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所以,关于公务员委托他人代持股份是否合法,实务中的判例或许可以给我们以参考:

在李某、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2020)赣民终632号),法官认为:……关于李某与李某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问题。虽然李某某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委托李某代持创宇公司股份的行为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李某某已实际出资,经综合考量公务员法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宜认定李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有效。

在喻某、魏某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津03民终1122号)中,法官同样认为:喻某主张案涉《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规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应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庭审调查,案涉《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前所述,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类似的案例还可以找出很多,法院的判决都是承认代持协议有效,所以结论是: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前提下,实务中并不会因为委托方是公务员而导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但公务员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终究是为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正如林某、吴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04民终752号)中,法官指出的那样:关于吴某是否应当向林某支付投资收益的问题。林某虽系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其在本案中将出资隐名在吴某名下并获取收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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